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茜
(222500 灌南县人民法院 江苏 灌南)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但是近年来,离婚诉讼案件是逐年增加,而在离婚诉讼中,调解离婚的占据到调解案件的98%,这里面就涉及到不少“虚假诉讼”,此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而离婚案件中的假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的转移。笔者就如何甄别虚假离婚诉讼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所说的虚假离婚诉讼,一是指,在离婚诉讼之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与第三人串通,炮制“证据”,在配偶另一方未参加下(或被法院依法追加下),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以确认债权、或违约,再以法院判决、调解书固定“协议”内容,以求获得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得逞后,再作为证据提交至离婚案件纠纷中,主张共同“债务”的承担,以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第二,丈夫和妻子密谋达成离婚协议,去法院“假离婚”,并以法院调解协议处分、确认双方的财产。或者把财产全部转移给另一方,达到处分、转移财产的目的,以造成一方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假象,借以逃避债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虚假离婚诉讼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调查,2017年,仅有一起离婚案件被审判监督程度认定原审中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实践中虽然有很多虚假离婚诉讼,但是由于虚假诉讼认定比较难,还存在不少涉嫌虚假离婚的案件,但未进行调查。根据实地考察调查问卷,近80%的被调查法官表示曾接触过虚假离婚诉讼,但是真正认定为虚假离婚诉讼的案件少之又少。可以看出,虚假离婚诉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使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并不罕见。双方将首先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将轻松达成离婚协议,并将所有财产归还给一方。实现财产转移,这样另一方就成了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即使债权人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执行,另一方通过制造破产幻象来逃避法律制裁。
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容易被伪造,无法真正查明,如果出现债权人出庭作证,认定了,有可能是伪造的。不认定,那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笔者所在法院2017年审理的一离婚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声称有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并拿出了法院出具的关于此债务与债权人达成的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认可,并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提起了虚假诉讼,认为此债务是恶意串通、虚构的,法院还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查发现系虚假诉讼。如果不是离婚当事人主动申请虚假诉讼,法院也很难及时的发现之前的债务调解是双方恶意串通的。
有些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处置可能涉及债权人利益的财产,提起虚假离婚诉讼,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些情形屡见不鲜。
(1)起诉阶段。根据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度,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很难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并发现这是一起虚假诉讼。因此,在起诉阶段,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以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同时要求当事人完善财产申报并进行一再警示,给想要进行财产转移的人警醒。同时法官不应仅仅被动地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诉讼材料,而应积极地向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行使条件,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的支付和负担,特别要向他们解释虚构的法律关系和制造案件的事实,利用诉讼程序故意伤害他人利益的法律后果,这可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和财产转移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2)审前准备阶段。审前准备程序是用于收集证据材料,明确争议焦点的,但是虚假离婚诉讼往往是无争议的,对完全无争议和双方轻易达成调解的案件,法院应予以高度关注。法院可以充分运用家事调查员制度,在离婚纠纷中委托家事调查员对诸如夫妻感情状态、子女抚养情况、财产现状等进行调查,这样以便更好的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也能对是否是虚假离婚诉讼有了深度细致的了解。
(3)提高法官的识别能力。法院应总结虚假诉讼和财产转移判例并及时公布相关审判经验、信息的总结交流,提高法官的判断能力和判断水平,为识别虚假诉讼和财产转移案件做好能力准备。另外,还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甄别证据材料真假、查明案件事实真伪、把握当事人真实意图的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涉财产案件要加强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各种反常现象,并强化法官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
为防范屡屡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这是法院第一次关于虚假诉讼提出意见,该《意见》中确定了虚假诉讼容易发生的案件类型、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以及对发现虚假诉讼嫌疑的做法,给法官实际操作指明了方向,更具有实践意义。我们相关法院可以借鉴浙江省法院的做法,总结法院的实际特点,出台关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工作的运行,也有利于防止出现财产转移的情况。
目前江苏省法院系统可以进行关联案件查询,但是此功能被应用于工作中并不是很多,并且尚无全国范围内的关联案件查询系统。为了及时的甄别虚假离婚诉讼,对于省内能查询到的案件,法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发挥审判信息查询系统的功能,通过查询当事人在其他法院的涉案信息,掌握情况,为判断是否是虚假离婚诉讼奠定基础。特别是离婚一方当事人涉及了其他一些财产案件,这就需要提高警惕,以防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况。而对于可能涉及到省外查询不到的案件,法院网络信息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构建网络查询平台,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全覆盖案件查询运行机制,促进法官的办案效能。
法院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并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公安、信贷机构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就应该加强调查职责。在当事人明显“没有争议”,则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诉讼欺诈行为,并通过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确定事实。加强对当事人调解方案合法性的审查,邀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尽一切可能查明虚假诉讼。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以避免误判。人民法院应当与民政部门和基层群众组织合作,建立防范和制裁虚假离婚诉讼的防线。法院必须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案件结案后,对查证确实是假离婚和财产转移者,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法院可以联合公安、检察院建立查处机制,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协调和联系,密切司法机关间的协作,使其环环相扣,让虚假诉讼者无隙可钻、无机可乘。在诉讼中,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查明事实。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和财产转移,应加强调查职责,并尽一切努力查明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和财产转移。若确定为虚假诉讼并进行了财产转移,审判人员可以将案件情况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止,待刑事诉讼处理完毕,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三机关应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作出统一规定,增强防范和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