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苗苗
一位中国游客携其父母一同前往欧洲旅游,却在瑞典经历了“凌晨被扔进坟场”的遭遇。是瑞典警方暴力执法、旅店服务粗暴,还是走出国门的当事人撒泼碰瓷,蛮不讲理,在舆论场上,上述两种意见者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不过大家也许发现了,虽说两方争论异常激烈,但在基本立场上却很一致:
在公共场所撒泼喧哗等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工作的行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境外,都不应当鼓励;
警察执法应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行为更应当文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原来,双方意见争执不下的关键不是立场有异,而是“事实不清”。
客观事实哪里找?官方通报最可靠。为啥到现在都没有一个靠谱的官方报告呢?
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刻意遮蔽事实呢?
随着我国驻瑞典大使桂从友就事件接受瑞典记者专访,以及昨天外交部发言人对事件的回应,瑞典方面消极的态度令人愤怒。
从2018年9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的回答看,事件发生后,我国使馆和外交部已经向瑞典方面交涉半个多月了,但是瑞典方面就是不理不睬。要知道,“外交交涉”是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大使馆、外交部进行外交交涉的途径,是十分嚴肃的官方行为。
我们交涉的内容也符合外交惯例:
事情的原委——要求瑞方彻查事件;
交涉方(我国)的立场和看法——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对被交涉方(瑞典)提出的要求——尽快向中方通报。
其实我们理性看一下这个回应,我国没有要求瑞典方道歉,因为外交交涉并不是强制他国给予当事人法律“后果”(比如给个处分、开除公职、罚款判刑之类),这是不尊重他国的主权的行为,我国自然不齿做这种事情。
我们交涉的目的很简单:查清事实,再一起商量怎么解决。
可以说,我国外交部的行为有理有力有节了吧。但是,瑞典方就是不回应。
这态度怎么和装傻充愣、装作没听见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除了瑞典国家的态度外,如果下面这个新闻是真的,那么同为执法者,我对瑞典警方和检察官挺失望的。
首席检察官:驱逐中国家庭的行为没有违法,不再继续调查。检方表示,调查已经结束,事件中警方依据警察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标准的措施,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有权把当事人放置在稍远一些的地方,中国游客被放置的位置就是警方惯例释放的点。
大家都是做广义上的司法工作的,谁在工作中都会遇上点不痛快的事。有的时候真是压了一肚子的火不能发,简直呕到吐血,只有“我为人民服务我骄傲”才能平复心情。
本着“远来都是客”和对“独在异乡为异客”的同情,不得不说,日常执法中,我们可能对于异乡人多少都会客气些,也会更有耐心:出门在外,都不容易;咱们执法工作更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我翻了翻瑞典的《警察条例》,其中第10条表达了类似的意思:
警察与公众接触时,应当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行为应当尽可能体贴,以尽量克制的行为方式,激发人的信心。(大意)
这一点,我们国家没有写在《警察法》《检察官法》里,因为朴素的善良观念本就应该深刻于执法者的内心;
这一点,瑞典写在法律里了,但他们真的做到了吗?
那个深夜被当事人带到旅店又遭到驱赶的中国女孩,你还平安吗?我们也很担心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