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黎
(辽宁省大连市种子管理站,大连 116011)
种子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为充分发挥大连市地域和自然资源优势,促进优势特色农业发展,保障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及时修正地方种子管理条例《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实属必要。
1.1 修改的必要性 大连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种子管理工作,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12月1日实施)和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的实施时间。《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为全市提高育种创新能力、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特别是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后,《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 已满足不了现代种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十分迫切的。
1.1.1 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新《种子法》增加了很多章节,出台扶持措施、简化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改革发展要求。《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由于实施时间较长,很多条款与上位法《种子法》的规定不一致,有的提法已经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发展现代种业的需要。
1.1.2 是大连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大连无霜期较长,光照充足,有效积温多,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特别适宜发展设施农业、果树产业、食用菌产业、出口创汇种子产业等。《种子法》注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但对地方优势产业的规定较笼统或是空白,需要地方法规加以细化或补充完善,以保护和促进本市特色农业生产健康有序发展。
1.1.3 是保障农业发展安全的需要 大连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特殊,空气湿度大,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对农作物品种的生育期、抗病性、抗逆性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这方面的特殊监管办法。
1.1.4 是实施科技创新、促进种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新《种子法》单独增加了扶持措施和新品种保护等章节,加大了对品种选育、示范、推广等的扶持力度,出台了成果转化和人才交流等办法。辽宁省政府对种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也很大,但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受财政体制的影响,辽宁省的种业奖励扶持政策唯独大连享受不到,影响大连种业的创新和发展,地方条例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扶持奖励办法。
1.1.5 是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执法体系的需要 国家高度重视种业的发展,把种子工作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的战略基础地位来抓。目前种子监管机制、体系、队伍难以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需要,存在职能分散、多头管理、种子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不明确、权责不匹配、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特别是区市县基层种子管理机构并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以后,忙于应付各种执法检查,种子市场监管和服务职能形同虚设,有必要通过法规加以明确和改进。
1.2 修改的可行性
1.2.1 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种子法》出台后,农业部出台多部配套规章和多个政策性文件,为修改条例提供了法律基础。
1.2.2 具备了较好的政策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大连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种业改革和发展,国务院出台了系列加快种业发展、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文件;大连市政府在种业创新、品种示范推广、种苗企业扶持等方面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农业部和辽宁省政府也制定了很多配套政策,为修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提供了政策依据。
1.2.3 有大量的经验可鉴 全国有25个省、市有自己的种子管理条例,目前河北等很多省份已启动修改程序,进入修改阶段,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供本省借鉴。
1.2.4 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大连市人大和政府部门每年都关注《大连市种子条例》的使用情况,大连种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瓶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清楚。2017年市人大代表专门提出《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修改的议案,市十五届人大三十三次会议形成了处理意见,市人大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进行了前期调研,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者、种子使用者、社会各界对条例的修改较为期待,为修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2.1 建议修改的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种业发展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和进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讲话精神,以《种子法》为准绳,针对大连农业基本状况、特色优势产业需要及今后发展方向等,在种业创新发展、种业扶持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交流、种子救灾备荒储备、设施农业、果树产业、食用菌产业、马铃薯产业、种子监管体系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护、规范、促进大连市农业生产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2 拟修改的原则和目的 《种子法》及农业部出台的配套规章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监管及责任部分规定的十分明确,非常完善,建议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中涉及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处罚部分加以强调,按照《种子法》及配套规章规定执行即可。《种子法》和农业部目前出台的配套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规定的比较模糊甚至空白,很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本市农业生产优势和特色产业,这次条例修改应重点对这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进行完善、细化和补充。种子监管体系机制、种业扶持奖励政策、救灾备荒储备制度等,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要通过这次修改,把《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修改成一部实用性强、前瞻性强、创新性强、特色强、适应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本市农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好法规。
建议按照立法程序,成立《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2018年进入调研论证、条例草案起草、社会意见征求阶段,争取2019年进入草案审议阶段。拟调研论证及起草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3.1 总则 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大连市及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内设种子处(科室)或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大连市种子处或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区市县种子管理部门或机构种子工作。不设农业主管部门的区市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和执法、处罚等工作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机构设置需同编办等部门会商)。
依据:《种子法》有明确规定,农业部出台系列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稳定种子管理队伍,农业部内设种子局,很多省、市种子管理机构内设农业主管部门,突出种子管理工作专业性、综合性的特点,解决存在的权责不清、职能软弱等问题。
明确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管辖范围。目前对人工栽培获取的果实类苗木、草本类花卉种子、药材种子等的管理分工《种子法》并没有明确,形成真空地带,地方条例有必要加以明确。
3.2 种业扶持措施 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子储备等给予相关扶持、奖励;给予种业发展金融支持;鼓励种子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参与种业创新发展等。
3.3 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服务 将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展示工作纳入政府公益行为。规范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行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纠纷事故鉴定、调解种子质量仲裁行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需要设立种子服务专家组,指导参与种子事故鉴定、调解工作;指导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推荐本市农业生产主推品种;定期进行应用品种风险评估。将上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的鉴定、调解等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公益行为,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依据:《种子法》及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使用者是弱势群体,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种子事故纠纷,防控化解种植风险,既是种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种植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4 种子生产经营 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按照《种子法》及配套规章要求执行。授权农业主管部门,结合设施农业用种及果树苗木、食用菌、马铃薯等有大连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同的种子(苗)生产经营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细则、质量标准等,解决目前种子(苗)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许可门槛过高、办证难、管理难的问题。相应管理办法按要求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引种、销售备案等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售后法律责任。
依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大连是计划单列市,有自己的特色产业,在全国单独形成特殊的生态种植区域,辽宁省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3.5 种子监督管理 明确种子监管方法、手段、权利、责任等;明确层级领导关系、职权范围和责任等;明确违法案件部门间移交及反馈衔接程序等;明确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种子从业人员能力要求等;加强种子信息化管理建设。
依据:《种子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定及实行简政放权属地化管理等。
3.6 法律责任 规范种子违法行为处罚和责任追究程序,加大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品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可免于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的性质和范围。
3.7 附则 相关解释、其他规定。
[1] 陈梅香.新《种子法》实施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种业,2017(9):36-38
[2] 周群喜.防止假劣农作物种子危害农业生产安全的法律思考[J].中国种业,2010(4):23-24
[3] 孙世贤.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的若干对策建议[J].中国种业,201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