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兵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处,陕西宝鸡 721013)
我国的刑事诉讼一直将研究的重点放在被告人身上,实践中往往将被害人作为目击证人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忽视了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权利救济。而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发展,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在加害方无力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而导致其生活艰难之时的权利救济,又该如何实现成为了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其实,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对于案件的进展将会产生难以言喻的重大影响。如若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那么刑事诉讼的价值也会受到抑制。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尚有缺陷,难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茶学思想的精神要义与文化内涵将会对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重新建构产生启发性意义。
刑事被害人是侵害结果的直接承受人,其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控告起诉权,也就是说被害人可拿起法律武器以司法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通常来说,一般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化解,但是,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大多会寻求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的起诉权,并将其置于与被告人相当的法律地位之上,使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之内享有相应的直接起诉的权利。但是,超出范围之外的被害人则不能享有起诉权,其只能通过检察院的抗辩权进行权利救济。我国对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起诉权要求较高,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时,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被害人所提出的起诉请求。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事被害人的控告起诉权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实践中被害人极难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控告起诉权。
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信息获知权,具体表现为其应当知道案件的进展状况,了解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加害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目前,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的信息获知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对其信息获知的范围与内容以及权限的界定不太清晰,进而使得刑事被害人在行使信息获知权时,相关部门以法律没有规定为借口妨碍被害人有效信息的获取,进而对其权益的维护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我国对于被害信息获知权的保护一直持不重视的态度,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抑或是司法机关对于受害人提出的信息获知权一般均会予以拒绝,甚至还会以妨碍司法秩序为由禁止其查看相关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只会将案情告知相关利害人,不会通知无关受害人具体的开庭日期与最后的审判结果,进而使得其在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连加害人所受到何种法律惩处都不知道。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结果不仅涉及到了人身安全还会伴随着财产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则可以根据其损害状况依法向加害人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例如,被害人被加害人殴打致重伤,其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物质赔偿。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使得被害人在面对其经济权益受损时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也极为有限,基本上只能满足被害人的基本生活而对于其他的经济损失则难以进行下一步追诉。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均能追回自己的损失。依照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劫案件中的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几乎处于“失真”状态,这种救济失衡的局面加重了受害人的困境,不少受害者在在申诉无门之下走上了犯罪之路。
上个世纪20年代,被害人学这一概念的诞生将大众的眼光聚焦于人权保障这一领域,各国纷纷加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且专门出台了一系列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切实保证被害人的人权不受侵犯或在受到侵害之后能及时寻求救济。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法律的本质来说,保障人权意味着保障社会所有公民的人权,但事实上我国更侧重的是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反而疏忽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茶学思想崇尚的是平等一体,茶人与茶人之间是平等独立的个体,任何人只要相处于同一饮茶空间范围内,那么彼此之间则应礼貌相待。如若茶学思想引入刑事被害人这一学说之中,则茶学中的平等理念将会进一步强化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也会使得司法机关愈发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从而在实践中全面落实被害人人权保障制度,进而不断推动我国人权保障向更深更远更广化发展。
刑事司法中对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极为突出,但凡涉及犯罪人的问题都会发酵为人权问题,而大众对于犯罪人的关注也远远高于被害人,通常犯罪人受到司法制裁之后被害人的权益却依然无法实现,其合理的诉求在冗长的审判程序中被压制到近乎失声。而我国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现实生活中被害人连发声的权利都被剥夺更遑论其利益的维护。茶学思想浓缩着中国五千年文化的精华,其所提倡的公平合理精神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大有裨益,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引发我们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新思考。公平正义不只是意味着犯罪人受到惩罚,同时也要求被害人的权利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假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无以实现,即使犯罪人的处罚再严厉也与公平正义的本质相背离。所以,茶学思想作为传统文化中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化身”,将会从不同的角度提示我们所谓公平正义是多方权益的保护与博弈,最为关键的是受害方的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弥补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害,但若犯罪人因经济能力不足无法偿还时被害人的损失则只能自行承担。我国虽然已经设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由于每年刑事案件太多,所涉及的被害人也不计其数,只有少部分被害人才能享受到国家补偿制度的福利,大部分受害者都游离于国家补偿之外。所以,面对庞大的受害者群体,我国应该充分吸收茶学的人文主义精神,以国家补偿原则为导向逐步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一方面,我国可以深化国家补偿机制,借鉴其他国家的补偿制度,结合茶学思想的精神,在被害人的生活难以维继时可以向国家补偿委员会提出经济补偿,从而保障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从茶学思想对于国人性格的塑造入手,将茶学思想中的人文关怀与社会救助紧密相连,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成立被害人权利救济社会机构,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帮助以引导其正确地行使与享受自己的权利。
恢复性司法对于冲突解决具有深远意义,主张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从而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这种纠纷化解方式与我国茶学思想内容不谋而合,我国茶学思想中的“天人合一”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即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因而,我国可以透过恢复性司法这一视角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天人合一”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桥梁作用,促进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消弭彼此的对立关系减少不和因素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我国也可以从茶学思想的具体内容着手,将其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注入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之内,不能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而使被害人委曲求全。例如,一旦确立了恢复性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为了尽快结案,可能会以强权迫使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的道歉与不合理的赔偿。所以,我国在建立恢复性司法救助体系时应该以成熟的茶学思想为切入点,将其公平正义的精神贯彻落实到每一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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