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力施工企业基本是供电(网)企业的多经或者三产企业,人员也基本为主业人员组成,这个时段用户受电工程基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工程造价高和施工时间长为社会所病诟。电力体制改革后,随着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实行电力承装(修试)修试企业持证许可制度,陆续有不同性质的施工企业进入电力承装修试市场。多元性质的电力承装修试企业进入,既是一项改革成果,也是一种新生事物,有利的一面是改革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带来了市场的活力,提高了施工效率,降低了社会电力建设成本;但也存在不利的方面,即施工企业对施工管理出现了不少问题。
供电(网)企业对新生事物的管理也应该有所变化,而不能沿袭过去习惯的行为和做法。过去面临的施工企业主要是自己的多经企业,管理对象单一,并且经长时间的磨合,在管理手段和方式上比较得心应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承装(修试)市场的放开,各类电力承装(修试)企业纷纷进入市场,给供电(网)企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历年的供电检查过程中,供电(网)企业反映最多的是施工企业不按照计划开展施工工作,工程质量差,使用低劣电器产品以及存在施工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希望合理合规制止低劣施工企业进入自己的市场,避免给自己带来较多管理麻烦和留下较多的安全隐患,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供电(网)企业对电力承装修试施工管理应区别对待,在电网内承揽供电(网)企业电力工程的,可以按照供电(网)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电力承装修试施工企业在客户用电工程,从法理角度如何才是合理合规的呢?根据自己近年来的从业经验,下面谈谈我个人的几点体会,和大家商榷。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后,为规范管理电力承装(修试)修试企业,制定和颁布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这是十分明确的。那么是否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就能开展业务呢?其实取得业务许可证是说明其具备开展相应等级施工的资格,是否能开展业务,应该是由市场来选择的,施工企业应通过其服务、价格、质量来赢得市场。
首先,供电企业和施工企业同属于合格的市场主体,不存在管理关系;其次,供电(网)企业自主制定用户工程市场的禁入条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供电企业可以限制施工企业的相关依据。例如:部分供电企业设定只有在自己企业区域内备案的电力施工企业,才能在供电区域开展施工作业,这属于是自行设置条件,限制企业准入,存在滥设禁入条件的可能,造成持证企业也无法开展业务,同时存在有选择排除施工队伍的嫌疑。所以供电(网)企业无权对具备施工资质企业实行禁入。
供电(网)企业是否有权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的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实行禁入制度?
供电(网)企业对电力承装修试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水平极其不满,希望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和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但从此行为分析,用户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其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应该是施工合同约定的范畴,属于用户和施工企业之间合同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由用户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供电(网)企业这里所能做的是加强的工程验收工作,用户设备故障造成安全事故,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设备责任人;同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可向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供电(网)企业是否有权对电力承装修试企业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禁入制度?
电力承装修试施工企业在客户用电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发改委通过的2015年第28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该办法对企业施工安全由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不同程度安全问题处理的力度和处理部门,应依据条款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如何才能取消电力施工资质企业施工资格?谁来取消?
供电(网)企业希望能将取消电力电力施工资质企业施工资格作为一种管理措施。然而,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这个明确了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变更为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才可以依法撤销,也说明了撤销条件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所以供电(网)企业无权取消电力施工资质企业施工资格,只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基础上,才能撤销其施工资格。
供电(网)企业如何才能抵制低劣施工企业和设备进入自己的营业区域,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也有所考虑。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根据以上规定,监管机构、供电(网)企业应共同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管理工作。供电(网)企业更接近施工企业,熟悉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区域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便于监管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基于监管机构、供电(网)企业、施工企业联网的企业评价系统,通过向客户展示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等各类信息,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淘汰施工企业。
同时电力承装(修试)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生存的更长久,也要不断改善管理,关注供电(网)企业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以质量、价格和信誉求生存。如果企业只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不为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着想,干一些损害供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利益甚至违法的事情,注定要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遭到市场的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