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018-01-17 00:58杨宇帆
锋绘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大数据

杨宇帆

摘要:数据时代带来的个人信息问题,使人们愈加关注个人信息的权利化问题以及应该如何通过立法解决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权保护不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大数据

1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最早提出“大数据”(Bigdata)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其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智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对于海量的数据的挖掘和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的增长和消费盈余浪潮的到来。”

个人信息的概念来源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自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在该时期立法文件中所选用的基础概念大多是“个人资料”,但也有“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在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2 个人信息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的缺失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涉及各个方面,但由于立法层次的不同,以及存在的各部门立法技术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法律效果各有不同。在个人信息实践问题上,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给予了个人信息主体非合理期待,不利于个人信息人格权的保障。需要以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基础,在其他方面制定或等同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应层次的法律,或制定严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层次的法律,以期全面保护人格权。

2.2 网络运营者的规范不明确

在《民法总则》第111条中指出在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时,应该依法取得。在我国颁布的相关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文中,大都规定了取得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在使用、加工、传输方面,却缺乏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核心应用就是通过整合分析,进行预测,即通过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取得超越该信息集合的更加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该整合之后的信息,对信息主体可能是最有危害性质的。由此而生的问题,就是对于信息的加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恰恰在这一方面,体现出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个人利益与网络运营者利益的冲突

商业主体存在着技术上的优势,用户和商业主体在地位上存在着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同时也体现在信息收集之前。此种地位不平等的现象,造成了信息主体和网络运营者之间的矛盾。用户往往会迫于对网络应用的使用而放弃对某些条款的反对意见。大多数网络隐私条款较长,用户往往不会去仔细研究,其中的内容大多涉及专业术语,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需要立法来规定。这种由信息主体与网络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就变成了信息主体与立法者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博弈。

3.2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涉及私法上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而且常涉及到公法对公共安全或网络秩序方面的规制,如我国近来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但归根结底,只有对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但是过度的保护个人利益,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4 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4.1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规定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下,紧挨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人格权编的制定,并不能将针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的立法条文完全纳入人格权编之中,否则就会破坏民法典的体系化和完整性。因此,在这一问题来看,我国应该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非将其纳入人格权编之中,即我国应该选择的是统一的立法模式。

4.2 明确个人信息法律适用范围

在大数据背景下,似乎没有不重要的个人信息,如果对自动化处理和非自动化处理给予同样的保护,势必会阻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将保护范围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至于这个合理的区间,就要根据我国国情来下判断,在当下的经济发展中,可以规定的相对宽松,在将来经济发展相对完善,各方面硬件设备都跟上的时候,在给予相对严格的规定,无疑是当下我国应当选取的方向。

4.3 明确对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规制

首先,对于《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公司处理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公司在利用个人信息时应该有良好的法律规制,让公司遵章办事,有法可依。公司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也可以像美国大多数公司那样,设立“首席隐私保护长”。这样在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就能够落到实处。

其次,考虑消费者需求。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服务于消费者而使自己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在消费者有需求时,考虑消费者的要求就成为一个公司发展的必要因素。消费者有时对公司的要求会高于法律对于公司的要求,一个好的公司往往是在尽量满足顾客的需求。

最后,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体制。网络运营者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的同时,面临的是来自各方面的问题。都会引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因此,在应对信息安全突发问题时,应该有良好的安全风险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沈德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867.

[2]张才琴,齐爱民,李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開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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