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其国
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影响可谓重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诸多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特别是取得高新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期限的限制性条件更为严格。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和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吻合,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有效期限为3年,这就导致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因此,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有序衔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的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近三年内,按不同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
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由于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高新技术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文件对追缴期限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至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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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暨第十七个全国法治宣传日。湖北省襄阳市地税局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在市人民广场开展税法宣传活动,热情地向广大群众散发宣传资料,宣讲税法知识,解答涉税问题。 (图/文:襄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