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的做法与初步成效

2018-01-17 12:26戴德江王华弟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省农业厅许可职能

戴德江,张 路,沈 颖,王华弟

(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总站,浙江 杭州 310020)

浙江作为农药生产和出口大省[1-2],新《条例》颁布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分管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召开《条例》实施专题协调会,省农业厅围绕新职能承接、机构队伍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等重点方面,切实抓好《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农药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笔者系统梳理了浙江省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与工作进展,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新要求和浙江实际,提出了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以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及配套规章、切实加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 主要做法

1.1 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全面部署落实 新《条例》颁布后,省农业厅先后两次向分管省长进行专门汇报,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实施《条例》有关情况的专报,积极争取省领导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争取省政府召开了《条例》贯彻实施专题会议,分管省长召集省府办、编办、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农业、工商、质监、安监、法制等10多个省级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了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33号),明确由省农业部门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要求全力做好职能交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等方面工作。省农业厅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条例》宣贯实施的具体事宜,明确药检、执法、植保等厅属相关单位农药管理的职责分工,要求分管厅长分别抓好推进落实。随后,省农业厅组织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视频会议,邀请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等到会指导,对全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好新《条例》进行动员,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农药管理各项工作进行部署。

1.2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保障支持 认真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主动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对职能界定、机构建设、财政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1.2.1 对省级部门农药管理职能进行界定 根据《条例》农药管理职能调整,提请省编办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并对农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农药管理职责进行界定明确。

1.2.2 加强农药管理体系队伍建设 及时向省编办报送了要求加强省本级农药管理机构建设的函,要求增设农药管理处,将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更名并增加人员编制。同时,组织开展市县农药管理体系建设调研,邀请省编办参加,分别由省农业厅领导带队,赴台州、湖州、嘉兴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结合市县面上机构人员现状调查分析,及时撰写《浙江省加强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研究提出加强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联合省编办出台指导意见,推动全省农药管理体系队伍建设。

1.2.3 加强财政保障支持 在职能调整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主动向省财政部门报告提出,新《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新增了农药生产管理等多项新职能,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增加农药生产管理、产品质量抽检等农药检定管理工作经费、农药产业发展等专项经费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经费,切实保障农药管理各项新职责全面依法履行。

1.3 承接履行新增职能,确保平稳过渡

1.3.1 做好转换期农药管理职能交接工作 多次与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进行对接协调,及时移交农药生产企业名录、审批产品名录、管理制度、专家库信息等资料,商定共同做好转换期农药生产管理相关工作。通过省农业厅发函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药生产企业“两证”、迁址扩建、农药经营主体等情况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现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有效期,了解农药经营及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现状,为新职能承接奠定基础。

1.3.2 认真准备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理 加强与部种植业司、部药检所的请示对接,借鉴兽药生产许可办理经验,结合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办事指南、评审程序、审批标准等。在行政许可办理的顶层设计上,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纳入省政府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整合内部力量,加强人员配备,为早日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理创造有利条件,争取尽快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1.3.3 推动农药溯源管理 省农业厅召集各市、部分县(市、区)农业部门、有关农药生产企业及厅属农药管理职能单位负责人等,组织召开座谈会,座谈交流农药标签二维码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农药标签二维码实施。分管厅长多次带队赴企业进行督查指导,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加快改造工艺流程,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加快添置扫码设备,确保在规定时间100%实现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二维码,实现农药全程溯源管理。

1.4 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推进依法治药 为认真做好《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贯实施工作,省农业厅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专题学习,及时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全省法制、药检、执法、植保等分别举办专题培训班,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在全省迅速掀起《条例》学习宣贯的新高潮。结合浙江省“平安护航质量安全”等系列行动,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农药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农业厅派出督查组对11个市和部分县进行督导检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8 000余人次,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安全生产。通过多层级、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快速营造了《条例》宣贯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新要求进村、进企、进社、进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进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进基地、进农户。

2 初步成效

2.1 强化了农业部门农药管理职能 新《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更多的新职能新职责,为农业部门加强农药全程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1.1 及时调整划转新职能 将原由工信、质监等部门承担的“农药企业开办”、“农药生产批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整合为“农药生产许可”一项行政许可,依法划转至省级农业部门。同时新增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执法处罚等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相关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事项作了同步调整。

2.1.2 顺利完成了职能承接 共同做好过渡期农药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了平稳过渡。

2.1.3 全面落实了属地责任 强化农业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市场监管各环节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明确安监部门加强农药安全生产监管,环保部门强化环境保护监管,把好农药生产的前置关口,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发改、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农药管理工作。

2.2 加强了全省农药管理机构建设 积极争取省编办的支持,做好职能划转、机构增设及更名、全省体系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

2.2.1 新增设了农药管理处 2017年8月,省编办批复同意在省农业厅质监处增挂农药管理处牌子,新增一名副处级领导职数,负责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等管理工作,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省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等。

2.2.2 对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更名 省编办批复同意“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更名为“省农药检定管理总站”,挂“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为省农业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明确了机构编制方案,主要承担农药生产管理、生产许可办理、农药登记初审等具体工作、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农药质量监督与农产品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核定编制24名,站长1名、副站长2名。

2.2.3 加快推进全省农药管理体系建设 在摸清全省农药管理体系队伍现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加强全省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2月5日,省农业厅联合省编办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质发〔2018〕3号),对职责调整、机构建设、编制配备、机制创新、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导地方落实农药管理履职机构和人员,努力构建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农药管理工作体系,这为新一轮机构改革赢得了先机、争取了主动。这项工作得到了部种植业司和部药检所的充分肯定,《种植业快报》第008期专题刊发宣介了浙江的做法与经验。

2.3 加大了财政投入支持保障力度 主动加强沟通,争取加大投入力度,以省农业厅名义报送《关于要求新增履行农药管理职责保障经费的函》,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增加省级以农药生产许可专家核查、产品质量抽检全覆盖为主的农药管理许可检定业务经费,新购配置一批农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目前,省财政部门已批复同意省农药检定管理总站增加预算998万元,其中农药管理许可检定业务经费增加98万元,实验室农药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经费900万元(2019年计划再投入800万元),确保新增职责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各地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农药监督管理、执法监管、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4 依法开展了农药生产许可办理 认真做好农药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准备工作,明确农药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机构为省农业厅行政窗口,技术审查机构为省农药检定管理总站,行政审批机构为省农业厅农药管理处。及时发布《浙江省农药生产许可服务指南》,制定农药生产许可办理内部流程,出台了《浙江省农药生产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省农业厅审核的基础上,公布了新组建的专家库成员名单(56人),设计农药生产许可证样式,摸查掌握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办证需求情况。同时,省农药管理总站整合内部力量,调整产业科、质管科相关职能,落实5名技术人员,做好农药生产许可办理的具体工作。经前期有序准备,4月17日省农业厅核发了新《条例》实施以来浙江省的第一张农药生产许可证,截至目前,已接收申请并审核企业23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企业18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9家,标志着浙江省农药生产许可管理方面工作稳步迈入正常轨道。

2.5 全面加强了农药市场执法监管。

2.5.1 严把农药经营许可关口 在浙江省先期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新《条例》要求,认真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准备工作,明确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受理机构为县级以上行政服务窗口,技术审查机构为相应层级的植保、执法、农作站等单位组成的审查小组,行政审批机构为相应层级的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制定《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业务手册》,向社会公告《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在全面分析22种定点经营限用农药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协会自律、主体承诺”的方式,整省推进限制使用农药全区域退市,目前全省88个涉农县(市、区)全部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全区域退市,并签订《不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承诺书》7 612份。举办农药经营许可培训班,各县(市、区)农业局对接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56学时培训。截至目前,全省已核发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740本,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4本(其中出口贸易型企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3本)。

2.5.2 加强农药市场质量抽检 全面启动实施农业质量年十大行动,将农药质量抽检作为质量大监测行动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农药隐性成分专项监测,坚持检打联动,建立倒逼机制,推进放心用药。

2.5.3 加强农药市场执法检查 在对浙产农药产品标签二维码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统计的基础上,围绕新划入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能,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包括二维码标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绿剑”执法护农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假劣农药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震慑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

3 下步工作思考及建议

新《条例》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基层农药管理机构建设需要加快;农药生产管理职能承接后农药工艺、质量控制等专业人才缺乏,技术支撑能力不强;农药标签二维码等溯源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和安全用药工作等需要加强,这些问题都要积极正对和有效克服。下一步,将继续抓好新《条例》贯彻实施,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际,勇于担当扛起农药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好新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的农药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农药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全程监管、服务和指导。

3.1 全面依法履职 深入贯彻新《条例》及配套规章、部省有关加强农药管理的政策文件精神,按照核定的职能机构和职能界定,优化整合人员力量,落实岗位责任,构建生产、经营、使用等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强化并有效落实农药管理属地责任,积极推进农业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充分认识加强农药管理对于保障农业“三个安全”、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特别是职责任务重的地区,成立农药管理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农业部门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防止职能不清或管理缺位,加强与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依法全面履职。

3.2 完善体系队伍 建立健全农药管理体系队伍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确保履职到位的组织保障。按照省农业厅与省编办联合印发的加强全省农药管理体系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履职机构,合理配备编制,积极推动落实。各地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实际,按照当前机构改革和农药监管需求,统筹设置农药管理和服务机构(统称履职机构),配备与当地农药产业发展、职责履行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及时做好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推进农药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充实基层农药监管执法力量;加快人才引进和从业人员的培养,特别是农药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紧缺人才,着眼农药管理工作技能培训和业务水平提升,全力打造爱岗敬业、作风优良、专业技能突出、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一懂两爱”情怀的新时代农药管理工作梯队。随着机构改革“简政放权”深入实施,农药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全国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上下对口、运转高效的农药管理专业队伍,建议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全国农药管理体系建设大调研,争取出台加强全国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确保农药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整体推进。

3.3 加强保障力度 一方面,积极争取省财政保障经费的稳定和更大支持,建立健全农药监管的长效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农药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技术评审、执法监管、监督检验、推广应用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的投资建设,进一步加强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的农药监测预警和技术支撑的条件和能力。同时,建议农业农村部设立预算专项,加大对农药产业发展、全程监管信息化建设、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废弃农药及包装物回收处置、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生物农药和“一高两低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使用等方面的专项支持,促进农药行业和绿色农业发展,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3.4 创新工作机制 优化农药管理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农药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和便民化。建立完善农药全程监管机制,严把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关口,加强证后监管,加大农药产品质量抽样监测频度,加强农药市场的执法检查,做好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做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监管无缝对接、不留死角。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的信息化手段,借助或整合现有的网络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提升农药监管效能。优化整合农药服务社会资源,鼓励和扶持农合联、植保专业化防治等新型服务组织,作为农药公益性服务的补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病虫害统一防治,统一配送农药服务,整合、压缩农药经营网点,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利用和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的科技资源,搭建农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绿色农药新产品、新制剂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作用,更好服务于农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3.5 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农药全程监管离不开技术支撑,无论是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许可办理,还是产品质量抽样监测、市场执法监管、溯源管理、农药使用指导等方面,都需要农药相关的专业人员来承担。加强业务培训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省里将农药履职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列入全省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与实地调研方案,加快农药履职人员能力提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借助网络媒体、培训讲座、现场指导等手段,持续做好《条例》及配套规章宣传,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农药管理的浓厚氛围,确保《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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