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c)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d)生产单位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科研教学单位提供:科研任务合同(以上均为复印件);
e)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估。
3.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局长(受农业农村部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渔业(船检)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