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8-01-19 13:41吴云光
考试周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胎儿

摘 要:本文以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题展开论述,全文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型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关键词: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力行使

一、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型

从个体的发育成长角度来看,胎儿是自然人的基础,其自身具备相应的自然人特征,在其受到损害之后,会相应出现损害赔偿问题,而在进行损害救济过程中,可以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请求权之形态进行类型化的探究。

(一) 胎儿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形态

1. 胎儿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胎儿处于母体内部状态下因受到了外界的伤害而影响到其出生后正常发育成长而应该享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生命体处于胎儿状态时,其拥有和社会普通个体一样的获得健康成长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对这一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因某些外部因素而导致胎儿受到损害时,则意味着其具有接受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胎儿处于母体之中,无法对其受到的损害程度进行全面鉴定,所以,可以通过与正常胎儿出生后的个体状态进行对比,然后对相应的损害程度进行认定。

2. 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生命权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生命体活动能力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将胎儿确立为自然人,但是胎儿是生命体的基础状态,所以,应当具有生命权益。虽然胎儿状态的生命体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其具有的生命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所以,应该受到损害赔偿。在美国,相关法律已作出规定,将胎儿的出生认为是活产的,如果在其出生之前受到了损害,应该受到损害赔偿,而且,如果因故意的外部伤害而导致胎儿死亡,则可以从故意致人死亡的罪名对实施者予以定罪。从法律角度来看,胎儿的健康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胎儿在遭受损害之后出现死亡,那么胎儿的父母则有权就此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由亲权或者亲属权而派生的抚养请求权

在胎儿发育过程中,受特定因素的影响,胎儿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遭受外部损害而导致健康水平降低或死亡,进而使得胎儿在出生之后的抚养权受损,则会出现相应的抚养请求权。在这种状态下,如果胎儿是活产,则应该享受到被抚养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侵权行为与受抚养权丧失存在相应的因果联系,所以,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在胎儿出生之后则可以向侵害主体请求抚养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胎儿死产,则不会出现相应的抚养对象。

(二) 胎儿财产权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形态

1. 财产继承之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对遗产进行分割时,未出生的胎儿也应该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所以,应该获得整个财产的份额,而如果胎儿为死产,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则应该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所以,在整个继承事件中,如果胎儿已经在母体内孕育,那么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当胎儿为活产时,则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但是如果胎儿为死产,其所享有的继承权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在此之后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胎儿所继承的部分作进一步划分。

2. 受遗赠之权益

当胎儿在母体之内时,享有相应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在这个遗赠过程中,只存在单方契约,在遗赠出现之后,胎儿的父母可以代替其接受并保管。即使在遭受外部损害而导致胎儿死产时,胎儿的这一权益也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3. 依契约受益之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某些特定的契约内,将处于母体中的胎儿当作是受益人,所以,会通过契约的方式,使胎儿受益。所以,当胎儿还未出生时,可以将胎儿当作是纯利益的享受者。所以,当胎儿受到损害时,其依契约受益的权利也会遭到损害,所以,进行损害赔偿请求十分必要。

二、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一)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方式

由上述可知,胎儿拥有接受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但是与社会普通自然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所以,在胎儿遭受损害之后,是否能够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上诉,仍然值得进一步确认。根据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诉讼个体进行诉讼,胎儿具备法律所赋予的实体权利,不过不能够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依法上诉,则无法与我国的法律要求相适应,所以,有必要对胎儿赋予出生后具备诉讼主体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具有相辅相成的特点,其中实体权利是程序权利的基础,程序权利的行使可以为实体权利的行使提供良好的保障。对于胎儿而言,其具备社会实体特征,所以应该享有实体权利,在其受到损害时,应该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权利的行使。胎儿遭受损害,则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只是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前,而针对侵权进行诉讼的活动出现在胎儿出生之后,在胎儿活产的前提下,其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一权利应该由胎儿的父母代替行使。如果胎儿出现死产,则会涉及生命权损害问题,胎儿的父母可以针对造成胎儿死亡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进而维护胎儿权益,胎儿的父母则可以代替胎儿请求生命权损害赔偿。这一做法,符合我国法律精神要求,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二)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之基本原则

在承认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为了确保这一权利得到科学行使,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该保护胎儿的人生权利,法律应该对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认定;其次,当胎儿仍然处于母体之内时,虽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但是法律必须承认其享有的权利,为此,可以由胎儿的父母代替其进行权利行使;再者,如果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导致胎儿死亡,那么胎儿所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另外,胎儿父母只是代替胎儿行使相应的权利,与其父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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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云光,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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