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应对措施研究

2018-01-19 00:49危武
吉林农业 2018年17期
关键词:权属林农山林

危武

(平江县林业局,湖南岳阳414500)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山林权益和农民的经济关系之间联系不断加深,农民对于山林资源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但在实际生活中山林权属纠纷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出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这就需要分析导致出现纠纷的原因,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林权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 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

1.1 利益驱动

这是导致山林纠纷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山区林业政策不断放宽,这让林木以及林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加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林农的市场经济意识以及商品意识不断加强,逐渐认识到山林这种生产资料的价值,认为这是可以无限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林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争抢有限的森林资源,进而造成很多的山林权属争议,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林地征占用地补偿问题下,包括林木采伐以及林地开发、林权勘界、建设道路等,这些都与林农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关系,进而产生很多的纠纷。

1.2 山林界限遗留问题

我国农村山林权属一共经过了四个阶段,包括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在这一发展历程中虽然对很多的农村山林权属问题都进行了清楚的规定,然而因为当时对这些问题进行界定的工作人员素质水平不高,在对山林权属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存在界限不清楚、不够细心、不全面的问题,这就使得山林权属方面一直都有矛盾存在[1]。

1.3 处理不合理,引起纠纷

大多数的农民都不懂法律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山林权属纠纷,就需要寻求法院来解决问题,但因为山林权属纠纷诉讼的判断不是在该行政区进行,是上级行政区域法院决定让周围的县法院进行处理和判决,最终的处理决定是由该地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诉讼是在该地进行的,且涉及林业纠纷,对专业性有很高的要求,但法院中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容易影响宣判时效和效果。

2 山林权属纠纷的应对措施

2.1 规范调处程序

在出现山林权属纠纷时,需要进行深度调查,了解出现纠纷的原因,分析纠纷双方的证据,正确的判断纠纷的性质,对于具有明确事实、复杂度低的纠纷,可以让纠纷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节,明确的划清界线[2]。而对于那些纠纷较大、难度较大的,就需要分别认真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希望以及意见,进而清楚的找到矛盾中的重点,根据事实开展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调解人员需要具有充足的耐心,让纠纷双方当事人意见统一。对于纠纷特别大,情况也很复杂的,甚至出现械斗的纠纷,在发生这种情况时需要阻止争斗进行,防止纠纷升级加剧,等到纠纷双方情绪稳定之后,再逐渐的开始调处工作。

2.2 高度重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十分重要,这就需要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全面的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纠纷调处的重要作用[3]。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不应该只是被动的进行解决,将重点放在减少或者是控制群众上访上,也不能消极处理,让纠纷自生自灭。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县、乡两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加强自身在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中的作用。如果山林纠纷较为集中,那么就需要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派遣精干力量,要建立专门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要实行定人、定案、定时的方式,对整个过程进行负责,要确保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整个过程的规范,包括调处、行政复议以及应诉。

2.3 统一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在山林权属纠纷原因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就需要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统一,这样才可以真正的解决纠纷。有关工作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平铺排查方法清楚的界定山林问题,要对相关的资料进行深度的调查,结合真实的历史情况,对山林进行公正、客观的界定,对于最终的界定结果需要细致、全面的展示出来,清楚的划分山林界限,才能真正有效的对这一原因导致的纠纷进行解决。

2.4 讲究方式方法

在对纠纷进行调处时,应用的方式的方法很重要,只有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才能促进纠纷的解决。在调解纠纷时要按照原则进行,即当地进行受理,分级负责,各区域的纠纷都需要先调处其自身,尽早的进入到纠纷中以及进行跟踪,防止纠纷升级,变成群体性上访[4]。一般刚开始出现山林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受这种情绪的影响产生相应的行为,这就需要对局面进行有效的掌控,学会倾听,采取以静制动的方式进行调处。如果案件对抗性比较激烈,就要通过时间置换空间的方式,减轻对抗性的激烈程度,再采取下一步措施。在对纠纷进行调查时,还对提升调查人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保持和蔼的态度以及谨慎的言辞,不能过早的做出承诺,要全面的调查分析案件,用事实说话,还需要把初步的解决方案告诉双方当事人,尽力化解纠纷。对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各个环节中都需要严格的依照相关规定以及程序进行,公正的进行处理。

2.5 加强对调处人员素质的提升

调处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调处的效率和效果,因此,需要加强对已有的调处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5]。要组织这些人员学习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如《人民调解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诉讼法》等,加强对调处人员的考核工作。在招聘调处人员时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吸引更多优秀的调处人员,他们需要具备调处经验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打造一支高质量的调处队伍,培养一批专业的调节骨干,对调处职能进行优化及完善,促进行政效率的提升。另外,还需要注重对调处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让他们能够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3 结语

当前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断增加,对其解决的效果和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山林权属稳定性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于纠纷需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提升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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