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明涛
摘 要:新时代以来,习近平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基本定位,就人民政協的地位、性质与功能作出了一系列创新论述,这些论述对于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实践习近平人民政协理论时,要适度调整政协界别,彰显政协的爱国统一战线属性;提高政协委员辨识度,突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提高政协委员综合素质,加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建设,以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关键词:习近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路径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协商,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与各民主党派进行的关于国家大政方针与重要决策的协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基本定位,就人民政协的地位、性质与功能作出了一系列创新论述,有力地推进了新时代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一、习近平关于人民政协的地位、性质与功能的论述
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充分肯定了“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
正是基于对人民政协新的功能定位,习近平强调,人民政协要深入进行调研视察、协商议政,积极开展民主监督,讲真话、进诤言,出实招、谋良策。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搭建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形式、创造民主氛围,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习近平指出,“搞好政党协商,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努力。民主党派在提高政党协商水平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但中国共产党担负着首要责任,因为我们是执政党,应该更加自觉地做到虚怀若谷、集思广益”,首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有效实现其功能定位中肩负首要责任。
中国式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就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习近平继承发展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基本定位,在坚持政协作为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同时,不仅肯定了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重要形式和制度安排,而且强调了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而人民政协则是实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其成功与否,关键在执政党。
二、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人民政协理论的若干路径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的队伍建设”。人民政协的发展过程中,某些制约政协委员发挥应有作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有待逐步破解。如目前普遍存在着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的区分度降低。以及政协委员代表性不强、界别意识弱化、监督功能不彰的趋向。要增强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习近平关于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发挥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功能,有效发挥政协在政治吸纳和决策咨询方面的独特作用,政协委员的遴选标准也有待优化,其参政议政能力,特别是“积极开展民主监督,讲真话、进诤言,出实招、谋良策”的能力亟待提高。
(一)适度调整政协界别,彰显政协的爱国统一战线属性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深入研究更好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人民政协的界别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具体划分形式,也是政协会议的组织形式。当前全国政协共设置了34个界别,政协委员中的非中共成员,是体现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重要标志,是将体制外的政治力量有效吸纳进体制内的重要形式。保证政协委员中非共产党员的比例以及政治代表性,是政协能否有效实现其基本功能的重要前提之一。
新时代,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更为公开透明、科学民主的遴选标准和机制。在各界别内部以充分民主协商的方式,遴选出真正社会知名度高、参政议政意愿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绩突出的政协委员候选人之后,由党的统战部门核实、考察,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现代化的要求,调整政协委员各界别的比例和及时拓展新的界别。如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增加这方面政协委员的数量,特别是律师委员的数量,可以探索增设法律界作为新的界别。再如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营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在遴选政协委员的过程中注重扩大这一方面政协委员的比例,甚至探索设置诸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专属界别。此外,对于某些传统体制内的高度行政化和统战意义弱化的界别可以适度合并。
(二)提高政协委员辨识度,彰显政协的协商民主职能
人大与政协在我国政治制度中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从制度设计的逻辑来看,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协是咨询机构;人大以投票为主要表决方式,体现选举民主;政协以协商、讨论、咨询等形式,实现协商民主;人大更多地体现以地域和人口为基础的社会各不同阶层、不同民族的民主参与,政协更多地体现各党派、团体和各界别精英的民主参与。这就决定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不同的角色。人大代表应积极联系选民,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反映各地方民意,参与地方公共政策制定和立法,选举产生人民政府。而政协委员应充分体现自己所在政党和界别的特点与诉求。以提案的形式为执政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专家专长和界别优势,以社会贤达和界别精英身份参与政治协商,参与治国理政。
在现实政治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以及政协委员在联系群众方面的作用,将“两代表一委员”作为同一类型或相似身份的政治角色,不加区分地在基层设置联系群众的接访站或组织去基层调研了解社情民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角色与功能,模糊了政协与政协委员的特有属性和不可替代功能。如果从制度设计的逻辑分析,人大代表理应联系和代表所属选区或选举单位选民,更多地体现人民民主的逻辑;党代会代表理应联系和代表选区基层党员,体现党内民主的逻辑;政协委员更应首先联系和代表所属政党、界别群体,体现精英民主的逻辑。而在现实政治实践中不加区分地将“两代表一委员”混为一谈,既反映了这些重要政治制度在理论意义与政治实践中的差距;也体现了中国现行政治制度内涵的潜力。只要我们在政治实践中更充分地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落实到位,就能够更加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优势,这也是增强“制度自信”的基礎。
为此,首先应进一步改进非共产党员政协委员的遴选标准,以更加突出人民政协作为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协商民主专门机构的政治吸纳功能。重视遴选一切愿意接受共产党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在本界别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在政治上有特定代表性、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愿望与能力的人士。尤其要重视现行体制外,在社会上和市场中自发涌现和成长起来的各界精英,这样才能更加突出政协不可替代的统战功能和充分体现协商民主专门机构的政治吸纳功能,从而强化政协与人大的重要区分,提高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的辨识度。
(三)提高政协委员综合素质,加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建设
政协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参政议政,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建言献策,也有以专家建议和精英舆论的方式,反映民意、开启民智,舒缓社会矛盾。反观现在的某些政协委员,却提出了不少的“雷人提案”,引发舆论哗然。这些提案的出现,不仅影响委员个人形象,同时也有损政协声誉。因此,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委员队伍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其履职能力建设。
要改进政协委员的遴选机制,扩大遴选范围、提高遴选标准,以凸显政协的精英民主特质和统一战线本质,这是由精英的社会稀缺性特征和统一战线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择优选择党外政协委员,避免出现政协委员精英属性不足,统战价值不高,界别代表性不强,参政议政能力匮乏的现象,以提升政协委员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良好形象和作用发挥。有关党组织、统战部门要提高对于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摒弃将政协委员作为一种政治荣誉职务的思想,要选择有强烈参政热情、较高议政能力和相应政治资历的人士作为候选人,切实评估委员候选人的参政议政能力,综合考量其承担责任、履行使命的现实可能性。要加强对于政协委员的政治培训和履职考核,提高政协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特别是要降低某些政协委员缺席率高的现象,减少“雷人提案”发生率,通过真正提高政协委员在政治生活中的实际作用,来改善政协委员的社会形象、提高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