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眉 廖宏伟 赵 铭 谭成彬 徐军华
(1湖南省衡阳市蔬菜研究所,衡阳 421001;2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委员会,衡阳 421001)
在种子执法检查中,除发现相对明显的违法情形外,还经常遇到一些形式多样、相对隐蔽、比较复杂的违法情形。依法有效精准打击这些隐蔽复杂情形的违法行为,让这些违法情形无处遁形,那么先对这些违法情形准确定性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归纳了在种子执法实务中几种相对复杂的具体违法情形,并试着对其违法性质进行了认定。
1.1 品种实际推广、种植区域与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符通过国审或者本省审定的品种,品种实际推广、种植区域不在审定时确定的适宜区域内,也不在与审定时确定的适宜区域为同一适宜生态区[1]的地域范围内。
1.2 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范围内引种其他省审定的品种引种的[1-2],但不是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引种。
1.3 审定前的发布广告、推广、销售行为有些品种在执法检查时虽通过了审定,但在通过审定之前就进行了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那么,在通过审定之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种子应该是未审定种子。这种情形在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当年就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的品种中比较常见,并且在这种情形中,标签上审定编号的标注可能有4种表现形式:不标注审定编号;标注的审定编号系伪造;标注的审定编号为其他品种的审定编号;标注通过审定时取得的审定编号,但该审定编号可能是审定前就标注了(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知),也可能是通过审定后补充标签再标注的。
有些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执法检查时虽然已经登记,但在登记之前就已经发布广告、推广,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了。那么,在登记之前发布广告、推广,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的种子应该是未经登记的种子。
在这种情形中,标签上登记编号的标注也可能有4种表现形式:不标注登记编号;标注的登记编号系伪造;标注的登记编号为其他品种的登记编号;标注登记时取得的登记编号,但该登记编号可能是登记前就标注了(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知),也可能是登记后通过补充标签内容再标注的。
在种子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先播种后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在取得许可证之前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在这种情形中,销售的种子其标签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的标注可能有4种表现形式:不标注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系伪造;标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取得的;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后来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但该编号可能是在正式取得许可证前就标注了(通过特殊渠道获知许可证编号),也可能是取得许可证之后通过补充标签内容再标注的。
生产经营的品种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品种范围内,但如果该品种种子播种在先,变更登记在后。那么,变更登记前生产经营该品种种子的行为就是没有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另外,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遇到老证到期,重新申办新证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既要核实取得新证后的种子生产经营是否按照新证的规定,又要核实取得新证前的种子生产经营是否按照老证的规定。
5.1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载明的事项不齐全应当载明的事项至少包括《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列举出来的事项,缺一就应当是应当载明的事项不齐全。如生产档案缺少“播种日期”记录事项。
5.2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载明的事项记录不完整生产经营档案中存在记录空白的情况。如“播种日期”记录事项未填写内容。
5.3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内容不真实表面看起来记录了相关内容,但记录的内容不真实[3]。如填写伪造的“播种日期”。
6.1 标注内容有特别要求但检查时不容易发现的标签违法情形如大包装种子实行分装未标注分装单位,进口种子未标注进口商等。
6.2 标签内容不符合标注要求标签不但要标注应当标注的内容,而且标注的内容要符合标注要求。如品种名称只能标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而不能标注或者同时标注该品种的其他名称;除分装、进口种子外,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等。
6.3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这种情形比较复杂,在执法实务中容易把这种情形的标签违法误作为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来定性。标签违法属于这种情形的主要有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标注伪造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标注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注自己取得的但不包括该品种的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重新申办新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后,销售种子其标签仍然标注原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在审定时确定的适宜区域内或者在与审定时确定的适宜区域为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内推广、种植,但修改了“适宜种植区域”标签内容;审定、登记品种标注伪造的审定、登记编号或者标注其他品种的审定、登记编号;授权品种标注伪造的品种权号、标注其他品种的品种权号、标注无效的、终止的品种权号等。
在执法实践中,时常发现有些种子标注的品种名称与审定种子的品种名称很相似或相近,主要是与审定种子相比品种名称出现多字、少字、别字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品种名称相似或相近的种子可能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品种,也可能是同一个品种但在制作标签时对品种名称核对不准,导致出现品种名称多字、少字、别字等情况,实际情况属于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大。对品种名称存在多字、少字、别字的情况,妥帖的办法就是对多字、少字、别字的品种进行品种鉴定,核实品种名称相似或相近的种子是否为同一个品种。若是同一个品种,可依据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认定为假种子[4]。
当然,若确实不是同一个品种,那么可认为与审定种子的品种名称相似或相近的品种是一个新的品种,则该品种很可能未审定。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若销售的侵权品种其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不是授权品种的品种名称或者不标注品种名称。那么,这种情形既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也属于假种子的范畴[5]。
在这种情形中,种子标签上品种权号的标注可能有4种表现形式:不标注品种权号;标注伪造的品种权号;标注授权品种的品种权号;标注其他品种的品种权号。
[1] 陈梅香.新《种子法》实施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种业,2017(9):36-37
[2] 薛福元.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有关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J].种子科技,2012(12):20-21
[3] 程亚茹,宋兴森.浅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管理[J].现代农村科技,2013(5):76
[4] 武合讲.品种冒充型与品种不符型假种子的理解和适用[J].种子世界,2016(6):14-15
[5] 高国文,张弩,杨斌,等.领会新法精神 管好种业行风[J].中国种业,2016(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