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娜,张月义
(中国计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危害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我国食品安全长期的严峻形势更牵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都不得不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或补救中,这曝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位和割裂,无形中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
市场经济中,由于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公众处于信息弱势,承担着高昂的防御性支出成本[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消费者在事后维权过程中,难以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也难以举证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的“明知”,因此维权存在瓶颈[2]。媒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凭借其专业调查能力,进行公开报道,可以减弱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成本,虽不产生行政效力,但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也影响资本市场对食品企业投资状况。当前,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能撬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监督[3]。股东在资本市场“用脚投票”导致问题企业巨额市值蒸发。食品问题企业为了进行市值管理,必须采取措施提升食品质量、改善食品安全问题。要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还需要依靠食品供应链管理,促进合作伙伴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随着协同治理理念(Ansell)的兴起,社会组织越来越成为政府监管重要的辅助力量,能够摆脱利益纠缠以及外部惩戒约束机制,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具有一定的替代与补充作用[4-6]。
现阶段,社会共治理念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管理问题,强调从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上下结合、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事实上,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上,政府不是唯一,更不是最佳的信息提供主体,只有回归监督角色,才能破解目前的制度困局[7]。我国传统监管模式单一,无视市场机制的存在,缺乏向社会购买服务和社会服务外包意识[8]。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共治,着眼于食品安全,强调特定利益相关者依据自身利益需求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借助行政治理和舆论压力,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因此,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笔者建立演化博弈模型对鼓励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问题进行分析,求得模型的均衡解,对均衡解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针对均衡解的影响因素,探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关键因素与动力机制,旨在为解决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进行一些有价值的探索,引导多方向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针对不同利益相关方利益均衡诉求,为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1.16个假设前提
(1)“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该模型中,公众、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进行决策时,由于时间、信息、资源不完全,决策者只有有限理性,但在给定约束下,同样选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2)食品企业对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情况具有完全信息。
(3)该文所指公众,包括消费者、股东、食品企业员工、食品企业合作伙伴、消费者协会、媒体。
(4)该文所指监管部门,包括农业、卫生、食 药监、质监等部门。监管部门追求自身声誉与公共利益最大化,更关注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最广泛人民的需要,可行使必要的行政权力,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食品企业进行处罚。监管行为的有效性由发现概率与处罚力度决定。
(5)如果公众举报,监管部门一定启动对企业的调查,并且可以确认食品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自行选择处罚力度强弱。
(6)食品安全问题客观存在。该文把“食品安全问题客观存在”作为模型中博弈分析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考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路径。
1.2动态博弈的过程分析该文研究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路径,实质上是一个三阶段动态博弈的过程,具体的推进过程可简化为:
第一步:公众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决定是否参与问题治理;
第二步:收到来自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号,监管部门决定对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处罚力度的强弱;
第三步:食品企业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后,选择是否对食品质量进行改进,在强处罚力度下,企业不进行改进即选择退出食品行业。
1.3博弈的扩展式为简化讨论,在尽量接近实际的前提下,对有关变量做出如下假定:
(1)公众初始效用水平为V0,以x概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交易成本为Cg,公益价值为A,获得监管部门奖励为Rg。
(2)监管部门初始收益水平为U0,选择强处罚力度概率为y,选择弱处罚力度概率为(1-y),固定行政成本为C0,公信力为W。
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则监管部门回应公众的调查成本为Cd,回应公众的问责成本为Cw,信息公开成本为Ij。
若监管部门选择强处罚力度,则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愿为S1,监管部门处罚收益为Pc+,产生的社会震慑信号为Pi;若监管部门选择弱处罚力度,则处罚收益为Pc-。
(3)食品企业生产问题食品的成本为Cb,出售问题食品或安全食品获得的收益为P。
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则食品企业声誉损失为Cs,舆论压力为Cy。
若食品企业选择改进,则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如采用HACCP进行规范流程与标准)的成本为Ca,获得监管部门补贴为Pa,企业信息公开的成本为Iq,获得监管部门补贴为Px。若食品企业选择退出食品行业,则退出成本为Ct。
食品企业选择改进或退出,公众对食品市场的信心为S2,监管部门获得上级奖励为Rj。
于是,各种不同策略组合下,公众、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的支付分别为:
(1)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强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改进时:
公众的支付为:V0-Cg+A+Rg+S1+S2;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U0-Rg-C0-Cd-Cw-Ij+W+S1+Pc++Pi-Pa-Px+Rj;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P-Ca-Iq+Pa-Px-Cs-Cy-Pc++S2。
(2)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强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退出时:
公众的支付为:V0-Cg+A+Rg+S1+S2;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U0-Rg-C0-Cd-Cw-Ij+W+S1+Pc++Pi+Rj;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Cs-Cy-Pc+-Ct。
(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弱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改进时:
公众的支付为:U0-Rg-C0-Cd-Cw-Ij+W+Pc--Pa-Px+Rj;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V0-Cg+A+Rg+S2;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P-Ca-Iq+Pa+Px-Cs-Cy-Pc-+S2。
(4)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弱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不改进时:
公众的支付为:V0-Cg+A+Rg;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U0-Rg-C0-Cd-Cw-Ij+W+Pc-;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P-Cb-Cs-Cy-Pc-。
(5)公众不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强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改进时:
公众支付为:V0+S1+S2;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U0-Ij+W+S1+Pc++Pi-Pa-Px+Rj;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P-Ca-IQ+Pa+Px-Cs-Cy-Pc++S2。
(6)公众不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强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退出时:
公众的支付为:V0+S1+S2;
监管部门支付为:U0-Ij+W+S1+Pc++Pi+Rj;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Cs-Cy-Pc+-Ct。
(7)公众不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弱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改进时:
公众的支付为:V0+S2;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U0-Ij+W+Pc+-Pa-Px+Rj;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P-Ca-Iq+Pa+Px-Pc-+S2。
(8)公众不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监管部门选择弱处罚力度,食品企业选择不改进时:
公众的支付为:V0;
监管部门的支付为:U0-Ij+W+Pc-;
食品企业的支付为:P-Cb-Pc-。
依据上述假定,该文模型的博弈扩展式,见图1所示。
对公众而言,选择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收益为:
Ug1=yz(V0-Cg+A+Rg+S1+S2)+y(1-z)(V0-Cg+A+Rg+S1+S2)+(1-y)z(V0-Cg+A+Rg+S2)+(1-y)(1-z)(V0-Cg+A+Rg)
(1)
图1 博弈扩展式Fig.1 Extentive form representation
选择不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收益为:
Ug2=yz(V0+S1+S2)+y(1-z)(V0+S1+S2)+(1-y)z(V0+S2)+(1-y)(1-z)V0
(2)
因此,公众的期望收益为:
Ug=x[yz(V0-Cg+A+Rg+S1+S2)+y(1-z)(V0-Cg+A+Rg+S1+S2)+(1-y)z(V0-Cg+A+Rg+S2)+(1-y)(1-z)(V0-Cg+A+Rg)]+(1-x)[yz(V0+S1+S2)+y(1-z)(V0+S1+S2)+(1-y)z(V0+S2)+(1-y)(1-z)V0]
(3)
对监管部门而言,选择强处罚力度的收益为:
Uj1=xz(U0-Rg-C0-Cd-Cw-Ij+W+S1+Pc++Pi-Pa-Px+Rj)+x(1-z)(U0-Rg-C0-Cd-Cw-Ij+W+S1+Pc++Pi+Rj)+(1-x)z(U0-Pa-Px-Ij+W+S1+Pc++Pi+Rj)+(1-x)(1-z)(U0-Ij+W+S1+Pc++Pi+Rj)
(4)
选择弱处罚力度的收益为:
Uj2=xz(U0-Rg-C0-Cd-Cw-Ij+W+Pc--Pa-Px+Rj)+x(1-z)(U0-Rg-C0-Cd-Cw-Ij+W+Pc-)+(1-x)z(U0-Ij+W+Pc--Pa-Px+Rj)+(1-x)(1-z)(U0-Ij+W+Pc-)
(5)
因此,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Uj=y[xz(U0-Rg-C0-Cd-Cw-Ij+W+S1+Pc++Pi-Pa-Px+Rj)+x(1-z)(U0-Rg-C0-Cd-Cw-Ij+W+S1+Pc++Pi+Rj)+(1-x)z(U0-Pa-Px-Ij+W+S1+Pc++Pi+Rj)+(1-x)(1-z)(U0-Ij+W+S1+Pc++Pi+Rj)]+(1-y)[xz(U0-Rg-C0-Cd-Cw-Ij+W+Pc--Pa-Px+Rj)+x(1-z)(U0-Rg-C0-Cd-Cw-Ij+W+Pc-)+(1-x)z(U0-Ij+W+Pc--Pa-Px+Rj)+(1-x)(1-z)(U0-Ij+W+Pc-)]
(6)
对食品企业而言,改进的收益为:
Uq1=xy(P-Ca-Iq+Pa+Px-Cs-Cy-Pc++S2)+x(1-y)(P-Ca-Iq+Pa+Px-Cs-Cy-Pc-+S2)+(1-x)y(P-Ca-Iq+Pa+Px-Cs-Cy-Pc++S2)+(1-x)(1-y)(P-Ca-Iq+Pa+Px-Pc-+S2)
(7)
对食品企业而言,不改进的收益为:
Uq2=xy(-Cs-Cy-Pc+-Ct)+x(1-y)(P-Cb-Cs-Cy-Pc-)+(1-x)y(-Cs-Cy-Pc+-Ct)+(1-x)(1-y)(P-Cb-Pc-)
(8)
因此,食品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Uq=z[xy(P-Ca-Iq+Pa+Px-Cs-Cy-Pc++S2)+x(1-y)(P-Ca-Iq+Pa+Px-Cs-Cy-Pc-+S2)+(1-x)y(P-Ca-Iq+Pa+Px-Cs-Cy-Pc++S2)+(1-x)(1-y)(P-Ca-Iq+Pa+Px-Pc-+S2)]+(1-z)[xy(-Cs-Cy-Pc+-Ct)+x(1-y)(P-Cb-Cs-Cy-Pc-)+(1-x)y(-Cs-Cy-Pc+-Ct)+(1-x)(1-y)(P-Cb-Pc-)]
(9)
2.1公众的复制动态分析根据Malthusian 方程,由公式(1)、(2)、(3)构造公众博弈方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10)
2.2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分析由公式(4)、(5)、(6)构造媒体博弈方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11)
2.3食品企业的复制动态分析由公式(7)、(8)、(9)构造监管部门博弈方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z)=z(1-z)[y(P+Ct-Cb)+(-Ca+Cb-Iq+Pa+Px+S2)]
(12)
2.4稳定性分析根据莱因哈德·泽尔腾的研究,“在非对称博弈原初进化稳定策略必定是严格纳什均衡”。因此,在公众、监管部门、食品企业三者之间的复制系统中,只需讨论E1(1,1,1)、E2(1,1,0)、E5(0,1,1)、E6(0,1,0)4个点的渐近稳定性。
根据弗里德曼的研究,平衡点的稳定性由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由复制动态方程(10)、(11)、(12)组成的系统雅克比矩阵为:
其中,a=-Cg+A+Rg,b=-zRj+(S1+Pc++Pi+Rj-Pc-),c=y(P+Ct-Cb)+(-Ca+Cb-Iq+Pa+Px+S2)。
根据李亚普诺夫的研究,非线性系统的线性化状态方程的特征值的分布可判定系统的稳定性。即渐进稳定点,对应的雅克比矩阵的特征根小于0。均衡点特征根及其符号如表1所示。
表1 均衡点处特征根表
基于构建的公众、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结合演化博弈理论及3个博弈方的现实状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公众的策略选择取决于Cg与A+Rg的取值。当交易成本低于公益价值与奖励之和时,公众有动力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
根据假设前提(3),该文所指公众,包括消费者、股东、食品企业员工、食品企业合作伙伴、消费者协会、媒体。对消费者而言,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主要通过举报方式,但提供损害事实的举证成本高,消费者举报大多在事后,样品已消耗,证明存在因果关系难度大;举报时间成本与沉没成本高。对股东而言,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实质是在资本市场“用脚投票”,股东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动机在于股息与红利。对员工而言,由于直接参与生产加工环节,事前管理,有效性高,对食品安全问题易发现,易取证,举证成本小,但存在失业风险。对合作伙伴而言,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是食品供应链纵向管理的体现。下游企业应对上游企业产品质量把关,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选择是否停止合作,取消合作伙伴关系,更换供应商增加的企业成本可视为其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交易成本。对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而言,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参与立法;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其运营成本可视为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交易成本。对媒体而言,媒体获取食品安全问题信息需要损耗资源,受到企业阻力需要支付成本,由于甄别能力有限需要承担风险成本,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公开报道需要付出成本。
因此,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应双管齐下:一方面,降低不同利益主体参与治理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完善合理有效的奖励举报制度,吸引公众参与。具体而言:
(1)应完善消费者协会有关职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技术援助与法律援助,简化维权流程。
(2)通过行政治理和舆论压力,强化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降低信息不对称,使市场机制健康运行,降低“柠檬市场”出现概率,带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促进股东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
(3)设立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降低员工举报风险。
(4)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机制,通过供应链管理,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层层把关,完善食品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食品企业的优胜劣汰,降低合作伙伴选择成本。
(5)引入社会资本、基金对第三方机构进行支持,将部分权利下放至机构,如负责不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等,给与第三方机构决策自由,降低其不必要的运行成本,在监管部门与食品行业协会的合作治理过程中,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干预越小,行业协会自治权越大,其公共产品供给也相应越多。
(6)建立媒体权利清单与责任清单,通过技术方式实现流量多渠道变现,同时协调媒体与第三方机构间合作,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判定能力。
根据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演化博弈分析,监管部门的最终稳定的策略选择为“强处罚力度”。这是因为,“强处罚力度”时,食品企业选择改进或退出均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治理成效—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愿提高,并对其他企业产生社会震慑信号;“弱处罚力度”时,食品企业选择改进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治理成效,但食品企业选择不改进,会破坏食品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打击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积极性。
企业的策略选择关键在于P+Ct-Ca-Iq+Pa+Px+S2。其中,食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企业退出成本由食品行业决定,公众对食品市场的信心为假设值。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如采用HACCP进行规范流程与标准)的成本由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组织规模等因素决定。
当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如采用HACCP进行规范流程与标准)的成本与信息公开的成本过高,难以负荷时,选择“退出”可以达成企业与食品市场的均衡。当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如采用HACCP进行规范流程与标准)的成本与信息公开的成本可以负荷时,监管部门可释放信号,通过改进与信息公开补贴方式,促进企业进行食品质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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