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平
(214200 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 宜兴)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相对比较成熟,我国的民事案件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实践领域中的应用也相对较少,这就导致了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够成熟。同时,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精神损害赔偿本身有属于缺乏明确量化规则的内容,这也都直接增加了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难度。那么,具体而言,什么属于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到目前为止,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界定,都始终是学术领域争论的重要话题,而性质直接决定范围,所以目前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审理的难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当建立在一定的实体损失的基础上,包括身体、财产以及情感等,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附属性存在的,不能独立的存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当中;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应当伴随着损害一方的精神伤害,因为某种损失无法弥补,导致精神上的损害,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基础。以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为基础,确定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
第一,基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损失类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类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比较直观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失,对损失者而言,属于情感上的损失,这些内容对损失者的影响直接,且对精神上的伤害也比较直接,所以这一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然属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基于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完整的生命健康权益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益,更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基本的生存、自尊等需求的基础,所以说,一旦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那么其精神受到影响也是比较直观可见的,并且,由于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带来的精神损失,往往也比较大。因此,基于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三,基于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最为困难的内容,在一些理论中,财产损害直接根据财产损失确定赔偿,并不直接产生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实践领域的实际情况,有些财产损失也可能带来精神损害,比如一个比较有名的案例,A女士将其已故母亲仅存的一张照片交给影印公司复印,但由于影印公司的过错,导致照片损毁。在该案件中,A女士损失的为一张照片,属于财产损失,但是如果仅依据财产损失给予A女士赔偿,那么一张照片几元钱的财产价值肯定是无法弥补A女士的损失的,并且,本案的案涉照片对于A女士而言,有特殊的意义,所以在照片之上应当有A女士的个人情感,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当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说,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意义,且独一无二的财产损失,其损失应当伴随精神损害赔偿。总之,基于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在确定了案件范围之后,司法实践中的另外一个难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赔偿问题相比,精神损害赔偿的难度就在于没有基本的基数,也没有固定的花费作为赔偿标准,比如对于一般财产类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评估,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可以以实际的医疗费用等作为赔偿的标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概算法。这是目前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应用较多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具体操作为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案件受害一方的精神损失,进而概括性的获得精神损害数额,这一计算方法相对简单,但是缺陷在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法官在确定数额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造成案件审判的不公,影响司法建设。
第二,内定法。内定法主要是指法院根据本地区涉及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然后在之后的案件中参照此标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一方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在一定区域内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同时采用内定法,为审判人员明确范围,也可以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同时,这样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在不同案件中的体现是不同的,如果严格按照同样的标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由此可见,目前应用较多的确定数额方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几个因素,其一是类似案例,要保证类似案例赔偿数额不能有太大的拆别,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其二是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