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宏
当代的中国古代史研究,从新中国算起将近70年,从新时期算起将近40年,已经到了应该总结也可以有所总结的时候。问题是如何总结,如何来看待和总结当代中国古代史研究所走过的学术道路。赵轶峰教授为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学术总结选择了一个很好的认识路径,给会议定了一个很好的主题:“评论与反思——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国际视野”。这个题目显示的是一个主题两个基本点。一个主题就是反思,要反思、评论、认识、总结当代中国古代史研究的现状和问题,弄清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发展趋势,以使我们能够以自觉的、理性的态度推动其健康发展;两个基本点,就是批判的眼光和国际的视野。
这两个基本点非常重要,所谓反思就是通过这两个基本点来实现的。先说批判的眼光。批判是学术的本质属性,推动学术的发展更需要有批判的力量。而这恰恰是中国学术最大的软肋。当代中国的古代史研究,是新中国以来六七十年间学术的合逻辑的发展,它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批判性的清理。几年前,我写过一篇10多万言的评论文章《六十年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思想进程》,发表在彭卫先生主编的《历史学评论》创刊号上。这篇文章引起了一些关注,其特点就是其批判性。这次会议的主题定在反思与评论上,需要的就正是这种批判性思维,需要我们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古代史研究中的成就与问题。这样一个学术角度,不仅可以使本次会议取得靓丽的成果,而且可以在学界引导一种风气。
新中国以来的学术界,最缺乏的就是批判精神。其实,学术的本质属性就是其批判性,离开批判就没有学术的发展,就不成为其学术。因为任何学术都是人类认识史的推进,而要推进人们的认识,就要对前代的认识进行反思、检讨和评论,这就需要有分析的态度和批判的眼光。学术史就更是这样。总结新中国以来或者是新时期以来的古代史研究,离开分析的批判的态度,是无法发现问题,不能找到发展方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讲他的哲学,他的辩证法,说“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我们做学术史,总结古代史研究的利弊得失、发展路径和发展趋势,需要的也是批判性思维。所以,把总结的起点确立为评论与反思,总结的方法确定为分析与批判,是选择了一个真正科学的学术态度。
再说国际视野。在人类历史走向高度一体化的时代,学术的发展不可能再拘于一隅,我们必须拥有世界眼光,必须最大可能地融入世界性的学术之中;否则,学术就不可能真正地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其发展就会偏离时代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说,赵轶峰教授确定的这个会议主题,是真正把脉中国学术、引导学术方向的一个学术指南。
我所理解的国际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眼光,把中国古代史放到世界史的范围内去考量,从世界看中国,打破过去孤立地研究自我历史的封闭或闭塞,这样可以给我们的历史评价以一个较为客观的历史定位;另一个方面,是以国际史学界的新理论新方法来关照我们的古代史研究,以国外新的史学理论史学思想来补充或改善我们的方法论手段。
所谓国际眼光,就是提倡一种比较史学的方法,将中国古代历史放到世界历史中去比较,以认识中国历史道路的特殊性。任何一个民族的历史道路都是独特的,而其独特性或曰特殊性,不通过比较的方法是无法认识清楚的。就中国说中国,很容易被某種偏见所遮蔽。比如最近一些年来,关于中国秦至清社会性质的认识,不通过比较,是很难弄清中国所谓的封建社会,的确是和欧洲有着质的不同的,如果都称之为封建社会,就无法反映中欧之间历史的差异性,也就无法对中国秦至清的2000年历史达到本质性的认识。
判断社会性质最根本的问题,是政治问题,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过去判定秦至清的中国历史和西欧一样都是封建社会,是根据斯大林关于“封建主占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去立论的,这是个极其模糊的说法。如果把中国历史和西欧的历史作以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二者的根本不同。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法则是契约规则,通过契约的形式规范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即使领主与附庸之间,也不是一种占有关系,而是一种很明确的双向契约关系,相互义务关系。领主对附庸绝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支配关系。在领主不履行对附庸的契约义务的情况下,附庸有抵抗领主的法定权力。也就是说,在人(所有人,而不仅仅是统治者)的社会地位问题上,是有法律保护的。马克·布洛赫在其名著《封建社会》中写道:
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
各附庸群体在塑造其心态的礼俗的影响下,首先将这些观念付诸实践。在这种意义上,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反叛的暴动,都是基于一条富有成果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典》中的话。这一著名的“抵抗权”的萌芽,在斯特拉斯堡誓言(843年)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
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
封建主和其附庸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是一种确定的双向契约关系,这不仅是马克·布洛赫的观点,也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历史学家较具共识性的新见解。侯建新在一篇文章中总结说:“领主附庸关系从法律和实践层面看,表现为领主和附庸相互承担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其一,从形式上看,双方都是自由人,各有所求,自愿结成,而且是双方面对面的约定;其二,从内容上看,双方都承担了权利和义务,都发誓履行自己的诺言;其三,对约定的束缚也是相互的,‘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封君对封臣同样也有多少忠诚,所以,从原则上讲,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封君可以宣布他不再是他的封臣,封臣同样可以宣布他不再是他的封君。”侯建新写道:endprint
欧洲的封建誓约体系是包括国王在内的。誓约制约体系不仅涵盖国王,而且是该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国王的加冕誓词清楚地表明,国王的权力同样可以从领主附庸的关系中得到解释。科尔曼指出:一般说来国王的权力被认为是执行正义,自己也应服从法律,如果他没有做到,另一方可以废除约定。所以,人们不难发现国王与其他贵族因地权、地界问题产生争议,对簿公堂……在中世纪人的观念中,附庸的服从和义务不是没有条件的,即使受到国王不公正的对待,也有反抗和报复的权利。
附庸乃至农奴依法抵抗,成为欧洲封建制一个十分显著而独特的特征。正如一百多年前著名法国政治家和学者基佐指出:“封建制度输人欧洲社会的唯一的政治权利是反抗的权利……封建制度所支持的和实施的反抗权利是个人反抗的权利……我们应该归功于封建制度,是它将这种思想感情重新引进了欧洲的生活方式中来,并不断公开地承认它、保卫它。”
从基佐到布洛赫,再到当代中国学者,都指出了西欧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附庸有反抗权,领主与附庸是双向契约关系,并且正是这种契约关系给欧洲近代文明留下了最可宝贵的遗产。如果从这样的角度来审视中国秦至清的中古历史,能看到一丝一毫这样的影子吗?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有这样明确的契约关系吗?中国古代的君主与臣民,从来都是单向度的支配关系,绝对的服从关系,正所谓“君叫臣死臣不死不忠”,帝王对他的臣民有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也就是管子说的:“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国君掌握了臣民们的生存命脉,生杀予夺之权全系于国君一身。这就是中国帝制时代人们政治地位的真实写照。欧洲封建社会中那种领主与附庸、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能寻觅其踪影吗?如果欧洲是封建社会,那中国就没有资格与之同名。放到国际视野中去比较,从欧洲看中国,中国秦至清的历史不能称为封建社会,则是不容置疑。至于中国应该叫做什么社会,那则是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去探索的。
再说国际视野的第二个方面,即引入西方的理论与方法来关照中国古代史研究。新时期以来,学界对于引入西方理论与方法是有热情的,也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关键的问题是,应该如何把这些产生于他土的理论和方法,恰当地运用到我们的具体历史研究之中。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的不是一味地求新和出奇,也不是直接拿来套用,而是要结合中国历史实际有分析的运用,尽量把它活化到我们的研究中。
譬如最近一些年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人们较多地开始关注经济力量的作用,特别是在关于唐宋以来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中,农商社会、工商社会、富民社会的提法相继产生。关注中国社会内部新兴的社会力量,研究基层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变化,发掘社会发展新的动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对唐宋以降社会的认识,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研究方向。但就笔者的观察来说,这些研究却也存在着某些认识上的偏差,或者说是有可商榷的地方。特别是富民社会说所做的历史论证,很有讨论或反思的必要。
唐宋以后的中国社会是否真的形成了一个富民阶层,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即便是真的存在这样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这个阶层的产生和存在是否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政治格局呢?表征这个阶层存在的是他们的经济力量,而他们是否提出了反映其经济权益的政治诉求?他们是否有反映自身经济关系的理论表达?他们是否已经形成为獨立于皇权控制之外的一种政治力量?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存在,他们是否是皇权或国家的否定因素?这种经济力量或者社会阶层,是否已经强大到可以左右社会的发展方向或干涉到皇权意志的贯彻或表达?它们是否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支配力量?这种经济力量是否是皇权专制社会中滋生的革命性因素?如果这些问题不去回答,如何能将其命之为“富民社会”,认为“富民”可以作为社会时代的表征或代表呢?遗憾的是,在所有关于富民社会的论证中,我们看不到任何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富民社会论者完全在回避着这些进行重大理论判断所必须回答的根本性问题。
如果富民阶层的产生与存在,是唐宋以后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状况,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应该是去分析这种经济现象本身的性质,分析它是否构成相对于传统政治来说一种新的社会力量,是否相对于传统社会是一种革命性因素,而不是单纯地去看某家富民财富的多寡,也不是去考察富民现象存在的所谓普遍性。而要分析富民阶层本身的性质,引入西方近代政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将会是比较有效的。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西方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市民社会形成之后与王权相对抗的理论表达。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论,随着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体利益和社会权力突出出来,而日益发展的王权专制及其所衍生的各种形式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也日渐凸显,于是,公民以其群体力量的整合形成社会力量,制衡政治,以防止公权力的扩大。这样,在公民的社会力量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相互抗衡,反映在政治理论上,就提出了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核心的诸种政治理论。不同的政治理论体系各有侧重,或主张以国家强制力控制社会力量的发展,或主张以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以社会力成为公权力的界限。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政治进程及其政治制度建设,也就是在公权力与社会力,或曰国家与社会的不断冲突、磨合、调适的过程中,进行着制度的选择和创新。于是,“国家与社会”就成了西方近现代政治学、社会学中的核心命题。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不仅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也同时是分析近代社会的一种理论工具。它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在思维属性上表现为一种强调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这样一种思维模式,对于我们看待中国古代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观察视角。特别是对于认识传统社会中新出现的社会因素,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就如唐宋以后社会中出现的富民阶层,假如它确实存在的话,它就应该是一种新的社会力量,按照富民社会论者的说法,它还确实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推进社会发展的力量。那么,借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这种社会力量与国家的关系如何呢?这种社会力量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之中,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这样的观察角度,似乎可以使我们看清这种社会力量的真正本质,从而对它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影响给予较为妥当的历史评价。endprint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中国历史上的富民(一般以工商业者为代表)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如何,看看他们与皇权、国家处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结构中。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从政治的角度去考量,中国先秦、秦汉时代的商人阶层,是没有权利意识和政治意识的。《史记·货殖列传》所载最早的商贾大户是范蠡和白圭。范蠡隐名埋姓去做生意,本来就是为了逃避政治,做生意也只是个“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他不追求财富的积累,不追求资本的再生产,不以财富为资本谋求政治权利。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能够把政治智谋用于经商治生,却不以财富的积累而提出政治上的要求。以他们为代表的中国最早的商人阶层,天生就缺乏权利意识和政治意识。
《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秦始皇时期的商人乌氏倮和巴寡妇清,是另外一种典型:
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
他们不要求自己的政治权利,却知道与王权沟通,受到王权的青睐。乌氏倮和巴寡妇清,如果是那个时代商人的代表的话,那他们就是以财富显贵而与皇权结合的典型,成为皇权所树立的典型或模范。像这样的商人阶层,无论如何强大,无论其财力如何雄厚,都不会成为皇权的对立物,不会成为独立于皇权的政治力量。一句话,他们不是有自己独立政治立场而威胁到国家或皇权并与之构成对立之两极的社会力量。
乌氏倮和巴寡妇清,奠定了中国富商阶层依附于皇权的政治属性。及至汉代,皇家国策是重农抑商,对工商业者歧视、打击,剥夺他们正当的政治经济权益。“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武帝时又暴力剥夺工商业者,著名的算缗告缗就是其杰作。但是,面对国家或皇权的强力剥夺,工商业者却都不曾提出他们的政治诉求,史籍中见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诉求的正面表达,而只能看到他们消极地隐匿财产,瞒报应税财产,但这样做又要受到严酷的惩罚:“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最后在政策高压和酷吏严酷政治的摧残下,工商业者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面对政府的暴力剥夺,工商业者不仅不能捍卫自身的政治经济权益,而且,还大都选择与政府合作的态度,向皇权靠拢,挤入皇权体制之中。《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载的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就是其代表。他们挤入体制之中,以专家内行的角度给政府出谋献策,从事灭绝私营工商之利的政府行为。此外,还有卜式一类的工商业者,自愿将自己的产业半数入官,贡献于国家,表达强烈的家国情怀,以自己微薄的产业相助国家讨伐匈奴的大业。卜式的例子,也很能说明中国古代工商业者阶层的政治属性。
汉代的商贾阶层,这个从事商业手工业的社会阶层,本来是一种由直接的具体利益联系而客观存在的社会力量。但是,在中国这样特定的文化土壤上,却看不到他们具体的利益诉求。他们要么经不起政治权力的诱惑,通过捐钱买官由富而贵,走入公权力体系之中;要么在强大政治权力的威压和弹压下,向皇权屈服,丧失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秦汉时代,看不到这类人群的结社或他们的权利主张。这个在社会中最可能提出权利诉求、对公权力最可能起到制衡作用的社会阶层,却是一个没有政治觉悟的阶层,而在事实上形不成相对于皇权的真正的社会力量,不能被视作从皇权专制社会内部滋生出来的革命性因素。
唐宋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的确出现了像行会这样的工商业者的社会组织。行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自然应视为一种社会力量。如果联想到欧洲中世纪的行会组织,中国帝制时代行会的出现,还真是值得憧憬一番的。但遗憾的是,学术界研究的结果,却对之并不看好,它依然没有成为帝制社会的异己力量。也就是说,中国唐宋时代的手工业行会,仍然不是中国帝制社会内部滋生出来的新的经济因素,它无力承担推进社会发生质变的历史使命。相反,大量材料证明,唐宋时代行会的出现,并不是新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并不是手工业者、商人为保护行业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性结社,并不是源于工商业者要求合法权益的需要;恰恰相反,而是皇权、国家征发赋税杂役的需要,是宫廷采买的需要。在这方面,学术界有着大体一致的看法,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强调了行会为政府所用的问题,而不是为着保护工商业者自己的政治经济权益。像这样的社会组织,根本不可能起到制约国家力量,与国家相抗衡的作用。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看问题,行会并不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力量。不是国家力量的异己性存在。
富民社会论者在谈论宋元明清的富民阶层的时候,也关注到了富民对国家制度的支撑作用。如林文勋先生的书中,就大量征引了古人对富民作用的看法:
苏辙说,富家大姓,“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扰,亦非所当去也。”
叶适说:“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
钱士升说:“故富家者,非独小民倚命,亦国家元气所关也。”
王夫之说:“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
魏源说:“富民一方之元气,公家有大征发、大徒役皆倚赖焉,大兵燹、大饥馑,皆仰给焉。”
林文勋先生自己的征引,也在证明一个事实,即富民阶层是皇权专制国家的阶级基础。
中国古代的任何历史时期,皇权或国家权力都是社会发展的支配力量,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富民阶层,无论他们有多少财富,当他们不去染指政治,不去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还没有走上历史的政治舞台而有力量左右国家大局的时候,他们就始终不处在历史的核心地带。而这样的社会力量如何能够来代表一个历史时代呢?以他们的名字命名一个时代是多少有点苍白的!
以上我们借用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从经济力量与皇权或国家关系的角度提出问题,质疑了过于拔高中国帝制时代以工商业者为代表的经济力量的倾向。简单地考察即已证明,中国帝制时代的商业手工业发展,并没有发展出对皇权专制的否定因素,并不构成对专制社会基本属性实现革命性变革的基本要素,相反,它们处在皇权专制的社会母体中,是这种社会结构必要的组成部分。以工商业者为核心的富民阶层,恰恰是皇权专制的社会基础和依靠力量。从中国历史的实际出发,我们看到,在中国这块特殊的历史文化土壤上,是不可能从一般工商业的发展中找到变革社会的积极因素的,至少晚至明清也没有出现这种因素。工商业的发展尽管是社会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但在中国这样的专制社会母体中,它也无力发展为革命性因素,无法促进社会发生质的变革。这就是马克思说的:“極为相似的事情,在不同的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方法,使我们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
以上我们以简单的例证分析,证明了以国际视野的这两个方面,看待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将中国历史置于世界历史的比较中去认识,借鉴西方比较成熟的史学理论或方法作为“他山之石”,是我们拓展古代史研究理论思维的两个重要维度。这二者,一个是历史本体论的角度,一个是史学方法论的角度。从这两个维度的国际视野出发,来关照我们的古代史研究,并作出批判性的评价和总结,是一个很高的要求,是一个很宏伟的目标。这是中国学术应该具有的气度和魄力,也是中国学术研究应该有的目标和方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