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研究

2018-01-18 13:01
湖北农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村官事务公民

蓝 楠

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当然内涵和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表达的最有效形式,集中体现着农民的话语权和利益焦点。大学生村官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主体,参与村民自治不仅是融入农村、贴近农民的客观需要,更是寻求自身管理农村、服务农民的合法性的现实要求。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决不能仅仅局限于当好一个简单的“技术传播者”,经受过正规大学校园民主氛围熏陶的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个更重要的角色应该是 “制度建设者”。大学生村官应该通过竞选村长等方式来促进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自身参与和管理农村事务提供合法性依据,有效增强自己与村民在农村事务管理中的话语权,推动新农村的村民自治,推进新农村的公民社会建设。

1 大学生村官对传统农村社会的冲击

1.1 大学生竞选农村“当家人”

从1995年江苏省率先开始招聘大学生担任农村基层干部算起,中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至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光辉历程。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大学生村官180 960人,大学生村官所学专业分布广泛,结构构成中管理学类最高,占20.4%;法学类占比15.3%,文学类占比14.9%,经济学类占比12.1%,其余还有教育学类、工学类等[1]。从中不难看出,大学生所学专业结构较为合理,将在不同领域对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在2005年5月的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2004年3月被选派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肖旗乡枣庄村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的大学生村官付永现当选成为宝丰县肖旗乡枣庄村村委会主任,由此开启了大学生在新农村建设中战胜传统的家族势力的代表、当选为新农村“当家人”的先河。这充分体现了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表达了农民们对大学生村官的科技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认同,也是村民自治在“崇尚知识、科技致富”的愿望支持下,从“家族主导”向“能者居上”转变的重要表现。

1.2 闯进来一批“外乡”竞选者

在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和2009年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政策鼓励下,大批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文化青年积极参与大学生村官计划,从城市奔赴农村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带来了新农村建设必需的新技术、新观念,帮助农民实现了科技致富奔小康的愿望,更重要的是大学生村官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日益体验到了参与农村治理的乐趣,产生了引领新农村建设的政治热情,并依靠农民的信任,积极参与村主任、村支书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领导的选举,改变了传统的家族势力为代表的村民自治模式,传播了民主参与、集体决策等新农村急需的新的社会治理理念,理顺了农村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缓解了农民阶层加速分化带来的结构性社会紧张。在新时期的新形势下,村民自治的内涵正在悄然发生着质的变化。

1.3 农民自己决定“领路人”

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后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2]。其主张通过村民对农村事务的自觉参与和集体决策来实现农村事务的自我管理、民主管理。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出现了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良性互动趋势,村民自治不仅成为村民通过投票行为来表达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的认同与否的制度机制,更日渐成为通过对集体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取向、影响村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公民行为。大学生村官计划实施以来,选派到各地的大学生村官不仅凭借其专业技能和科学知识以及无私奉献的精神赢得了村民的信任,也用实际行动启发了村民的公民意识和参与热情。于是,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重视自己手中选票的价值,并通过对农村集体事务的积极参与来表达自己对于“当家人”的看法,进一步提升了村委会的代表性和回应能力,增进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促进了村委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化,引导和促进了村民政治参与文化的发展,从而使得村民自治迈出关键的一步。

1.4 公平竞争的理念深入人心

从保持和发展新农村的社会活力、追求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协调好农村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让公平竞争的理念深入民心,鼓励农民通过对农村集体事务的广泛参与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村民自治不但要成为保护农村优势阶层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的制度保障,更应该成为农村弱势群体阶层参与农村集体事务决策的畅通途径。因此,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弱势群体阶层的利益,鼓励大学生村官积极参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竞选,保证每一个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利于引导村民逐渐形成与社会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公民参与精神,推动农村各阶层之间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增强农村社会全体成员的致富信心。

2 从技术传播者向制度建设者的转型

作为困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三农”问题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农民问题。要解决好农民问题,既要解决好政策、资金、科技等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充分保障农民的话语权。只有充分地尊重并保障农民的话语权,才能够真正了解农民的需要,才能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2.1 技术领头羊是治标之策

作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直接目标就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文化水平高、操作能力强、信息沟通快、工作激情高的优势,迅速、有效地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达到指导农村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的目的。2010年,中央组织部明确2008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由10万名增至20万名[3]。大学生村官要赢得农民朋友的信任,首先就要发挥好“技术领头羊”的作用,通过示范、辐射和带动把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科学知识尽快转化成农村社会的生产力。但是“技术领头羊”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治标之策,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更重要的使命是,通过自身内在民主意识的充分表达和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事务的广泛参与来激发农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观念,带动村民对集体事务的参与热情,推动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从而真正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村民自治。

2.2 制度建设才是治本之方

公民教育说到底就是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公民观念的树立,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演变、完善过程中,通过村民对集体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来培育一种公民文化氛围,进而熏陶出一批具有真正公民意识和公民观念的新型农民,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所在。一个社会不仅要从理性上强调“公民”二字,更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民主政治生活来将其内化为公民的情感、态度、气质性格、行为习惯。公民教育视域下的公民文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通过细心呵护培育出来的。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对于农村事务是最了解的,只有充分激发农民对农村事务的参与热情,才能真正实现“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村民自治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就是一种要通过具有公民意识的大学生村官的广泛参与来激发农民的参与热情和农民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观念,进而培育出适合农村的真正的公民文化。可以说,公民教育的制度建设就是新农村建设的治本之方。

2.3 话语权是农村发展的动力

话语权不但是农村各阶层利益表达的重要方式,更是农村各阶层参与集体事务决策的重要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既要充分保障大学生村官的话语权,以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领导岗位的竞选;同时,也要尊重农民对集体事务的话语权,保证农民的正当愿望得到满足。

大学生村官作为一群接受过民主训练和公民文化熏陶的社会主体,其之所以愿意放弃在城市的优越条件,奔赴农村去建功立业,看重的就是自我价值的实现和参与愿望的满足。大学生村官具有知识、技能、年龄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不可小觑。在带动村庄经济发展,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4]。因此,不仅要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到村任职,还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构建大学生村官在农村成长成才的良好机制——“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北京市 2017 年大学生村官招聘公告中明确表示,“大学生村官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5]。要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可涵盖创业项目发掘、创业融资途径、创业计划书写作、“互联网+”创业模式等[6]。要努力保障大学生村官对农村事务的话语权,尊重其对农村事务的参与和管理的权利,激发其参与农村基层自治的热情,而不是源于“当‘村官’这个选择,对今后的择业也有好处,对考研、考公务员都有好处”[7]。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大学生扎根农村、为农村发展做出更大贡献[8]。这样,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融入农村生活、融入农民群体,并依靠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科学知识为农村发展服务。

2.4 大学生村官的转型

农民的主体意识觉醒与转变既要靠内在的自觉,同时也离不开外在的引导与推动。大学生村官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推动力,“技术领头羊”是其赢得村民信任,建立号召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前提。但是,“技术领头羊”推动的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增长的是农民的物质生活,新农村建设中更重要的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而要实现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的目标,大学生村官就必须在发挥“技术领头羊”的作用的同时,树立新观念、寻求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充分利用村民自治的平台,在处理农村各种事务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发挥制度建设者的作用,实现从技术传播者向制度建设者的转型。

3 大学生村官谱写村民自治新篇章

3.1 农民自己做主——集体决策新理念

农民是农村事务的真正主人,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充分保障村民对农村集体事务的决策权,保障村民的利益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利益表达是农村各农民阶层反映自身利益要求的表现形式,也是实现农村利益整合不可缺少的途径。在农村社会群体分化导致利益要求复杂化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大学生村官竞选村民委员会“当家人”,参与农村事务管理与决策,有利于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广泛吸纳农民的意见,激发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观念,最终推动制度创新,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建立起完善的政治参与渠道,以满足农民参与政治的需求和愿望,真正实现农民自己当家做主的集体决策理念。

3.2 大家互帮互助——农村养老新观念

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的养老任务通常都是由个体家庭所承担,这在传统的大家庭模式下尚能勉强维持,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落实,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日益脱离农村的实际,创造性地建立起一种互帮互助的新型农村养老模式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冯契[9]曾经指出,“首先,中国应该使社会成为能够自我调节、自我改善的机体。人们的理想是要达到个性解放和大同团结的统一、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统一的目标,也就是使中国成为自由人格的联合体那样的社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制度构建方面发挥着家庭和国家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和特点。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能够有效地避免家庭力量的单薄,通过村民自治实现村民合作,为农村养老提供基础机制保障;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以其与农民广泛、深入的联系和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农村事务的意思自治来取得农民的内心认同,最终形成农村社会的凝聚力,达到创新农村养老方式,实现农村养老模式从单一的个体家庭养老转变成合作的集体养老。

3.3 摒弃小农意识——科学致富新思路

中国传统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阻力就在于自然经济环境下延续下来的小农意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逐渐改变农民潜意识中的小农意识,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大学生村官作为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其扎根农村,充当农村当家人,不但要推动农村的基础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最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农民通过村民自治实践来形成一种协商、合作意识,实现从小农意识中的解放,在一种积极向上的公民意识引领下,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达成科学致富的目标。

3.4 城乡良性互动——城乡一体新发展

马克思在考察人类社会经济演进的历史时,曾指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演进的基本趋势。但是乡村城市化绝不是一厢情愿地把乡村转化为城市那么简单,“乡村城市化”的真正内涵强调的是通过城乡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来促进农村发展,用农村的发展来巩固城市化的成果,最终形成“宜城则城,宜农则农”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发展模式。由于长期受到封建小农经济的影响,加之受制于中国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中国现阶段的城乡发展存在严重的空间结构失衡:一方面,中国存在着广袤的低水平发展的乡村急待开发;另一方面,依靠城乡“剪刀差”创造出来的高度城市化的病态城市建设又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填补城市过度发展所引起的治理资源不足。在这样一个既存在广袤的农村地区又有高度发达的城市区域的国家,如何有效平衡城乡之间的资源配置,通过城乡的良性互动来实现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大学生村官计划就是要通过政策、资金等手段把大量具有公民意识、了解城市治理需要的“城里人”吸引到农村去建功立业,不仅要形成一股与熟悉农村治理模式却选择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相对应的人口流动走向,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大学生村官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公民观念的传播,把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为一种农村的公民文化,从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互动,谋求城乡一体化发展。

3.5 关注政治权利——村民自治新篇章

恰如改革开放之初,村民自治作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而出生并成长一样,在大学生村官计划实施以来,受大学生村官的公民意识的激励和主动参与行为的鼓舞,农民也越来越多地希望通过村民自治制度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不仅更加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在利益表达中的作用,而且还越来越关注村务公开、代表选举等政治权利,关心自己对集体事务决策的影响力。可以说,大学生村官对村民自治的参与,不但引导着新农村的村民向着社会主义的公民转变,更有可能使得村民自治成为农村村民治理的又一典范。

参考文献:

[1]马抗美.全国大学生村官成长成才机制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2]向林峰,杨金海.浅谈大学生村官与村民自治[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20(6):7-8.

[3]申端锋.村民自治与大学生村官成长机制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14(4):44-49.

[4]汪燕,桑志强.选派大学生村官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研究——以云南省大理州为例[J].人力资源管理,2016(12):303-306.

[5]赵 方.大学生村官使用效率优化研究[J].湖北农业科学,2017,56(5):981-985.

[6]汪 燕,桑志强.大学生村官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对策研究—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7(2):30-33.

[7]彭飞武.大学生村官之角色重构——对村民自治背景下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再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77-279.

[8]李学斌.有效衔接大学生村官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J].中国民政,2011(10):21-23.

[9]冯 契.人的自由和真善美[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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