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法的缺失及其完善

2018-01-22 08:01王富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法律

王富新

(135300 吉林省柳河县公证处 吉林 通化)

《公证法》是我国恢复公证制度20多年来首部公证法律。在政府职能中至关重要,它的执行与发布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迈入更深层次。我国公证制度服务于各个行业,主要宗旨在于为人民服务,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公证制度协调企业部门与公众的关系,不仅对当事人负责,还对相关企业负责。公证制度还有监督职能,它对所办理的案子有一定深度的了解,了解市场,对市场经济所存在的漏洞进行改正。公证制度也有沟通职能,公证员被要求始终于第三方的角度公证看待问题,不允许掺杂私人情感,以此保证公证性。俗话说得好,旁观者清,公证员以旁观者的角度处理问题,更具信服力。

一、《公证法》的缺失

1.社会对《公证法》缺乏了解

众所周知,只有了解才懂得去运用。《公众法》的知名度很低,群众不了解公众法,自然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正确的法律途径去保护自己。如果《公证法》得不到运用,再完善的公证法也等于形同虚设。《公证法》是预防相关问题发生的法律文件,大部分群众只有在经人提醒或者有明确规定需要公证时,才恍然大悟公证员的存在。

2.《公证法》影响了公证的法治权威

《公证法》的颁布让公证制度得到了史上最大的进步,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影响了公证制度的法治权威。由于《公证法》一部正式的法律文献的发表,许多其他法律中所含有的相关法律逐渐消失。社会对《公证法》存在了依赖性,任何有关公证的问题都交由公证法来判定执行,却忘记了法律相辅相成。一宗案子所涉及到的法律只有一部,这种情况极少见。一般的案子都牵扯到几部法律,这也是为什么法官与评审团存在的原因。过分依赖于《公证法》正是令公证制度退化的根本原因。

3.公证员所担风险大

据调查,在所了解公证法的大学生中,自愿成为公证员的占比非常小。究其原因,公证员的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都令人望而退步。《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中有说到公证员若出现过错,导致关系人损害利益,公证机构需要赔偿相关损失,而公证机构在赔偿后,又可以向造成问题的公证员进行索赔。公证员的调查没有系统依据,若出现利益问题,必须得公证员本身承担此问题。承担股票风险,尚有利可图,承担公证员风险,一个不慎,只能赔款。这种问题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不公平。

4.公证服务缺乏规范

一项制度的长久运行,必定离不开创新。只有创新,与时俱进,才能为人民更好的服务。法律一向具有滞后性,公证制度作为保障人民权益的预防性制度,更加得时刻了解新问题的出现并且解决问题。近几年来,公证服务的创新不曾止步,在全体公证行业工作者的努力下,公证服务的创新已经获得了不小的进步。然而,公证事业的成立时间很短,没有明确的规范以供参考。一旦出现问题,会让以前所做的努力功亏一篑,再次想要支撑起公证事业的发展就难上加难。因此,现如今的公证事业如履薄冰,需要慎重走好每一步,规范的指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公证法》的对策

1.增加公证法律条款

公证事业的进行不能单纯依靠《公证法》的执行,在商法等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也应适当增加法定公证事项。我们要明确公证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积极意义,毫不犹豫地坚定发展我国公证事业的决心。我们应该始终发展公证的特有优势,将公证制度和法律判决紧密地联系起来,做到不脱节,将公证的社会管理职能凸显出来。让《公证法》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利器。国家建立公证制度的初心就是为了能为社会和个人提供利益保障的合法途径,如果因为一部《公证法》的发布而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中有关法定公证的条款删除,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数据表明,我国其他法律中有关公证的条款远远少于其他法系国家,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深思。

2.加强公证员道德规范

我国最近严抓官员贪污腐败问题,更有多个高官因此下台。政治官员反腐倡廉,公证员作为公平公正的代表,其本身的道德素养要求就极高。我们应该制定针对于公证员的法律法规,规范他们的言行举止,从内部开始树立良好风气,绝不学贪污腐败那一套。公证员最为关键的就是服务社会的精神,不能让其利用自己的职业为己方谋利益,徇私枉法。定期对公证员进行相关培训,从根本上扼杀他们自私的念头。自律是一件难事,除了自身控制外,外界的约束也同样重要,监督机制不可忽略。公证员的调查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将调查过程严格透明化,接受公众的集体监督,当然,要适当保持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3.解决赔偿问题

公证员无法避免的就是赔偿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调查显示不愿就业于公证员的原因。公证本来就是一个烫手山芋,不能轻易判定公证员的错误,应该尊重公证员的智力价值。相关部门需明确“误证”、“错证”的标准,切不可一概而论,将公证员、公证机构、当事人的责任区分清楚,决不能模糊概念。在法律上进一步确立相关责任的赔偿问题。另外,公证员是脑力工作,我们应该尊重他们付出的价值,建立薪水与案件数量相关联体制,激励公证员主动的、积极的解决问题。

三、结语

我国公证行业是一个为社会服务的行业,为社会做贡献的行业,我们应该以此为荣,积极投身其中。公证行业是一个刚开始成长的新生儿,过程充满曲折而又漫长。公证制度的完善过程注定不会短暂,为了加强社会管理,我们应该配合以民法、商法等法律机制一起改革公证制度,其中《公证法》的完善首当其冲,一起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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