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竹
在当代英美哲学的概念地图上,“自然主义”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几乎所有哲学家都倾向于认同自己是不同程度上的“自然主义者”。按照通行的解释,自然主义立场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形而上学自然主义(metaphysical naturalism),主张所有实体与性质都是自然的,不存在所谓“超自然”的东西;二是方法论自然主义(methodological naturalism),主张所有真正的知识——包括哲学在内——最终都要采用经验科学的方法。其中,规范性对象通常就被当作所谓“超自然”存在物的范例。[注]斯蒂芬·特纳:《解释规范》,5-6页,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自然主义者当然并不否认人类实践中存在的规范性现象,譬如,遵从逻辑规则的推理,体现道德情操的行为,乃至任何一门具体技艺的习得,无不具有规范性含义。但自然主义者仅承认它们是“显象”(appearance):“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尽管表面上似乎是在自然之外,但其内在机理实不能不出于自然,即其所依傍的无非是自然的对象与机制,并能够以经验科学的方法来认识。
在自然主义者看来,规范性乃是有待于“自然化解释”的现象。而备受青睐的“自然化解释”主要是因果解释:“在当代英美哲学中,世界的自然主义统合实际上占据显著的地位。指称的因果理论与可能世界语义学,为人们在自然世界中的言说和做事的有意义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刻画工具。语义上重要的行为通常被假定具有的规范性特征,也因此会从人们与周遭环境(也许还包括先前适应进化的环境)的因果互动上得到解释。不仅是某一项表达的所指,也还有言说与行为的意义等等,都受因果链条的决定,或是取决于在因果链条中发挥的适应性、功能性作用。”[注]Joseph Rouse.How Scientific Practices Matter:Reclaiming Philosophical Naturalis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2,p.96.
以因果的关系、机制解释规范性,乃是自然主义的主要策略。这一策略之所以能够奏效,乃是因为因果性与规范性本就具有模态(modality)含义。像“必然”“可能”“应该”等就是模态词项,它们与“红色的”“比……更长”这样的描述性词项之间存在根本差异。概言之,做出一个描述性的判断,我们只需关心它所断言的事实,但做出一个模态判断,例如“某甲必然导致某乙”“人不应该说谎”,我们就还要关心可能世界中的情况,衡量其是否满足相应的反事实条件句:假如某甲不发生,则某乙是否也不会发生;或假如面对你死我活的敌人时,人们是否依然不说谎。
规范性判断与因果判断都不是描述性的判断,而是具有模态含义。例如,逻辑规则、道德规则就是断言人们应该如何推理、如何做出道德行动的规范性判断。自然主义者认为,所有这些都只是显象,其背后真实的运作机制表述于因果判断之中,譬如相关脑区神经元联结机制的判断,抑或是与外部环境互动的适应性进化机制的判断。一言以蔽之,只有拆穿(debunking)“规范性力量”的显象,揭露其模态含义并非原本就有的,而是衍生自因果性模态含义的真相,我们才可能真正理解自然之中的规范性现象,而不至于被那些显象迷惑,以至于相信某些“超自然”的规范性实体。这可以看作是“规范性的自然主义理论”。
然而,自然主义理论也会面临深层的追问:这是不是对规范性模态的还原论解释?还原论自然主义(reductivist naturalism)试图给以肯定的回答,但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很容易提出反对的意见:因果判断本身也处于推论活动的实践之中,可以作为推论的结果或前提,因而我们也就有对其所遵从的推理规则的判断,而这又是一个新的、元语言层次的规范性判断,其模态含义并不得自于对象语言层次的因果判断。鉴于此,规范性的自然化解释大多被认为是非还原的:一方面,因果模态含义是规范性力量的构成性条件,因果判断实际上揭示了规范性判断的本质,而不是仅与之具有表面的、外延上的联系;另一方面,因果词项与规范性词项又总是共存的,不能设想在某一时刻,所有规范性词项都被还原为因果词项,这就避免了还原论自然主义在对象语言与元语言之间遇到的上述困难。
既然因果性与规范性之间有本质性的、非还原的联系,那么为什么只是用因果性解释规范性,而不能反过来用规范性解释因果性呢?基于上述本质关联,主张因果判断的模态含义也能被阐释为某一类推论活动所遵从的规则,不也是一个可行的理论选项吗?
自然主义者似乎不太情愿接受这种“反向解释”的可能性。这既涉及如何从规范性观点透视因果理论,更是关乎对规范性本身的理解。从哲学史上看,康德的因果知识理论就是用规范性解释因果性的范例。布兰顿(R.Brandom)指出,康德的主张就是“要在是否影响判断真值的两类情境之间做出反事实条件的差异,这是在经验情境中应用任何确定概念所必须要承诺的东西”[注]Robert Brandom.Between Saying and Doing: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p.97.。譬如,对“某甲必然导致某乙”的因果判断,不仅要衡量可能影响判断真值的反事实情况,即“某甲不发生时某乙是否还发生”,更重要的是,决定这一衡量结果的并非世界本身,而是认知者做出的承诺:是我们对“某甲”与“某乙”的概念把握,亦即推论活动所遵从的规则,决定了反事实条件成立与否,进而决定了因果判断的成立与否。
概言之,因果知识就是“先天综合判断”。众所周知,逻辑实证主义已经拒斥了这一康德主义立场,到自然主义这里早已被视为完全过时了。这主要是基于两条根本理由:一方面,因果知识的证成只能来自于经验。譬如,证成“某甲必然导致某乙”的信念,要么是实证主义偏爱的感觉材料(sense data),要么是由可靠的心理倾向提供外在的认识保证(epistemic warrant),但总之不可能是纯粹的先天概念推理。另一方面,先天综合判断不仅仅是用规范性解释因果性的模态含义,而且还主张规范性模态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优先性,即承诺了某些“超自然”性质的存在。与此相反,自然主义正是要主张因果模态的优先性,更不可能将因果知识视作先天综合判断。
然而,这两条理由似乎都不足以使人信服。先说第二条。规范性相对于因果性的优先地位,的确是康德先验哲学的题中之意,意味着因果知识的构成性条件是某些永恒的、不可错的基础规范,这当然是自然主义所要反对的。但是,仅仅把这种优先次序头足倒置,恰恰是以另一种方式维护这个次序:规范性优先于因果性不对,因果性反过来优先于规范性就合理了?既然这里的规范性模态已经不再是传统先验的、基础主义的含义,而与因果模态一样是自然的实体与性质构成的现象,那么还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仍需衍生自因果模态呢?这种优先次序的消解要求一种真正“平权”的概念框架:即便我们接受自然化解释,那么也可以主张,因果模态既可以解释规范性模态,也同样可以被规范性模态所解释。
而对第一条理由的决定性批评,则来自于塞拉斯(Wilfrid Sellars)对“所与神话”(the Myth of the Given)的批判。实际上,塞拉斯已经由此对先天综合知识提出了新的论证,部分地复活了康德主义的思路,从而使因果知识的规范性理论在当代重新成为可能。
塞拉斯最广为人知的哲学贡献,就是他对“所与神话”的批判,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的《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也因此成为他的代表作。塞拉斯的这篇文章成于1956年,而事实上在此之前,他已经在不同文章中明确谈到了反对“所与神话”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他对“先天综合”知识的论证中,尽管具体的提法并不相同且也不稳定。[注]例如,塞拉斯在1949年的文章《语言、规则与行为》中,提出了一种解释“先天综合”的规则论(regulist)理论,与传统的理性主义观点相对立。W.Sellars.“Language, Rules, and Behavior”.In J.F.Sicha (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Atascadero, CA: Ridgeview Publishing, 2005, pp.127-128.而1953年的文章《推理与意义》却展现为主张“推理的实质规则”(material rules of inference),要论证“实质规则对意义(以及语言和思想)都是本质性的,在逻辑形式所能支撑的范围内,提供了结构上的建筑细节”。W.Sellars.“Inference and Meaning”.In J.F.Sicha (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p.221.在同年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中,塞拉斯重新回到了解释“先天综合”的理论主题,他明确提出所有概念意义都完全由句法规则所构建。其中,塞拉斯所关心的推理规则既有逻辑的,也有“逻辑之外的(或实质的)”规则,而对推理的实质规则的陈述就既是综合的,又是根据语词意义为真的(trueex vi terminorum),因而是先天综合命题。W.Sellars.“Is There a Synthetic a Priori”.Philosophy of Science, 1953, 20(2): 136.直到《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问世,塞拉斯才真正固定地使用“所与神话”来指称他所批评的理论立场。
前文提到,“先天综合”的观念受到质疑的第一条理由,就是人们相信因果知识只能得到后验的而非先天的证成。塞拉斯把这种观点称为“概念的经验论”,其核心思想就是不承认有非逻辑的真命题是根据语词意义而为真。[注]联系到他所处的时代背景,这首先是指坚持明确区分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实证主义,即概念经验论的“保守进路”,认为“所有真正的概念都能被定义为性质与关系的概念,而这些性质与关系又都能在‘所与’或‘直接经验’的殊相上得到例示”[注]Wilfrid Sellars.“Is There a Synthetic a Priori”.Philosophy of Science, 1953, 20(2): 121-138.。但是,概念经验论还存在与心理学行为主义紧密联系的另一条进路,这就是认为“概念与有意义的符号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个人与其所处之物理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因果互动,而不需要受惠于对永恒对象的把握”[注]Wilfrid Sellars.“Is There a Synthetic a Priori”.Philosophy of Science, 1953, 20(2): 121-138.。在这个意义上,以自然主义认识论为代表的所有外在论(epistemic externalism)观点[注]塞拉斯的“所与神话”批判与认识论外在论的关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学理话题。塞拉斯本人所主张的“理由空间”(space of reasons)承诺了认识论上的内在论立场,但这很可能不是什么优点,而恰恰是其思想的局限性所在。几乎都属于概念经验论范畴。
尽管塞拉斯对概念的经验论持批评态度,但他并没有忽视人类认识活动的自然主义面向。认知者与周边环境的因果互动,塞拉斯称之为“对环境刺激的习得性回应”,是人与其他动物可以共同具有的面向环境的“关联行为”(tied behavior)。但人之作为理性动物的特殊性在于,人还可以有“受规则调整的符号活动”(rule-regulated symbol activity),这就是那些不仅仅外在地合乎规则,而更是要由于规则而发生的行动。“受规则调整的符号活动与外部环境的连接,依赖于受规则调整的符号活动切合那些‘关联行为’。”[注]
恰当地刻画这里的“切合”,就是塞拉斯的理论目标。这要避免两方面的极端:一是把规范性模态解释为“对实在特征之必然联系的非语言把握”。这种观点认为,受规则调整的符号活动总预设了对实在世界的认知,因而就要“寻找一种语言之外的认知模式,以作为有意义的符号行为与世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常出现于感觉材料和认知所与的概念”[注]⑦ Wilfrid Sellars.“Language, Rules, and Behavior”.In J.F.Sicha (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Atascadero, CA: Ridgeview Publishing, 2005, p.125,p.127,p.131.。显然,这仍是陷入“所与神话”的情况。二是把“切合”看作是纯粹语言规则的事情。塞拉斯指出,既然关联行为原本不是受规则调整的符号活动,那么为了能够切合符号活动,面向环境的习得性回应也要采取一种符号活动的形式,或称之为“关联性符号行为”。因此,恰当的规则论观点意味着,一方面是把中介符号当作语言符号来联结的规则,另一方面则是把处于因果结构中的关联性符号行为联系起来的规则,这两方面的规则必须相互切合。
尽管对“所与神话”的批判主要针对的是知觉知识,但对模态知识也同样适用。在“所与神话”中,“红色”等描述性词项的意义完全由感受红色的言外(extra-linguistic)心理过程确定,像“必然导致”“必然推出”这样的模态含义也得自于某些言外的存在:它们或是世界本已存在的形而上学必然性,或是认知者在作因果判断、逻辑推理与规范性评价时实际发生的心理过程。总而言之,是被假定为先于语言的习得而存在、在知识的证成中必定会回溯上去的基础。[注]塞拉斯的批评理由对于描述性词项与模态词项也是相同的:那些言外的行为即便作为自然的存在,只要尚未与语言表达的规则相关联,就不可能具备证成知识的基础作用;而要能够与语言符号之间的句法规则相切合,言外的行为也就必须具备受规则调整的符号活动的形式,它就因此不再是自然的而是“理由空间”中的存在。
一言以蔽之,拒斥概念经验论,就是“否认有任何对逻辑空间的意识先于(或独立于)语言的习得”[注]Wilfrid Sellars.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38,p.66.,这就是塞拉斯所说的“心理学的唯名论”,但这就意味着用来证成概念意义的语言规则不必总是逻辑规则。如果对环境刺激的关联性回应也需要具备符号行为的形式,那么调整此类符号行为的规则必须对言外的事实词项至少给出隐性的定义。“因此,语言中任何基本的事实词项都存在着一个或更多逻辑上综合的全称语句,阐明使用这些词项的规则,具有语言中‘必然真理’的地位。”⑦这里的必然性可以直接体现在反事实条件推理的有效性上,而不必非要借助逻辑规则的表达。例如,我们说“x是某甲的话就一定是某乙”或“某甲必然导致某乙”,其有效性都立足于支持相应的反事实条件推理,且它们本身已经是对某些逻辑之外的语言规则的陈述。
为区别于纯粹形式的逻辑规则,塞拉斯将上述推理规则称为“构型规则”(conformation rules),转而又改为“推理的实质规则”。这个提法承继了卡尔纳普对“形式的”与“实质的”说话方式的区分。实质的说话方式是一种“转换了的”结果,即以谈论语词所指的对象来代替对语词本身的谈论。塞拉斯认为,以实质规则谈论模态词项,所表达的也是日常语言推理原本就具备的规范性关联。就此而言,究竟是逻辑的还是物理的必然性含义,并无根本的差异,因为它们“也传达了与句法规则相同的信息,就是要求我们要如此这般做事,不应该做这些或那些事,以此来操控语言中的表达。模态性的语言被解释为‘转换了的’(transposed)规范的语言”[注]Wilfrid Sellars.“Inference and Meaning”.In J.F.Sicha (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Atascadero, CA: Ridgeview Publishing, 2005, p.233.。
塞拉斯关于“模态性语言”与“规范的语言”之间关系的上述论断,被布兰顿反复引用,认为它集中体现了塞拉斯在因果性与规范性关系上的观点。[注]布兰顿的引用总是把“被解释为”省略掉,但这种省略是不恰当的,它可能误导读者认为塞拉斯主张模态性语言本质上就是谈论规范的语言。然而这并不是塞拉斯的观点。在他看来,因果模态与规范性模态完全可以断言不同的东西,但所传达出来的却是相同的信息。所以这里说“被解释为”关于规范的语言,是完全准确的。按照这一观点,模态判断并不陈述任何形而上学上必然的事实,而是在表达保证某些推理有效的实质规则。这是因为,既然模态判断的真值并不能最终归于任何言外的关系或行为,而必须关联到“某甲”与“某乙”等语言表达的使用规则,那么其真值也就必须来自于我们对相关概念词项的意义把握。换言之,因果判断作为实质规则的表达,尽管不是根据逻辑规则为真,但也可以是根据语词的意义为真——所表达的实质规则乃是逻辑之外的语言规则,所以是综合命题。[注]Wilfrid Sellars.“Is There a Synthetic a Priori”.Philosophy of Science, 1953, 20(2): 136.这样,因果判断就既是先天的又是综合的。这就是塞拉斯对先天综合知识的论证。
因果知识是先天综合判断,意味着它本质上并不是对某个言外事实的陈述,而是某些语言规则的表达。这在相当程度上违背了我们对因果性的概念直觉。从方法论上说,至少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质疑:一是针对先天综合观念本身的质疑,适用于所有为综合命题提供先天辩护的观点,而并不特别针对塞拉斯的论证;二是特异性的质疑,即由塞拉斯的论证策略而特别引发的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真正的先天性?即便如塞拉斯所言,因果判断表达了推理的实质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就是真正先天的吗?“先天性”通常是指先于或独立于经验而认识,且并不随着知觉经验的变化而变化,但因果知识显然不能独立于经验而获得,且也会随着经验的变化而改变。如果因果知识表达的是语言规则,那么“我们如何解释这一事实:尽管语言还是保持不变,但昨天的必然性变成今天的偶适性,抑或是反向的变化?”[注]Wilfrid Sellars.“Language, Rules, and Behavior”.In J.F.Sicha(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Atascadero, CA: Ridgeview Publishing, 2005, p.131.
其次,特异性的质疑强调,塞拉斯所说的主要是联结符号的句法规则,但不容否认的是,此后语义学的发展对模态概念的刻画产生了革命性影响。语义规则所界定的就不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而是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语义内容的外在论与可能世界语义学在塞拉斯之后才成为讨论模态概念的主流范式。现在再来考察“某甲必然导致某乙”的因果判断,人们关心的是“某甲”与“某乙”的指称如何靠我们与环境的因果互动来确定,它所支持的反事实条件句“假如某甲不发生则某乙也不发生”断言了某些与现实世界较为相似的可能世界的情况。在此范式中,完全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反事实条件句在语义上为真,但句法上却不存在从“某甲”到“某乙”的推理规则。这样,因果判断就不再是对实质规则的陈述。
对第一条质疑,塞拉斯有过明确的回应。他所主张的先天性不具有传统先验哲学的那种永恒不变的不可错性,而是可错可变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对语言规则的把握乃是“能力知识”(knowing how),并不完全取决于对规则的具体表述。尽管所用的词项可能是同一个,我们却可能引入完全不同的实质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恰好说明实质规则所构建的概念框架并不是唯一的,而是有着很多替代性选项。塞拉斯区别了两种意义的确定性:先天性仅仅意味着在同一个概念框架中不会有替代性选项,但同时总是多个概念框架并存。“科学智慧的本质就在于以不确定的1态度对待已确定的2东西,总是准备着从一个概念框架迈向另一个概念框架。”[注]Wilfrid Sellars.“Is There a Synthetic a Priori”.Philosophy of Science, 1953, 20(2): 138.这已经很类似于库恩科学范式理论的主张:只存在相对于具体范式的先天性。
而特异性的质疑则要稍显复杂一些。塞拉斯并未直接面对语义学在他之后的发展,但他的确有一些对语义规则的评论,有助于我们设想基于塞拉斯的观点的可能回应。在他看来,把语言规则分为联结符号之间的句法规则与“使描述性词项获得言外意义”的语义规则,是根本错误的做法。因为“遵从一项规则意味着能分辨出规则适用的情境”,譬如“红色”的语义规则就要求我们能够从环境中识别出对应于语词“红色”的颜色,而这恰恰意味着我们必须首先已经掌握了“红色”的概念。[注]换言之,所谓的语义规则并无助于解释对概念意义的掌握,而只是在理解概念前提下的一种刻画。我想任何主张可能世界语义学的人也都不会反对这个评论。可能世界的模型本身就是用于阐明我们所已经把握了的因果模态含义,而并不是要解答我们如何获得这种把握。
塞拉斯的理论动机却与此很不相同,从他对“断言”(assert)与“传达”(convey)的重要区分上可以窥豹一斑。一项语言表达所断言的东西可以是世界的客观事实,但它所传达的信息却总是关乎语言使用者的心理活动。例如,“某甲必然导致某乙”是包含因果模态词项的判断,它所表达的是用规范模态词项表述的规则:“从假设某甲不存在的前提,必定推不出某乙的存在”。在塞拉斯看来,这里的表达关系就在于,前一个因果判断所传达的信息,也正是后一个规范性判断所传达的信息。[注]Wilfrid Sellars.“Inference and Meaning”.In J.F.Sicha (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Atascadero, CA: Ridgeview Publishing, 2005,p.236,p.234.如果仅从断言的层面看,两者的语义内容可以是不同的,且完全可以用可能世界语义学来给出清晰的刻画。但塞拉斯所关心的乃是“传达”,按照他的论证,因果判断在语言使用中的实际功能正是说话者的受规则调整的符号行为,因而它所传达的也就是说话者遵从符号间的实质规则而发生的心理活动——注意这仅仅是传达而非断言!同样,规范性判断也在传达说话者相同的心理活动机制。因此,尽管因果判断并未断言规范的内容,但在传达相同信息的意义上,它仍然是转换了的规范语言。
所以,与其说塞拉斯的观点受句法规则的局限,因而在可能世界语义学兴起之后就只是一种过时了的观点,毋宁说是太容易沉溺于所谓的主流分析框架,使我们疏远了其他可能同样有意义的理论旨趣。塞拉斯重视语言表达的“传达”功能胜过“断言”,这并不是说他缺乏语义的维度,而只是强调要立足于话语实践参与者的视角去构建这种语义联系。因为他所关心的并不是在把握概念意义前提下刻画语言表达与世界的关联,而是在于呈现这种联系从一开始是如何在说话者那里得到构建的。基于这些理由,即便有语义学的工具,塞拉斯也可能依然不会接受当代刻画因果模态的主流方式。因为在他看来,真正重要的模态语义存在于因果判断所传达的东西,这才是对说话者真正有意义的呈现方式。
在从模态性语言到规范语言的“转换”时,布兰顿说这是“道义规范词项与真性模态(alethicmodal)词项之间的以语用为中介的语义关系”[注],一语道破塞拉斯上述理论旨趣的精要所在,也是其先天综合知识论证的隐含前提。如果所要阐明的是因果模态的“以语用为中介的语义”,而非脱离话语实践参与者视角的语义关系,那么就能看到,“模态词项并不只是在普通经验观察词项上添加了外来的表达力量……而其独特的表达功能在于澄清经验概念间的本质性语义关联”,布兰顿称为“康德—塞拉斯论题”(Kant-Sellars thesis)[注]Robert Brandom.Between Saying and Doing:Towards an Analytic Pragmatis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p.101,p.98.,旨在断定因果判断与规范性判断之间、模态词项与描述性词项之间,都广泛存在着这种从隐含着的实质规则到清晰阐释这些规则的表达关系。[注]塞拉斯的确谈到过类似的观点:“在逻辑的、模态的和规范性的谓词与像‘红色’这样的谓词之间,存在着一种重要的差异。在前者的意义上,它们的概念意义显然是完全由其‘逻辑语法’构成的,也就是说,取决于其使用符合某些句法规则这个事实。而在后者的意义上,这一点就并不明显——尽管正如我们将要论证的,这也同样是真的。”W.Sellars.“Inference and Meaning”.In J.F.Sicha(eds.).Pure Pragmatics and Possible Worlds:The Early Essays of Wilfrid Sellars.Atascadero,CA:Ridge View Publishing,2005,p.234.
与塞拉斯相比,布兰顿的表达主义(Expressivism)意味着更强的理性主义立场。“表达”乃是一种非对称的关系:被表达的隐性规则总是比表达出来的显性判断更为本质和真实,因而规范性判断优先于因果判断,模态词项优先于描述性词项。而塞拉斯却可以融入一种消解优先次序的“平权”努力。回到第一部分的话题,自然化解释可以不仅仅意味着用因果性解释规范性,而把因果判断看作先天综合的论证却是反过来用规范性解释因果性,展示了在以语用为中介的语义前提下,因果知识的规范性理论是如何可能的。这样,规范性或许就能不只是有待于被拆穿的显象,而是在自然主义的当代语境中拥有一个实质的和有解释力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