孟 讷
(250000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山东 济南)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针对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通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衡量,包括年龄、性格、身体情况、家庭情况、犯罪事由、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等相关因素,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进行考察,在考察期限届满后,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最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作为一项如此重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却未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较为大略的规定给了检察官在执行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其可操作性与人性化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渐被我国司法界所接受。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它扎根于英美法系,吸取了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的精髓,名称制度上却带有中国特色。它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应该遵守的条例,以实际行动缓解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关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德国的法制完善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是领先的,早在187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就明文规定在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后由于世界局势的动荡,德国的内部局势也受到了影响,德国的立法者开始转变观念,直至二十世纪中,德国通过并颁布了《未成年人法院法》,首次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一次正式登上德国法制史的舞台。
由于司法资源的不足,德国法学家迅速抛开对起诉便利的偏见,转而研究这一制度的实行与推广。但有凡是有掌声的地方就会有质疑声,尽管存在着一些争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却已经被轰轰烈烈地实践起来。
与中国和德国不同,日本的“同款”制度被称为犹豫起诉制度,来自日本的习惯法。日本明治时代初期,饥荒横行,百姓民不聊生,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大量的犯人被关押在监狱,警力、物力被利用到极致。出于削减司法支出的现实需要及日本民众对于轻罪不希望判刑的心理需要,日本政府讨论确立了微罪不检举、不起诉的方针,这项举措构成了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起诉犹豫制度的雏形,因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就以习惯法形式存在于日本司法实践中。
“布鲁克林计划”——美国本土的起诉便利制度,这一制度最开始只是在地区间小范围的实施,后因其先进的诉讼设置和良好的社会反馈,以燎原之势瞬间席卷了整个美国。在这一良好的现行制度下,美国青少年犯罪再犯率在一定时期内迅速降低,青少年犯罪人开始从事社区服务、戒毒治疗、社区矫正等,一方面给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犯罪前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从德国、日本、美国的立法体制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现的背景是极其相似的——都是在面临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社会矛盾急剧增加的情景下,为了减少支出、缓解矛盾而设立的一项起诉便利制度。
(1)立法不完善,考验期间的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法条针对这一方面只规定了四项义务,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忽略了很多其他事关公平的问题,执行时较难以把握,让义务作为变得困难。
(2)适用对象限制过大,适用范围太小。附条件不起诉由于只针对未成年人,且针对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案件,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操作过于严格。附条件不起诉因为各种条条框框难以实行,最后成为一项“睡美人制度”。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不科学。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行流程是:审查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审查——审查后决定是否提出起诉,其程序过于复杂,对是否提起起诉的审查就有两次,尤其是针对轻罪来说,可能违背立法目的。
(1)完善立法,细化附条件不起诉人的义务。即使立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有着诸多限制,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试点的运行,如果立法者能够完善立法,附条件不起诉在未来将不会再是“壁花”类条款,而是真正地成为深入人心的法律制度。
(2)将可适用范围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随着多年的实施试用,现阶段的适用范围限制已经不能满足立法需要,笔者认为可以将适用范围进行适度的调整——
可以把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展到成年人,对于成年人来说,这种“法外开恩”也同样需要。
可以将基准刑提高为3年。升至3年后会在内容上增加很多法条适用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适用范围。
(3)立法解决程序违法问题。程序繁琐缘于对违法程序的规避,但只要立法者对该项问题进行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异议的案件,进一步规定实施流程,保证公开公平,建立证明机制,建立起附条件不起诉的简化程序,这一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解决了现行司法实践中资源不足的窘况,填补了不起诉制度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再犯率,使得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因而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实务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争取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更上一个台阶。
[1]王磊.“暂缓不起诉”的宪法性审查[J].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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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小川太郎.刑事政策讲义第三分册[M].北京:法政大学出版局,1974年版.第32页.
[5]【日】三井诚.“大浦事件”激起的风波— —内相的渎职与缓诉处分的妥当与否[J].神户法学杂志2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