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阐述了薪税优化的个税申报流程,通过质量核对表工具对个税实施质量控制,结合个税征收改革,对个税申报的指标与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论述了社保基数确定,探讨了“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的相关议题以及大数据管控社保入税与个税申报征收的关系。
[关键词] 薪税优化;个人所得税;社保入税;质量控制;大数据管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23. 019
[中图分类号] F81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23- 0045- 02
0 前 言
个税“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的征收原则的改革,社保入税的实施,人力资源人员的参与,都对薪税融合系统有了更高发展要求,是大势所趋,因此对个税申报和社保入税征收相关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以下从“三关”:个税申报流程关、个税申报征管的质量控制关和社保基数确定关,论述了薪税优化的个税和社保入税征收与大数据管控。
1 个税申报流程关
个税申报流程: 数据归集—核对本月数据源—计算应税所得额—个税计算—个税计算结果导出—复核—导入税务系统申报,报送单位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应税所得额、扣缴税款与其他涉税信息。
1.1 归集数据
应按个税全员全额申报原则,于当月申报期结束前归集计算上个月人力资源和各独立核算部门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数据,包含绩效奖、加班工资、夜班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等,编内编外已发放工薪的所有应税人员基本信息,关注数据源的可靠性与时效性。
1.2 计算应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明确免税所得、减除费用、税前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含义、范围以及使用的标准,不同的类别使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在申报操作中应引起注意,税前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税前专项扣除项目数额是“三险一金”按规定个人扣缴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为递延纳税。免税所得需根据有关法规,在收入项和免税所得项两个项目同时如实填写,在应税所得额计算时减除,如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项,同时将现金奖励收入金额按规定免税比例填到免税所得项。
1.3 个税计算要分清税款负担方式
“自行负担”与“雇主全额负担”的税款负担方式区别,目前雇主全额负担是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个税申报征管的质量控制关
质量核对表是一种结构化工具,具体列出各项内容,用来核查一系列步骤是否已经执行,当月个税申报,使用质量核对表工具,对个税相关项目指标核对检查。
2.1 当月个税扣缴质量核对表
按薪税系统各类别分类统计各指标数据,类别可按编内、编外、退休返聘补尾、服务中心、保安和规范化医师培训人员等,统计指标包括:薪資已扣个税、本月欠个税、离职员工已预交个税、离职员工欠税、错误更正和已缴税额。公式为:薪资已扣个税+本月欠个税+离职员工已预交个税+离职员工欠税+错误更正=已缴税额。如果不平衡应分析其原因,对造成的原因进行批准的变更处理,主要涉及辞职和调出人员个税无法扣回,缴税额计算错误,需要更正的税额。质量核对表中应对本期符合免税的事项,备注所根据的文件号和所涉及员工名单,如需要作为备案材料应报送税务局,如驻村干部补贴,视同误餐和差旅费等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政府津贴获得者,其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2.2 欠税处理算法
每月薪税系统每个员工按“上月欠税、本月欠税、本月补扣欠税和本月尚欠税款余额”记录,在薪税系统中本月补扣欠税处理算法如下:
0→本月补扣欠税
if 实发工资>上月欠税.and.上月欠税<>0
上月欠税→本月补扣欠税
end if
if 实发工资<上月欠税.and.上月欠税<>0
实发工资→本月补扣欠税
End if
sum 本月补扣欠税
上月欠税+本月欠税-本月补扣欠税本月尚欠税款余额
下个月在把本月尚欠税款余额结转到上月欠税。
2.3 个税申报征管质量控制评估分析
2.3.1 应遵从全员全额申报原则,人员信息真实性
完善自然人信息,检查薪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单位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检查单位薪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是否存在零申报人员,姓名输入是否规范,如姓名中间不能有空格等,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是否真实。
正确计算:检查薪资表中所扣的税款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归集计算,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是否遗漏需减免的应税所得,职工福利收入计税是否正确等,在上个月个税算完之前,不要调整本月薪税系统员工的社保数据,以免造成税前专项扣除错误。
2.3.2 申报税款分析
个税缴税比例分析:模型状态是否保持变化,如收入低的人数占比大的“金字塔型”,收入中间多两头少的“梭子型”。
个税人均税款分析:在一个评估期的环比与同比分析,个税总额/总人数=人均个税税款,与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比较,应关注对于偏离度较大,个税扣缴自然人人均工薪收入本期小于上期、小于本行业本地区平均工资的情况。
2.3.3 征管要求
应注意员工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已合并申报。年金、健康保险费、税延养老保险费和其他扣除应备案,工资绩效发放要有合理制度、有序调整和相对稳定,符合本地行业水平,检查薪资表中的免征或扣除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所投保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个税扣除规定、误餐补助、通讯费扣除额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2.3.4 支出偏差分析
单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申报的工资薪金总额与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偏差,涉及个税应税所得与单位会计账上人员经费支出的偏差分析,如会计记账年末存在年终奖预提等情况。“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的征收原则,即从“代扣代缴”到“预扣预缴”的改革因素将对一个评估期的确定指标产生一定的影响。
2.4 “按月預缴,按年汇算”相关议题探讨
“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扣款义务人按月归集自然人的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月所得额),按月预扣预缴应税额。待一个纳税年度终了,按全年应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年所得额),计算年应税额。汇算清缴时,计算年应纳税额与月预缴的税额年合计数的差额,多还少补。
虽然“按月预缴,按年汇算”原则有利于税负的均衡化,但是,年终奖与年薪的发放当月,税额会产生较大波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会产生较多的退税操作,需要关注年终奖与年薪的按月预缴所产生的税款波动。劳务报酬归入综合所得,“自行负担”与“雇主全额负担”税款负担方式的选择将影响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税款是否减除当年“雇主全额负担”的税款余额后,居民个人年应纳税额再多还少补。从个税的“年收入十二万申报”到按年汇算清缴,居民纳税遵从度逐年提高,特别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遵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对积极参与汇算清缴居民是个激励。
3 社保基数确定关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提高社保统筹层次、完善缴费比率和加强非税征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社保入税对社保基数的确定将会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保基数有限高保底,一般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免交失业保险。
社保基数与个税工薪收入额申报口径有所区别 :社保基数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社保基数不包含福利、一些奖励以及非货币等的收入。而个税的工薪收入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它不仅包括工资收入,还包括薪酬收入,酬劳包含的福利及一些非货币收入。个税工薪统计范围比社保基数的工资统计范围口径大,对于高收入员工把收入记在低收入员工账上避税,这将影响到相关人员社保基数的确定。
要特别注意,社保入税对于社保欠缴等违规行为处罚比较严,单位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2‰,个人未缴纳的基本养老费按日0.5‰处罚。
大数据特点之一就是“跨界”处理能力,即对多维度多样化的数据进行搏捉、管理和处理的能力,具有强有力的决策、洞察和流程优化能力。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征管的改革,将赋予征税平台收集自然人相关的多维度信息,金税系统大数据的管控将会加强,如将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和发放的工资总额、行业之间税款进行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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