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2018-01-22 05:22苏艳月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信息安全

苏艳月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概述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围绕的中心是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概念的把握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个人信息是伴着隐私权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逐渐凸显并逐步规范的。从各国立法来看,对个人信息存在着多种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所有的与特定的个人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等,并能够单独或合并识别出该自然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与当事人日常生活、学习、工作息息相关,这是一个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传媒工具的迅猛发展,社会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传递速度也是日益加快。这也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泛滥,这些会产生很负面的影响,会严重干扰个人生活,也会严重侵害个人隐私。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人侵害,又加上实施侵害的行为人因为身份登记制度没有严格落实的原因,导致其没有登记个人信息,或是登记的是不实的信息,所以往往很难找到实施侵害的行为,受害人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一些企事业单位以及服务机构的个别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造成的便利,很容易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比如电话号码、个人职业、家庭住址等,在利益的驱使下,又将这些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的信息出售给不法分子,从而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在刑法上的法律制度缺陷

随着西方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等高科技的进步,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制度缺陷日益凸显。

(1)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缺乏专业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现在已有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首先普遍存在缺陷,比如不具有统领性、一般性的保护原则和制度规定,其次是已有的一些规定非常零散,没有系统化,最后是直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在数量寥寥无几,现有法律很少有直接保护方式而主要为间接保护方式,即在相关的个人信息范畴内采取局部立法。

(2)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对于社会出现的问题法律本身不能自动调整,需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经过严密商议,在征询民意前提下取得多数决,当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根据马克思发展理论,事物已经处于另一个发展阶段,又产生了新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反映出的恰恰是当今中国缺乏专门研究法律与社会的视角,法律呈现出的闭塞和桀骜,重理论而轻实践。

(3)现行的法律还存在效力层次低,保护内容片面的缺陷,现行法律多为地方性、行政性法律,层次效用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专业性立法技术,在立法水平上很难达到专门立法的标准,在内容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而迫切的需要。

三、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规定不足。《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中列明了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确实在现实生活之中,这些特殊的主体确实比一般的其他人因为其从事职业的优势可以更方便、更容易得到公民的个人信息,这因为如此这类特殊的主体实施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概率上来讲得可能性更大。但是,这就是一个概率性时间而已,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殊主体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不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若如上述法律的规定,是否即使其他主体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对于这些主体从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个人信息买卖就会迅速催生,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除了公民以外,有一些单位法人,如果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观行为规定不足。《刑法修正案(七)》中,在本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前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这一规定,往往因为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还存在立法缺陷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就极易有可能会遇到一些立法上的障碍。因此往往在此情况下,相关行为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就缺乏构成相对应罪名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也就很容易能以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为借口来规避刑事处罚,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应当尽可能的完善法律法规。

(3)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惩罚力度。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如此猖獗,很大程度上归为我国刑法处罚力度不够。如果不从法定刑的规定上进一步加大惩罚的力度,就很难震慑到那些肆意侵犯他人公民信息的人,也就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四、结语

在信息时代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越来越容易,同时大家对个人信息的利用越来越频繁。这样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让有些工作更为方便,但是更多的是伴随而来的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这些问题与工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保护好,轻则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重则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个人信息安全是公民安全的一个部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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