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茶企互助性信用担保的民法规制的具体建议

2018-01-19 21:27:54马永平
福建茶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民法信用资金

马永平

(河南省中牟县委党校,河南郑州 45146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逐渐走向正轨,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当中的强有力的力量,为我国的经济做出很大的贡献。中小茶企同样作为中小企业,也属于民营经济,但是目前,中小茶企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主要是由于中小茶企的资金出现了缺口。资金缺口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企业规模小,银行不愿放大借贷风险。二、企业之间的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小茶企的发展,对于中小茶企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制的民法规制的改进势在必行。

1 互助性信用担保的定义

互助性担保主要是指将银行或者政府的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与互助性信用担保相对应的是政府性担保,这类担保的做法是将风险转交给政府,而互助性担保与之相比明显的优势就是能够减少政府承担的风险,因为互助性担保主要是来自民间的担保机构和社区之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互相担保的机制,风险主要由内部成员分担,更容易被内部人员接受,可以缓解组织内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互助性信用担保是一种全新的担保模式,不仅能够广泛在中小企业实行,被中小企业所接受,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负担,成为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使处在劣势和危境当中的中小茶企相互联合起来,从而获得一定的资金,重获新生,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且也能够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使得资金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下,能够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因此,为了今后国家和政府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目前正在中小企业当中竭力的推行这种信用担保模式[1]。

2 中小茶企互助性信用担保的现状

2.1 中小茶企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及发展历史

互助性的担保机制是由各个中小茶企自发完成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茶企融资难的问题,从1992的改革开放开始,中小茶企当中就形成了一定的信用担保机制。从互助性信用担保机制的发展过程来看,主要经历了自发探索阶段、政府试点阶段和依法完善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担保机制更加的完善和专业化。目前在中小茶企当中主要存在着三种信用担保机制:一、政策性担保机制;二、商业性担保机制;三、互助性担保机制。

2.2 我国中小茶企互助性担保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小茶企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制是由各个中小茶企自发建立的,并且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发展不是很完善,所以,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制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1)信用担保的资金比较少,并且信用放大的倍数小;因为按照目前普遍的信用机构的贷款金额来看,大多都在3000万元左右,虽然有些银行给出的信用额度比较低,但是与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制相比,仍然具有很强的优势。互助性信用担保的低额度的缺点,使得很多中小茶企的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资金一直无法周转,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2)缺乏与银行合作的机制和相关制度,商业银行在进行借贷时,会首先考虑风险问题,会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中小茶企的规模较小,运行机制不成熟,不具备能够大金额向商业银行进行借贷的资格,同时,这方面的管理办法也相当缺乏。(3)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当中缺乏内部风险的管理机制和担保机构当中的人员素质比较低下:我国的中小茶企大多具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因为,茶叶在我国的历史十分的久远,所以很多中小茶企在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理念比较落后,同时,在进行员工的招录和培训时也缺乏经验,缺乏先进理念的灌输。在互助性担保机制的内部,没有专业的人员和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出能够有效面对风险的机制和风险评估系统。(4)缺乏资金补偿的机制:中小茶企自发形成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制的成员都是一些资金运转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一旦有些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就无法及时的进行资金的补充和供应。(5)担保的种类较少,周期短:由于都是一些中小茶企组成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时,可以选择的担保种类十分的少,并且借贷和担保的金额需要在短期之内还上[2]。

3 关于中小茶企互助性信用担保的民法规制的具体建议

3.1 明确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由于中小茶企在我国的数量居多,信用担保机构也有很多不同的类型,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中小茶企当中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地位。因为,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有很多由政府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平等,差距较大的情况。只有明确规定中小茶企当中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地位,才能避免信用机构在进行资金借贷等方面出现较大差距的问题,能够使得各个类型的担保机构更加地平等。

3.2 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担保行业是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最容易经营不善的一个行业,中小茶企当中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也不例外。所以,政府应当在进行相关的民法制定过程当中,加强对监管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明确监管的部门: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特殊性,可以选用银监会作为专门的信用机构的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的过程当中,可以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先对监督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防止行政机关内部出现问题;其次,要根据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特殊性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具体的民法的规定。例如,可以在民法的制定当中加入“凡是滥用信用机构内部资金的成员,应当承担退出该信用机构,并且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等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3.3 规范互助性信用机构的进入和退出的规定

虽然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但是国家有权利对社会上存在的信用机构进行审查的权利,有对社会上的信用机构进行正确引导的义务,而且,信用机构的好坏与企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联系,国家只有促进信用机构的良好运行,才能够促进我国中小茶企的发展。对此,国家可以在进行民法制定的时候,突出强调各个企业在进入信用机构时的要求,以及信用能够建立和存在的准则。针对中小茶企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来讲,在进行民法制定时,可以要求资金存在巨大亏空,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可以进入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在信用机构的退出方面,民法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规定,比如,利用信用机构的资金进行不良借贷或者给信用机构的成员造成巨大损失和有违背信用机构的准则的成员,必须在完成对信用机构的赔偿后,立刻退出该互助性信用机构[3]。

3.4 规定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成员资格

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不能任由其自行发展,同时,信用担保机构的高风险性也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操作。所以,在进行民法制定时,可以对进入该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人员进行硬性的规定。首先必须具有专业的素质,必须不能有不良记录。而且,一旦违背该行业的行业准则,必须立刻退出该行业。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互助性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

3.5 规范中小茶企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运作

现在很多信用担保机构都存在着资金运作不透明的特点。所以,在进行民法制定的时候,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使得互助性担保机构的资金运作都处在安全的透明的流动性之下。例如,在民法当中可以规定,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行必须做出严格的报备,每一笔资金都要标明出处和用处。而且还可以规定,担保机构不能将机构内部的资金用来投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高的项目,不得将资金投入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等。只有对中小茶企的互助性信用担保机制的资金运行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减少信用机构滥用资金的现象。

4 结语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中小茶企作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当中的一部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作用。所以,为了减轻和解决我国中小茶企融资困难和资金欠缺的问题,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制应运而生。但是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在我国的运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为了使得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能够更好地在我国运行,解决中小茶企的难题。国家和政府必须制定一些相应的民法规制,来引导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中小茶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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