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瑜
(400015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
我国政府对监察法的重视程度非常高,是建设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本文将从监察法的内涵、职能定位、职权范围、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应组织员工对《监察法》进行深入、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教育,要让员工深刻领会到《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该法颁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同时,在学习中企业员工还应深刻认识到,颁布《监察法》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党支部要把组织党员和员工学习《监察法》和学习党章、《宪法》联系起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决遵守《宪法》《监察法》和党章的规定。更要让企业员工认识到《监察法》不仅要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及有公权力的员工也要进行监察,让党员干部及员工们紧绷“廉洁自律”这个根弦,不碰红线、不触底线。
党支部组织党员和员工学习《监察法》可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会议集中学习和教育必不可少,还可采用在微信群或QQ群中每日学习监察法的几点内容,学习完成后,在微信群或QQ群中开展每日一题的答题活动,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巩固学习成果,也要让大家明白《监察法》这个利剑一直悬在大家的头上,让大家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单位,设立党委的都应设立纪委,设党支部的企业单位,在党支部内设纪检委员。同样,国有企业单位的监察工作,是企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环节,对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成企业单位的各项任务,发挥着监督保障作用。国有企业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都应设立监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
笔者认为,党支部内设置的纪检委员可以作为兼职监察人员,这样就可以不单独设置专职监察人员,因为党支部的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能与项目部要设置的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能部分是重叠的,可以把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能并入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能,使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能延展,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监察法》中监察对象范围的扩大体现在,原职务犯罪查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相对较窄,而《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范围相对更加宽泛,包括六大类。国有企业中的监察对象,属于第三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如何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笔者所在公司这种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还是有一定难度,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公权力,但部分关键岗位的工人也有一定公权力,如施工现场的库管工人对材料的接收、发放有一定权利,如果权限没用好,收的材料质量不好或发放材料浪费也会对企业造成损失;还比如说施工现场工人保卫对现场进出场车辆和人员有管理权限,如果控制不好容易造成偷盗等问题。如何界定监察对象?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新课题。这不仅仅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遇到的新课题,各类国有企业都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项目部党支部作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在监察法实行后,我觉得应和项目部行政一起确定项目部监察范围和对象,只要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监察工作,才能国有企业监察的全面覆盖,也才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确定国有企业员工的公权力,是比较复杂的过程,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公权力。《监察法》施行后国有企业的基层党支部应梳理基层单位各种人员具有公权力的内容,并分岗位列表统计,这样党支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可根据每个岗位所涉及的公权力,对每个岗位上的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督和调查。每年党支部也可以根据统计表确定每个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并根据廉政风险点来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并组织各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让基层单位企业员工都明确自己所拥有的公权力,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明确自己所面临考验。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措施,让大家头脑更清醒,更为警觉,更能防腐蚀和防诱惑。
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的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为了更好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应充分学习和理解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有监察人员充分理解了制度,才能查处具有公权力的国企员工不合规、不合法的工作行为。企业党委和党支部可要求企业行政部门对制度的漏洞进行修正,并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制度,以达到不给想贪腐人员机会,同时对员工防微杜渐的目的。国有企业只有利用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监察制度,才能对具有公权力的国企员工进行教育和监督。
《监察法》实行后,国有企业基层党支部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更丰富了,但也意味着党支部成员们的责任更重了。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不被滥用,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