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成
摘要: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共享经济正在如火如茶地飞速发展,大有方兴未艾之势。但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我们在享受着时代所赋予我们的无数便利而又廉价的产品。另一方面,由于深受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一些网络平台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降低准入门槛或是放宽管制,导致市场失灵的现象层出不穷。文章拟以温州女生“滴滴顺风车”遇案件为切入点,从多方角度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缓和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滴滴打车;网络平台;法律责任
近日,朋友圈纷纷转载关于温州乐清20岁女生乘坐“滴滴”顺风车遭奸杀一案的相关报道。文章称8月24日下午受害女生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上塘参加朋友生日会,发现司机行驶在偏僻的无车山路后通过微信向朋友发出求救信息,之后一直处于失踪状态,音讯全无。朋友报警后警方要求提供车牌号等相关信息,前后陆续7次联系滴滴客服要求提供车牌号等车主相关信息均被客服以“没有权限”为由搪塞,要求等待一小时。次日7时许,经凶手指认后遇害女生的遗体于一处不起眼的树丛中被发现,经初步勘查,女生系被凶手奸杀后抛尸悬崖。
今年五月郑州空姐“网约车”遇害案件热度尚未完全褪去,时隔三个月又一起恶性事件如同一道闪电划破原本已经寂静的夜空,惋惜如花般的岁月就这样香消玉殒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挖掘事件背后以互联网专车运营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所存在的隐患。究其原因,不外乎民众面对低价打车的有限理性,不少图谋不轨的司机的投机主义、乘客端与司机端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平台方面的监管缺位。虽然这个案件的发生间或是偶然的,但是偶然中却蕴涵着着必然的因素,囿于篇幅所限,笔者旨在着重厘清“滴滴”平台在此类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即在网约车业务中,平台是拟制的承运人,消费者是和平台发生合同关系,而不是和司机本身。但该《暂行办法》第38条又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即该规定将顺风车排除在了网约车的承运人责任之外。随后,各地在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同时,也出臺了《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至于文件的合理性如何,仍有待商榷。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对顺风车采取“特事特办”的措施,其缘由有三:1.顺丰车系私家车主与搭乘者达成合意,属于法外空间,乃人与人间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便介入;2.顺风主与平台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甚至连承揽和劳务关系也谈不上;而快车与专车的车主与平台形成一种称作“众包”的配送关系,即平台一键发送订单,进人配送池中,专职或兼职的车主随即抢单分单,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平台进行定位和调度。3.搭乘者向顺风车主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正常打车的车费,如果快车正常结算每公里大约为
2.5 元的话,那么顺风车每公里大致在
1.5 元左右甚至更低,故许多司机认为其应享受到的服务乃至法律保障相比正常网约车都要低一个层级。
譬如,从司机准入标准来看,《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必须“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交通肇事犯罪,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而顺风车的司机门槛相对要“逊色”许多,只需要向平台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三证,并没有前科记录调查等。反观本案,据有关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钟某,前两年做生意亏损不少,已经负债累累。而且性格较内向,平时喜欢玩暴力游戏,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加上之前已经有乘客投诉反映了该司机作出故意将车辆行驶至偏僻的路段并尾随乘客的行为,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该名司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平台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效率拖沓、犯罪预防机制不完备且对受害人及警方的合理要求不积极配合,这些因素单独作用还不至于酿成如此惨剧,但阴差阳错般如此戏剧性地结合在一起,便能贻误了侦查和抢救的黄金时机。可曾想过,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女孩是多么地无助与绝望!
那么,当用户选择顺风车出行服务时,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滴滴平台究竟负有何种法律义务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应为订立合同的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信息来辅助双方进行决策与判断。其应确保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是经过审核且准确无误的。倘若其掩饰、隐瞒足以影响交易达成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误导客户的虚假不实信息,损害客户利益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许,有人会提出,在用户同意注册APP的时候,在格式合同中会有一个免责条款,你必须点击同意,方可下载并使用滴滴打车的APP,这不是已经直接承诺了么?诚然,用户的点击视为明示的同意,但滴滴作为网约车的行业标杆,创造出天量的利润空间,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其客观条件和利益驱动应使其肩负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此之谓能者多劳。因为暂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内容有待进一步考证,我们尚无法对平台的过错多寡妄下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平台的法律责任绝不是其通过格式合同中区区免责条款就以免除的。正如诺贝尔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言:他们(指企业)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基于以上种种考量,笔者建议无论是顺风车还是专车快车,凡是归属滴滴平台旗下的,在硬件上必须强制在汽车座椅扶手旁安装一个报警按钮,在软件上应当设置内置报警按键,以便于乘客遇险时随时随地定位报警。此外,滴滴应当与警方建立长效联动机制,该按纽一响,即格式性地表明有人遇险,同时发送车牌号和定位,警方也应及时出警(鉴于乘客虽有手机,但往往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报警也没时间详细说明)。为了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当乘客上车时,建议首先试一下按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的状态,然后再决定乘车与否。同时,作为司机端维护权利和固定证据的重要环节,倒逼司机也安装行车记录仪,以便于应对乘客的恶意投诉。在实践中,一些乘客滥用平台的投诉机制,要挟平台免除自己的车费,甚至借此来牟利,抑或是投诉一些无关痛痒鸡毛蒜皮之事。诸如此类的乱象将加重平台的负担,使得客服应接不暇,屡屡占线,投诉渠道不畅通。所以,如若想要彻底解决当前滴滴所留下的“罅隙”,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的导向,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方针。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纵观全球公司法立法的初衷,大抵皆是提倡公司应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因为总体而言,社会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其分配也不均衡,故资本的积累往往带有原罪,需要科以社会责任以衡平和矫正。概言之,这次事件持续发酵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一位少女的遇害,而是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的整个中国网约车所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的建设将遭到重创——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都亟需加强,政府应及时施以必要的行政干预,例如可以引入互联网行业评级制度、建立互联网业“宏观审慎系框架”、敦促滴滴平台在不加价的情况下缴纳交易流水量的一部分成立保险理赔基金等。正所谓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由于公众对这个新兴行业赋予了极高的期望,但这种信任的加杠杆极其脆弱,一个极端的个案就能击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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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培新.“饿了么”,你需要做的,远远不仅是一个道歉.来源:上观新闻,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01180,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