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蓉,邓 燕,岳建国,叶 斌
(1.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四川成都 610041;2.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
伴随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犬、猫等动物作为家庭宠物已非常普及。据成都市犬业协会统计,成都市中心城区宠物(犬、猫为主)饲养量超150万只,其中许多宠物主把其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成为情感寄托对象、伴侣或功能性助手。与此同时,也衍生出繁殖、训养、诊疗、美容、殡葬等服务业态,这其中相关领域大多有相应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但每年自然死亡或因病死亡需作处置的犬、猫达10万余只,其中每年有超过2万只宠物由主人进行殡葬处置。虽然成都市已将其纳入病死动物收集无害化处理范畴加以规范,但随着土葬宠物等殡葬服务兴起和发展,就此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亟待研究的课题。
死亡宠物与其他病死畜禽一样,可能携带1种或多种病原微生物,宠物(犬、猫)的常见疫病有30余种,如狂犬病、犬瘟热、细小病毒、弓形虫病等,如果病死宠物随意丢弃或处理不规范,极易引发动物疫情,危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并污染环境。
目前成都市已有专业从事宠物殡葬活动的墓地3家;宠物无害化处理公司一家,专门从事病死宠物的火化、骨灰存放、哀思寄托等殡葬服务。其中,宠物无害化处理是在成都市1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业务基础上,单独开设了一条专业、高档自动化的宠物尸体火化线。在监管之下,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病死宠物进行处理,骨灰以托管存放、树葬、寻地下葬等不同方式处理。2017年,仅这家公司就火化处理宠物尸体7 136只。上述活动均在动物卫生监管范围之内。此外,少数人看到有利可图,也利用宠物主不愿将其爱宠火化的心态,在近郊或远郊租赁土地或山地,采用直接土葬(未经火化处理),甚至借此从事人类丧葬中已经摒弃、限制、禁止的陈规陋习、封建迷信的丧葬祭祀活动,引来了不少市民的反感、担忧、投诉,政府更是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管。
宠物墓地是用于集中掩埋宠物尸体,并由宠物主人寄托哀思的地方。虽宠物土葬墓地带有社会人文精神属性,但因其把死亡的宠物掩埋于地下,其行为是对死亡动物的处理,经营性集中墓地的性质则属无害化处理场所。因此,宠物墓地的选址、布局、建设规划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要求。更应遵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农业部7号令),即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遵循无害化处理规范,应当纳入动物卫生监管范围。无论何种处理方式和围绕处理展开的服务,都与动物防疫活动相关,理应属于《动物防疫法》调整和监管范围,应依法纳入动物卫生监管范畴[1-2]。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我们进行了初步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凡开设宠物墓地经营性活动的,业主必须接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病死宠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宠物及运载工具的消毒制度及经营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二是支持鼓励宠物墓地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无害化处理公司合作,由其对死亡宠物进行火化后,宠物墓地仅对骨灰进行掩埋。
4.2.1出台监管方案,落实权责协议 2014年起,成都出台了《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推进全覆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盲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无害化处理公司、宠物饲养者、动物医院(诊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验动物等单位,签署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构建病死宠物、实验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要求宠物主在宠物死亡后,不得随意抛弃,须将宠物尸体就近及时送达动物诊疗机构,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书,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
4.2.2发挥诊疗机构宣传作用 充分发挥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卫生公共服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用,广泛宣传病死宠物的危害性,随意抛弃宠物尸体的法律责任和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的科学性、安全性、优越性,指导、协助饲养者妥善暂存,推荐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并提供无害化处理公司的联系方式,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内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一是加强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依托成都市现有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增设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专线,提高了病死宠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二是建立病死宠物收集、运输专业化社会服务网点,配备规范、标准的宠物尸体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鼓励无害化处理企业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能力。
近年来,通过实施上述监管措施,全市范围内未发生因死亡宠物引起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J].中国动物检疫,2014,31(12):1-2
[2] 于小川,周灵芝,刘洪明,等.病死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方法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8,35(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