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吉林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吉林长春130000)
2018年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体现,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重要战略之一,是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多数农户都是依靠耕种实现增加收入。但是农业风险让农户遭受巨大损失,即便有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也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严重制约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2013年,国务院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它的实施从全国角度上建立起宏观规范制度,结束了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从吉林省农业保险实践来看,还有很多内容需要丰富,很多条款需要细化。
农业保险面临农业风险和农业经营风险,近年来,吉林省自然灾害频发,其中旱灾是面临的最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存在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对农业保险机构来讲,要保持稳定和可持续经营,就必须在一般保险准备金的基础上,建立起应对大灾风险的准备金制度,以保证在大灾损失发生后能分散经营风险,及时兑付赔款。吉林省至今没有建立大灾风险机制,随着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快速发展和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日益增加,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
截至目前,吉林省乃至我国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科学的农作物自然灾害损失评定办法。而吉林省查勘定损没有统一标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查勘定损缺乏技术依据,对农作物所受灾害无法开展标准评定,同时,农业保险又具有出险标的分散、灾情评估复杂等特点,很难科学评测出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程度,科学理算农业保险对参保农作物的理赔金额,个别地方引发农业保险理赔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吉林省农业可保资源丰富,随着农业保险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品种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专属产品和服务需求也日益强烈。但就扶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来讲,没有丰富的农业保险产品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我国农民一直处于一种自给自足、小农经营的自然经济状态,由于农民的侥幸心理和意识不到农业生产存在的隐形风险,农民保险意识相当薄弱,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一方面承保手续相对复杂,另一方面农户面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意投保。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从全国角度上建立起了宏观规范制度,结束了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局面。省里根据《条例》和实践的发展完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出台农业保险省级规章制度,构成完整的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和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业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往往需要几年或若干年来消化,仅靠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力量难以承担。因此,建议国家不断完善有关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建立巨灾风险机制是确保农业保险长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省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支持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和计提保险费用的比例的大灾准备金,分散和化解风险。
农作物自然灾害损失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一项严肃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要采用多年来的自然灾害损失类型、特点及具体数据等,需要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院所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因此,建议由专业部门牵头,研究建立自然灾害损失评定标准。
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通过完善政策体系,促进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和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建立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的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投保,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进行“一对一”投保,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共同走上农业现代化道路,共享农业发展的收益和红利。
农业保险机构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3S技术、GPS定位仪等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和运用,与农业保险专家实地查勘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到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公示、理赔等各个环节,简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提高保险机构精准承保和快速理赔的工作能力。
农业是立国之本,要增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关注农业保险,采取立法研究、增加财政补贴、完善农业保险机制等方式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高农业自身的增长能力,通过农业保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