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有偿归还”定个标准

2018-01-22 08:14
红土地 2018年1期
关键词:遗失物操作性王女士

有必要规定“有偿归还”标准,只有明晰了权责边界,将“拾物索酬”纳入法律轨道,“有偿归还”才会更具操作性。

湖北省武汉市民王女士(化名)乘坐的士时不慎遗失手机,拾到者主动联系索要500元报酬,双方约定在闲鱼网交易。11月8日中午,王女士拿到手机后不愿再出钱,向“闲鱼”发起退款申请,而拾到者坚决不同意。为此,双方僵持不下。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自然而然,“有偿归还”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必须承认的是,如今的“拾物索酬”虽然不容于以往的道德叙事,但并不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的“拾物索酬”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有失主遭到对方“漫天要价”,一样是可以选择用法 律手段维权的。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也就是说,“拾物索酬”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可能变成坏事。

近些年来,各地之所以经常曝出有关“拾物索酬”的新闻事件,究其原因是,物权法规定的所谓“必要费用”,目前仍缺乏一个明晰的执行标准。我们不妨以此案为例进行一下探讨,如果失主王女士觉得这500元的报酬不尽合理,那么合理的“价位”究竟在哪?是否该与失物的价值挂钩?或者说又应该占怎样的比例?

此外,在本案当中,王女士在成功拿到手机以后却又反悔,以对方索要报酬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和整个过程态度不好为由申请退款,这不仅是一种失信的行为,站在拾得人的角度来看,更是对他人的一种欺骗、一种愚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鼓励那些拾到他人财物,愿意有条件归还的人,倾向于“占有”财物,这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的建设,显然也是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有必要发布法律细则或司法解释,统一规定“有偿归还”标准,只有明晰了权责边界,将“拾物索酬”纳入法律轨道,“有偿归还”才会更具操作性。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同时,这也会消除一些无谓的社会争议。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对获酬权的肯定,就是在用激励的方法来培养公民的德行。毕竟,物归原主,弘扬助人为乐精神;有偿归还,体现知恩图报美德。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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