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本远
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问题始终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只有对企业为何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做出辩护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探讨才有意义。在此问题上,功利主义者诉诸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原则,义务论者则诉诸“应当诚实守信”这样的义务论规则。与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者的研究理路不同,罗伯特·C·所罗门、埃德温·M·哈特曼等学者将亚里士多德、麦金太尔的美德理论应用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形成了美德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这一观点将以诚信、友善、卓越、公正等为内容的美德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要素,认为美德与规则相比更应当得到关注,因为美德比规则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内驱力,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企业实践,进而实现企业目的。由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辩护既不应当基于对企业自身利益的追求,也不应当诉诸外在的原则或者规则,而是应当诉诸美德。一个道德上负责任的企业并不是根据某些外在的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而是由有美德的人做出企业决策并加以执行。具体而言,一方面,美德论者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问题上反对弗里德曼等人的股东至上论观点,认为企业应当将实现社会繁荣作为自身的目的,通过实施有美德的行为促进社会繁荣;另一方面,在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上,美德论者反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以原则或规则为中心的做法,坚持以美德为中心来理解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谋取利润之外对社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与企业目的密切相关,对企业目的的不同理解使得学者们在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坚持“股东至上论”的弗里德曼等人认为企业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谋取利润。*对“股东至上论”的分析可参见解本远:《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基础探究》,载《道德与文明》,2012(3)。尽管弗里德曼本人并不认为股东至上论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了实现利润而不择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观点确实会使人们认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仿佛是野蛮丛林中的一场战争,充满了血腥和杀戮。如果人们这样来理解企业的目的,那么很自然地会认为企业目的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美德论者认为,我们应当对企业的目的有一个重新的理解。弗里德曼否定企业社会责任,其问题在于他错误地理解了企业目的:企业的目的并不在于赚取利润,而是要“促进繁荣,提供人们必须的和渴望获得的商品,使生活变得更宽裕”[注]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39、119、175、178、179、15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目的论是亚里士多德和麦金太尔等美德论者的共同承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论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城邦,都是以追求某种善为目的。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论证了个体对目的善的追求,而在《政治学》中他则强调城邦“所追求的善业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那种“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的目的就是最高的善,对于个人而言,最高善是幸福,而对于城邦而言,最高善是城邦的繁荣,个体的幸福和城邦的繁荣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作为当代美德伦理学的主要代表,麦金太尔尽管不完全赞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观点,但是,在承诺目的论这一点上,他也认为自己是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在《追寻美德》一书中,他指出:“除非有一种目的,它通过构成整体人生的善(被设想为一个统一体的人生的善)而超越实践的有限利益,否则,不仅某种毁灭性的专断将侵犯道德生活,而且我们也无法充分地澄清某些美德的语境。”[注]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25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所罗门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并将自己的理论称为“解决商业伦理问题的亚里士多德方式”,而这一方式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对于目的性(或者目的论)的强调,这种目的性定义了所有的人类事业,包括商业”*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39、119、175、178、179、15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按照这一观点,人并不是相互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而是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中的社会成员:“说我们是社会的产物表明了我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即使在最具竞争性的团体中,我们的私人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我们的共同利益,并由其限定。”*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39、119、175、178、179、15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将企业理解为一个通过法律而设定的、完全独立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实体。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所罗门认为商业伦理的第一原则是:“公司本身即是公民,是一个更大团体的一分子,脱离这个团体的话,公司这个概念就无法理解了。”*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39、119、175、178、179、15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在美德论者看来,将企业理解为社会整体的一个部分要优于将企业理解为一个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原子式实体。如果我们将企业仅仅理解为一个赚取利润的原子式实体,那么在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就需要考虑作为独立的实体,企业需要对其他的企业和社会成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明确这一责任,就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而当不同的企业依据不同的标准(义务论的或者功利主义的标准)确定其自身的责任时,企业自身的不同社会责任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的社会责任都可能发生冲突,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确定陷于混乱之中,最终,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争论和隐含协议的产物”*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39、119、175、178、179、15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而通过这样的权衡所确定的社会责任也是极其有限的,“‘责任’的含义就会被局限在法律的和合约的一些信托义务”*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39、119、175、178、179、15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如果我们按照美德论者对企业的理解,将其理解为社会这一共同体之中的一个成员,企业的本质就是由作为共同体的社会来规定的,进而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也应当由社会来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不同企业基于不同的标准而导致的责任冲突。
美德论者认为,将企业作为一个促进社会繁荣的共同体成员,而不是作为一个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原子式实体,还存在另外一个有力证据:在现代社会,商业与律师、医生等一样都是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的。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认为,我们可以采用七条标准来确定某项活动是否为一项职业,在这些标准中,除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关的知识储备、专业化的技能、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中的能力以及相关的执业准则之外,一条重要的规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要具有利他主义精神。[注]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63、17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医生和律师显然都符合这些标准,都属于职业人士。而企业中的从业者同样需要具备这些要求,因此,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在事实上是而且也应当被视为一项职业。如果我们以一项职业的标准来看待企业从业者,那么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不能仅仅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就像诺曼·鲍伊所指出的:“传统观点认为,职业活动的动机是要提供服务;职业人员的技术是服务性的技术,是特别能造福人类的技术。医生、律师、教师以及牧师——这些公认的标准的职业人士——都行使某种专门的技术以造福人类……商业工作者只有将自己当作职业人士,才能更有动力好好工作,而只有他们努力工作,公司才能健康发展下去。”[注]诺曼·E·鲍伊:《经济伦理学——康德的观点》,166-16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因此,如果将企业从业者视为职业人士,他们就不能仅仅将赚取利润作为企业的目的。“职业化意味着提供服务换取报酬,但提供服务不仅仅是为了报酬。”*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163、17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尽管美德论者认为企业的目的并不是赚取利润,而应当是促进社会的繁荣和满足人们的需要,但是,他们并不认为企业在赚取利润和促进社会繁荣之间只能选择一项。企业的目的并不是赚取利润,但这并不是说企业不能赚取利润。医生、律师和教师都是职业人士,他们向社会提供服务,但也因此而得到报酬。
基于上述两点,美德论者通过将社会繁荣界定为企业目的,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并以此反驳弗里德曼等人的股东至上论观点。在此基础上,美德论者进而通过诉诸美德,表明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辩护中,聚焦于美德的美德论要优于聚焦于规则或者标准的其他两种道德理论。
坚持以美德为中心,这是美德论的另外一个重要承诺。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美德与幸福之间的关系: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同样,社会的繁荣也唯有通过社会成员有美德的实践活动方能实现。对美德的关注使得美德论者在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解上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不同,后两种理论关注行动本身,希望依据某个原则或某些规则来确定行为者的义务,以此解决伦理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与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者不同,美德论者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一个人应当如何生活”,而不是“我们的义务是什么”[注]Bernard Williams.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London: Fontana, 1985, pp.1-4.。美德论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诉诸美德,因为与规则相比,美德与我们的道德实践更为相符合。麦金太尔指出,规则只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康德所谓的人类心灵的普遍和必然的准则,事实上只是人类活动与探索的某些特定的时代、地点与阶段所特有的原则……康德视之为道德本身的原则与预设原来只是一种相当具体的道德——为现代自由个人主义提供了许多特许权之一的世俗化了的新教道德——的原则与预设”[注]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338-33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既然规则都只是一定时代与地区的产物,这就需要我们将人理解为生活在一定时代和区域中的人,而不是理解为独自生活的原子式的个体。也就是说,人们都是生活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这就需要人们培养维系共同体所需要的美德。
美德论者认为,企业同个人一样,也具有相应的美德,即企业美德。企业美德既包括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员工等个人在企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良好品格,也包括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良好的文化特质,“就像有美德的人一样,人们会期望有美德的企业创造内在价值,并用自己的产品服务于他人”[注]Aditi Gowri.“On Corporate Virtue”.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7, 70(4).。所罗门将诚实、公平、信任和坚韧列为基本的商业美德,将友善、荣誉、忠诚、廉耻列为企业自身的美德,将正义列为企业生活中的基本美德。哈特曼则将企业实现社会繁荣这一目的所需要的勇气、灵敏性、卓越、耐心、责任心、节俭、控制欲望的能力以及诚实都视为企业美德的内容。[注]美德论者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坚持以美德为中心,而不是以规则为中心,第一个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仅仅依据规则无法较好地实践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实践与个人实践一样都是极其复杂的实践活动,这种活动要远比游戏活动复杂。在游戏中,人们可以通过制定一些简单的规则,并通过对游戏规则的遵守,实现这一游戏所规定的目标。但是企业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仅仅通过遵守一些现成的规则来实现这一活动的目的。哈特曼指出,功利主义坚持福利最大化原则,义务论者坚持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在企业实践中,这两种理论的问题在于它们预设了企业实践活动是以这些标准化理论很容易调节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实际上,义务论者所坚持的诚实原则在某些情境中并不适用,功利主义则不恰当地预设了不同实践结果的可通约性,进而支持那个产生最好后果的选项。[注]Edwin M.Hatman.Virtue in Business:Conversations with Aristotl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184,p.26.所罗门也对这种简单化对待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在所有这些简化中,我们的目标是要消除对立和矛盾,将争论消解到一个简单的层面,一个单一的标准,‘底线’、‘律师告诉我们的所有东西’或者‘正确的事,无论花什么样的代价’。但是在任何复杂程度的任何组织环境里(即使是家庭)都存在一些真正的矛盾,而没有单一的标准。”[注]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20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企业活动与游戏不一样,是一种开放而非封闭的活动。作为一种封闭的活动,游戏的规则都是相对简单而确定的。但是在企业活动中,企业的股东、经理、雇员、顾客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实践网络,这个网络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而且随着时间和区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如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处理的是复杂的关系,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这些关系,从而使企业经营活动成为一种和谐而融洽的实践,那么我们就不能指望通过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这样的以规则为导向的理论为企业确定一些简单的规则或者标准,进而希望企业像遵守游戏规则那样遵守这些规则或者标准,以便实现企业的目的。
第二,以美德为中心使得企业能够更为稳定地实践其社会责任。亚里士多德在论述美德时指出,美德是一种稳定的品质,这种品质“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注]这种品质并非我们天生就有,而是需要后天的养成,道德方面的美德“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道德的’也是从‘习惯’这个词演变而来”。[注]一个人的行为被视为是有美德的行为,必须是这个人“出于一种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而那样选择的。”[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45、35、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因此,在美德、规则和行为之间,美德论者认为美德最具稳定性,也最为根本,是好的行为、好的规则这两者的根据。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和雇员具有相应的商业美德,企业自身具有诚信、友善、公正这样的美德,那么企业就能够以一种稳定的方式来履行其社会责任。美德论者关注的是企业成为一个有美德的企业,而不是企业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一个具有诚信美德和声誉的企业实行的行为一般而言应当是符合诚信要求的行为,但是一个偶尔履行诚信行为的企业却未必是一个具有诚信美德的企业。在美德论者看来,当我们对一个企业进行考察时,如果对这个企业没有充分的了解,不会因为企业做出了一个表面上符合道德规则的行动,就草率地对其做出积极的道德评价。因为我们希望的是企业能够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能够承担起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即使我们是通过认识人们的行为而对他们作出评价的,但我们并不只是通过累积他们的全部行为来评价他们的道德价值或者善性。相反,我们总是考虑他们的全部美德(也就是品质特征)。[注]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道德哲学引论》,24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第三,美德论者认为,与规则相比,美德更具有内驱力。在美德论者那里,商业道德并不是像义务论者或者功利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是对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约束。“如果这样看待商业伦理,那么怪不得许多商业人士会用怀疑的眼光看待道德伦理和伦理学家,觉得他们不是与自己的企业对立的话,就会像对待敌人一样。但就正确地理解来说,商业伦理不会也不应该包含一套禁止的原则条文。”[注]④⑤ 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234、234、275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美德论者认为,美德论并不会像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那样通过制定一套标准或准则,以此确定社会责任,然后要求企业通过遵守这些准则,以履行社会责任。相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应当是外界强加于企业之上的负担,而应当是企业实践活动自身的需求。基于美德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激励性的内在驱动要素,使得组织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够超出社会责任所要求的一般性预期”。[注]Subrata Chakrabarty, A.E.Bass.“Comparing Virtue, Consequentialist, and Deontological Ethics-base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itigating Microfinance Risk in Institutional Void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5,126(3):505.
美德论者将促进社会繁荣而不是赚取利润作为企业的目的,这一目的就决定了企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应当主动地承担相应地社会责任。“从亚里士多德式的观点来看,美满的生活、成功的和事业和幸福的人生和道德早已合而为一,道德并不是作为一种约束与我们的自然倾向相抵触,而是与之协调并成为我们性格特征的一部分。如同商业行为受利益的驱动一样,商业行为也受到道德的支配,道德并非商业行为的阻碍,而是商业行为的最终准则。”④而与美德相比,规则更多的是对社会组织和成员的约束,一个缺少美德的行为者在具有社会规则的情况下可能会认真遵守,以免因为违反规则而受到惩罚,但是在缺少规则制约的情况下,缺少美德的行为者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利己而损人的行为。企业的情况同个人类似。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在尚未有法律制约的情况下,实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活动,以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但是对于具有美德的企业来说,情形就大不相同。一个具有美德的企业在同其他利益相关者打交道时,会充分遵守诚信、团结、公正、仁慈等美德,这些美德会使得企业在具体的情形中,特别是在缺乏相应的现成规则的情形下,做出为社会所认可的合理行动。由此,所罗门对那些以规则为中心的观点提出了激烈批评,“光教导原则和政策是不够的,只读过那些过世了的、多数是白人男性的伟大哲学家的理论更加不够。商业伦理学所需要的,是对公民美德的培育,而不是一堂孤立的商业伦理学课程所可能传授的东西……亚里士多德本人已经明确地争辩过,公民美德的培育对于商业社会本身的健康和福利来说是绝对必要的。”⑤
毋庸置疑,美德伦理学在当代的复兴已经使得美德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占据重要位置,美德论者通过诉诸目的论,坚持以美德为中心,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提出辩护,并以此反对股东至上论,批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反思美德论者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本文认为,美德论者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需要进行反思。
首先是美德的独立性问题,即美德是否能够独立于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的规则而存在。具体到企业社会责任上面,当美德论者为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辩护时,美德论是否能够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理论依据?尽管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十分强调规则在道德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者都不否认美德的重要作用。他们与美德论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在这两种理论的倡导者看来,“美德的概念是一个引申性的概念——美德是从道德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或者是从严格地遵守和服从道德原则的倾向中引申出来的。美德具有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具有美德有助于我们履行正确的行动。”[注]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引论》,6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因此,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者并没有忽视或否定美德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但从美德论者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严厉批评来看,他们并不倾向于仅仅将美德论作为某种伦理学理论的一个部分,而是认为,美德论是独立于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的一种理论。对于美德论者,他们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美德没有相应的规则,那么美德应当如何培养。在一个企业中,如果企业的负责人仅仅是要求企业的雇员要具备各种美德,对外宣称企业要成为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而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则与之配套,那么人们会认为这个企业不过是在喊空洞无用的口号。如果企业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培养雇员和企业自身的美德,那么问题随之而来:企业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制定公司的政策。美德论者还可以有进一步的理由:企业可以以那些已经具备企业美德的企业为榜样,向他们学习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批评者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那些具有企业美德的企业是如何培养企业美德的,难道不是通过对具体的规则的遵守,从而慢慢形成稳定的企业品质吗?因此,如果美德论者不认为企业必须通过制定规则并通过对规则的遵守来培育美德,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只需通过培育美德就可以实现目的,他们就必须说明培育企业美德究竟是通过何种途径而实现的。
其次,仅仅依据美德,企业是否能够正确处理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美德论者认为,正如一个具有美德的行为者能够正确处理他的各种责任之间的冲突一样,有美德的企业也能够在企业的实践活动中正确处理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但是在形成这一信念之前,美德论者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在美德论者那里,美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多种多样的美德之间并不总是融洽相处的。美德论者反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一个重要论点是,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都预设了一个不偏不倚的立场,而在当代的美德论者麦金太尔看来,美德是多元的,并不存在一个最终的标准或准则来协调各种美德。所罗门也对亚里士多德坚持美德统一性的观点提出批评:“在对实际的美德的观察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各种美德相互矛盾、忠诚发生冲突以及平行的价值观之间相互碰撞。”[注]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32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由此,美德之间势必会存在冲突。例如,当企业基于诚信的美德和慈善的美德而形成了不同的决策,而企业又不可能同时实行这两个决策,那么基于哪种美德的决策或者行动应当占据上风呢?美德论者除了宣称“诉诸美德”之外,不能再提供进一步的依据。美德论者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企业的不同社会责任之间也并非总是一致,而是经常发生冲突。例如,一家制药企业已经研制出了一种可以治愈某种顽症的新药,很不幸的是,生产这种药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污染,那么在没有避免污染环境之前,企业是否应当继续生产这种新药?在这个例子中,公司承担着两种不同的社会责任:一种责任是尽快生产新药以治愈病人,另一种责任是避免污染环境。那么企业应当如何在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责任中做出选择呢?如果说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都至少可以通过诉诸规则而提供一定的方案,美德论者即使不否认规则,他们基于美德的规则在解决责任冲突问题上也并不成功,因为美德论“仅仅是在一种引申的意义上讨论行动的规则和原则。它所引申出来的那些‘应当’对于那些尚未获得必需的道德见识和道德敏感性的人来说经常显得很模糊、毫无帮助。”[注]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引论》,6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因此,美德论者坚持美德的多元性以及具体企业实践情境的复杂性,这就使得他们没有办法解决不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
美德论的困难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可以放弃美德,转而仅仅关注规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而言,企业美德与企业应当遵守的道德规则同样重要。解决上述困难的第一个可能方案是改变美德论者对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等规范理论的排斥态度,尝试在功利主义或者义务论基础上构建美德理论。事实上,无论是在密尔的功利主义还是在康德的义务论那里,对于美德的讨论都是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基于功利主义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同样将社会的繁荣作为企业发展的目的,并以此来规定美德的内容。另一个可能方案是摆脱亚里士多德或者麦金太尔等人的理性主义束缚,在迈克尔·斯洛特等人的当代情感主义理论框架下探讨发展企业美德的可行性。根据迈克尔·斯洛特的情感主义理论,社会成员促进其他人的社会福利并不是基于单纯的理性认识,而是基于共情(empathy),[注]在情感主义者那里,共情(empathy)强调的是对别人不利处境的一种感同身受,也即是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情感主义者迈克尔·斯洛特认为,共情的能力不仅能够使行为者感受到其他人的处境,更能够激发行为者,使其为改善他人的不利处境而采取实际行动。Michael Slote.Moral Sentiment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成熟的共情能力(developed empathy)不仅能够为具体情境下的道德实践提供行动方案,也能够为美德提供合理基础:具有成熟共情能力的人也具有相应的美德。同样,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无论是企业领导者还是企业员工如果具有良好的共情能力,在与包括消费者、企业合作者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交往中,必然能够也愿意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相应的美德,为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乃至社会的繁荣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