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冰兵 谭咸彬 刘剑眉 刘章生 李 晴 刘 彪 谭 争 尹水位
(1湖南省衡阳县农业局,衡阳 421200;2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委员会,衡阳 421001;3湖南省衡阳市蔬菜研究所,衡阳 421001;4湖南省衡阳市农科所,衡阳 421001)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月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衡阳市农业行政部门严格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认真宣传贯彻新《种子法》,以创建“理念先进、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现代种业规范化种子管理服务队伍”为总目标,通过建队伍、强监管、严执法等系列举措,不断强化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种,在全市农业系统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
1.1 宣传贯彻新《种子法》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加速,原来的《种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是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要求和落实国家现代种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新颁布的《种子法》修改面将近60%,可以说是一次比较系统的修改。学习好、领会好法律精神,提升依法治种能力,推动我国种业更好更快发展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当务之急[1]。
1.2 宣传贯彻新《种子法》的重要性 一方面新《种子法》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有法可依的根本,具有庄严性、权威性,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生产,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2];另一方面新《种子法》是我国种业的大法,也是一部全新的规范种业人行为的根本法,学习贯彻好新《种子法》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任务,更是种业人的必修课。
2.1 强化宣传培训,让新《种子法》全方位覆盖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普法是执行法律的基础性环节,为提高新《种子法》的影响力、覆盖率,让执法者、执法对象知法懂法。衡阳市各级农业部门充分采用立体化宣传、集中培训等方式,确保新《种子法》普法深入乡镇、深入经营户、深入人心。
2.1.1 创新宣传方式手段,确保普法覆盖面和实效精心制定宣贯方案,结合售种关键季节进行重点宣传。通过走入生产企业、经营门店、乡村农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样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宣传栏等各类媒介,开展立体化宣传,增强法治宣传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快推动种子法律进村入户,普及用种知识和维权常识。结合开展“3.15消费者宣传日”、“放心种子下乡”等活动,到乡镇、集市为群众宣传种子法律法规。近2年来,全市悬挂横幅标语500余条,开辟《种子法》宣传专栏160期,发放宣传资料15万余份,开展媒体宣传17次,刊发新闻稿件29条,现场普法宣传1.6万余人。同时,结合执法实践,在媒体上曝光违法案件,通过正反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种子法律法规。
2.1.2 开展集中培训,提高重点群体学法用法水平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陆续开展新《种子法》宣传培训活动。制定学习计划,组织种子执法人员按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学习新《种子法》并考试,参考率达100%,参考人员全部通过考试。共举办《种子法》培训班28期,培训人员达2650余人,对全市乡镇农技站站长、种子生产企业负责人、种子经销商、乡镇种子零售店店主、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重点人群进行《种子法》培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授课培训。通过大范围、多形式集中宣传,有力提升了种业行业市场主体及广大农户的学法意识,同时采取集中培训方式,有效提升了种子执法人员水平和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增强了用种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新《种子法》贯彻落实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提升了依法治种工作水平。
2.2 落实新《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能,确保用种安全
2.2.1 抓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夯实依法行政基础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开展了以“有职能、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手段、有成效”为总体目标的种子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内练“基本功”、外树形象,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全面为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者、种子使用者提供“保姆式”服务,摸索出了县级种子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新模式[3]。经过1年多的努力,初步理顺了种子管理职能、健全了种子管理机构、保障了种子管理经费、落实了重点工作。目前,全市共成立了13家种子管理部门,其中8个独立法人单位,5个为内设机构,全市种子管理编制人数181人,实际在岗人数148人。大部分县级管理机构都配备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种子检验检测场地和设备,种子管理部门运作规范。
2.2.2 抓农作物品种安全跟踪评价与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突出管种治种服务职能 继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之后,农业主管部门开始积极推进种业“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点主要表现在:为减少事前审批,放宽许可条件;强化事后监管,明确主体责任;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意识。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衡阳市2017年开展了农作物品种安全跟踪评价工作[4]。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全市农作物品种安全跟踪评价经费从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中列支320万元。共评价农作物品种数量543个,定点调查点91个,走访调查196次,专家评价29次,及时向企业反馈缺陷品种信息9次,对10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发布了风险提示,在重点跟踪的60个品种中发现了3个存在严重缺陷的水稻品种,并发出了预警和谨慎推广建议;全市共有新品种展示示范点25个,展示示范面积132.6hm2,展示示范水稻品种255个、玉米品种3个、其他作物品种(油菜、西甜瓜)59个。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19场次,参加观摩人数3400余人次。做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农户看戏”,实现种子经销商与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看禾选种,看禾订种”,达到农企“零距离”对接,有效指导农民科学选种、良法栽培,加速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提高了良种的覆盖率,并根据新品种展示示范成果筛选确定了6个新品种向全市推荐种植。通过农作物品种安全跟踪评价与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发挥了良种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精细农业的关键作用,加快推进了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保障了全市的农业用种安全。
2.2.3 抓种子市场监管,强化依法治种执法职能一是形成协同联动机制,做好“五个相结合”,开展“四大专项”行动。本着“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部门打假与举报维权相结合、挂牌督办与问责相结合、大要案查处与公开曝光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开展种子企业专项督查、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制种基地专项巡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等四大专项行动,实现对种子市场全覆盖管理。2017年全市共开展种子基地督查32次,开展市场专项检查164次,抽检种子样品679个,检查种子企业15家,检查市场495个,检查经营门店1703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25起,立案查处19起,查获涉案种子0.275万kg。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营造执法普法良好氛围。通过细化完善执法工作制度流程,做好新《种子法》与现有管理的衔接工作,堵塞监管执法漏洞。紧盯重点区域市场、重点经营主体、重点作物品种,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超范围推广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案件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了“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高压氛围。
三是积极推动社会共治,注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完善举报投诉奖励,加快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和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切实加大监督抽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种子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法治、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
通过综合运用以上措施,有效地规范了全市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近年来,种子质量案件明显减少,未发生大案、要案,散装种子近乎绝迹,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2.2.4 抓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确保主要农作物种子全程跟踪监管可追溯 新《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前或者播种前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备案对象数量多、备案意识淡薄、备案主动性差等问题,全市加强了培训工作,以提高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意识。通过对全市所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乡镇零售商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其法治素养及网上备案意识。抽调业务骨干和监管执法人员开展进企入户培训,对一些文化水平低、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和电脑的种子零售商,采用自带电脑、挨家挨户的“保姆式”培训服务,确保主要农作物种子全程跟踪监管。2017年全市网上经营主体备案1679家,占全市所有经营户的98.6%,有效地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筑牢种子安全“防火墙”,确保了种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2.5 抓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种落到实处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农业部门按照新《种子法》和中办发[2017]31号文件要求,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执法”、“谁主管谁执法”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为《种子法》执法普法的主体责任单位。二是建立“三项制度”(执法人员上岗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普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治种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三是建立种子管理权力与责任清单,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杜绝各种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3.1 存在的问题 个别县市没按照《种子法》要求明确县级种子执法主体监管职责,农业综合执法、种子专业执法存在一定业务交叉;基层种子管理队伍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对新《种子法》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执法能力不足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并存;基层种子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匮乏,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检测设备,难以满足种子市场监管的任务要求。
3.2 建议 进一步加大《种子法》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健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加强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属地执法责任制,强化基层种子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有效衔接,既要防止重复执法,又要防止出现执法真空;切实保障基层种子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1] 张延秋.学深学透《种子法》,全面提高依法治种水平[J].中国种业,2016(1):1-2
[2] 邓光联.法律保障支撑 推动种业发展[J].中国种业,2016(2):1-6
[3] 刘章生,谭咸彬.加快推进县级种子管理体系规划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种业,2018(1):41-44
[4] 谭咸彬.加强农作物品种安全跟踪评价工作的思考[J].中国种业,2018(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