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壮 王演 杨子曦 吴涛涛
[提要] 随着“共享经济”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在社会交通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作为“互联网+交通”典型代表,网约车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同时深刻影响着交通领域的变革。但是,在传统利益的阻击下,它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究其原因,这些挑战源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博弈。本文介绍研究网约车问题的背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不同市场主体间利益博弈的原因。希望通过对网约车发展背景以及博弈原因的解读,了解行业发展困境,进而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网约车;利益;博弈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编号:201710378100)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1月20日
一、网约车研究背景
(一)关于网约车相关研究。网约车的兴起,使得不同角度的网约车研究成为热点,这些研究跨度较广,有对网约车法律地位的研究、有对网约车规制范式的研究、有对网约车创新思维和创新理论的研究等等。不过相对而言,关于网约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律层面,尤其在网约车监管问题上著作较多。国家行政学院王静教授2016年发表的《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一文,从网约车的出现,到网约车市场的新变化,再到网约车市场的新监管模式等方面,详细阐述了网约车的诞生、冲突以及新监管模式,是较早研究网约车问题且内容翔实深刻的文章,后来很多研究成果都参考了这一研究。
关于网约车的研究虽然很多,但是以利益博弈为切入口,专门分析网约车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文章却比较少见,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希望以这样一种全新的视角来解读网约车问题的产生原因。
(二)发展网约车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网约车是指乘客通过移动终端,利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的乘车服务。网约车平台推出的“专车”、“快车”、“顺风车”是网约车服务的三种主要类型。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网约车的出现和发展有很多积极意义。首先,移动平台出行模式给劳動力市场新增了大量就业机会,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据滴滴出行公布的《福州市移动出行(滴滴)就业及社会发展分析报告》显示,80%的滴滴司机属于兼职,以兼职为主的就业形式充分体现了分享经济模式下的优势;其次,网约车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出行选择,大大提高了出行的便捷性和可选择性;最后,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便捷性会扩大消费需求,同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能够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网约车的出现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效应,打车软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出行模式,人们会增加约车,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形成增量出行需求,进而加重城市拥堵,对于大城市而言,影响尤为明显。
(三)网约车发展现状。网约车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目前,这个大的群体有两种主要的分类:一类是以滴滴、优步为代表的网约车企业,他们搭建平台,聚拢社会上闲散的私家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另一类是以神州专车为代表的网约车企业,他们搭建的则是另一种平台,利用租赁公司所购车辆,建立大型的车辆共享池,开展运输业务。
根据CNNIC最新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网络预约出租车用户规模达2.25亿人,较2016年上半年增加6,613万人,增长率为41.7%;网络预约专车用户规模为1.68亿人,比2016年上半年增加4,616万人,增长率为37.9%,网络预约专车用户在网民中占比为23.0%,比2016年上半年提升5.8个百分点。就目前而言,网约车发展增速可能会有所放缓,但体量依旧庞大。
在市场份额方面,易到深陷乐视危机,经营状况不容乐观;神州专车主要针对中高端市场,占比相对较小;滴滴在网约车领域优势巨大,尤其在合并快的和优步之后,市场占比超过3/4,居于强势垄断地位。(图1)
二、网约车博弈原因分析
网约车市场中,现有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类:一是政府部门,他们负责制定网约车发展规范并且对于网约车的发展态势进行监管;二是网约车公司,他们作为网约车平台的搭建者以及利益追求者,对于网约车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有着强烈的意愿;三是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消费者,可以称为“基础用户”,他们是网约车系统和服务最直接的体验者。以上这些,既是网约车市场中的主体,也是博弈问题的利益相关方,博弈问题由他们产生。
(一)网约车公司与“基础用户”的博弈
1、博弈现象。网约车在发展之初,优惠力度十分显著。以合肥为例,2016年暑期,优步和滴滴同时进入本地市场,两家公司为了抢夺用户资源,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活动,这些带有福利性质的措施,不仅让两家公司的用户数量急剧增长,也让乘客享受到极大地价格优势和出行便利。与此同时,网约车司机在优惠期间也收入可观,接单运费加上公司补贴带来的吸引力让司机端人数大幅上升。
随着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基础用户”的红利锐减。乘客端优惠活动逐渐取消,出行困难时,溢价率大幅上涨,乘车收费增长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网约车用户开始放弃新的出行方式,转而回归较早的公共交通。与此同时,司机端收益下滑明显,补贴缩减、扣费增加,加上网约车新政提高准入门槛,大批司机出于生计考虑,退出网约车大军。
2、博弈产生原因。网约车作为新崛起的互联网经济,其本质必定逐利,博弈产生,究其根本,源于双方利益分歧,具体分析上,我们可以从对立双方角度思考博弈原因。首先,从网约车公司的角度来看,盈利是企业生存的前提,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基于利润考量的价格提升,无可厚非,而且随着网约车新规出台,对于网约车限制进一步加强,网约车的优惠减少、运费上涨可以预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滴滴公司所处的优势垄断地位为其获得超额利润创造了空间。因此,网约车价格的陡升又有着双重的性质;其次,从“基础用户”视角出发,双方博弈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滴滴公司享有垄断地位,为获取超额利润,在调价以及优惠方面的行为过度,导致网约车价格攀升、福利减少,对于“基础用户”的利益压缩严重,这是双方博弈产生的首要原因;第二,“基础用户”率先接触网约车,在享受行业便利的同时拥有较高期待,但是网约车发展趋势与他们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分歧在所难免。endprint
目前来看,网约车公司占据主导,而消费者和司机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两者并不对等,但是滴滴要想发展、获得长足进步,必须调整好与基础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单纯从自身角度出发,而要达到一个两者都能接受的一个均衡状态,这样才会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二)网约车公司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1、弈现象。2016年10月8日,北京、上海、深圳相继出台了网约车新规的细则,对驾驶员的户籍、车辆牌照、年限、车型以及拼车规则等进行了较为严苛的规定。在这之后不久,全国其他城市也相继出台了监管意见,这些监管意见大多结合了新规要求以及当地具体情况。(表1、表2)
新政的出台大大提高了网约车的准入门槛,使得网约车发展受限严重。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在合规车辆供给骤减、司机端数量规模急剧萎缩、网約车车费骤增,乘客端用户减少等方面。
2、博弈原因。网约车以强势姿态打入国内客运市场,由于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缺乏对于这一新事物的认识和理解,使得监管体系难以及时有效运转。与此同时,网约车作为新兴的分享经济,国际上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难以借鉴。在这种条件下,监管部门抵触和限制有其必然性。
除此之外,政府限制网约车发展有以下考量:首先,网约车的普及使得接入网约车平台的私家车使用率大幅提高,加剧道路拥堵的同时,环境污染增大,最为重要的是,会滞后公共交通发展,政府希望对网约车的适当限制能够促进公共交通;其次,政府有行业保护意图,出租车行业由政府部门掌握,网约车的突然崛起对出租车行业冲击较大,政府部门希望通过适当限制为出租车的市场改制提供时间。
在网约车新规的问题上,双方出发点不同,政府是从可持续性角度分析问题,制定政策,对于某些不可阻挡的新事物,采取限制手段让其平稳发展,以免对现有状况造成太大冲击;而网约车公司更多的是从本行业及本公司的发展前景着手,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同时获取最大利润。
(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博弈。出租车行业在中国发展时间较长,拥有一套独有的行业发展体系,因此在中国,购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自主营运或者进行转包较为普遍。而网约车的合法化使得出租车行业变化显著,一系列罢工停运事件相继出现。在这一轮的博弈之中,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即牌照持有者、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相互对立。主要原因如下:
1、客源的争夺。首先是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之间的矛盾。网约车凭借初期优惠的价格、良好的乘车环境以及随叫随到的出行便利,占据了出租车相当一部分市场。虽然滴滴提价使得出租车市场出现了回暖,但是与往日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当下,传统的巡游出租车也开始使用打车软件,但是客源分享,加上使用打车软件时网约车公司利润盘剥严重,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仍然缺乏优势。
2、营运成本差异较大。从出租车牌照持有者和出租车司机来看,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对于大部分没有牌照的出租车司机而言,牌照价值的变动与他们关系并不紧密。而且他们可以在网约车和出租车之间自由选择,因此他们最大的诉求并非是网约车争夺客源。这些专职司机的抗议行为主要是为了表达自己对于运营成本过高的抗议。主要表现在份子钱过高、劳动强度过大,这是二者博弈产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牌照持有者与网约车之间的对立。在网约车合法化之前,要想取得出租车的驾驶权,必须购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或者承包相关车辆,这些特许牌照价格高昂。以合肥为例,在2015年前后一张出租车营运证的价格可以达到100万元,所以多数人选择借款购买或者合资购买。由于前期成本投入巨大,在运营之初,牌照持有者就承担了很大的从业风险。网约车合法化让这些潜在风险变为现实。第一,网约车无需购买特许牌照,从业成本低于出租车,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更加吸引顾客;第二,网约车合法化之后,无牌照的司机有了加入网约车大军的可能,牌照持有者必须以降低承包费用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条件加以挽留,这在无形中提高了车主运营成本,导致其利润减少;第三,网约车投放相当于在原有的出行市场投入大量营运车辆,导致原有出租车牌照贬值,财产大幅缩水。
三、结语
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以网络为媒介的交通运输方式为社会带来了崭新的面貌,与此同时,它冲击了原来的利益分配格局,在给一部分人创造机会的同时,也触犯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些新的运作方式的产生,使得原来那些稳定的制度和政策缺乏了与时俱进的要求,难以跟上发展的潮流。
利益主体的分散性决定了网约车博弈问题的多面性,网约车的发展注定曲折,而各方利益的博弈也不会轻易结束。但是,作为“互联网+”与共享经济的典型运用,网约车的发展为社会注入了全新的活力,相信未来会有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
主要参考文献:
[1]姜晓伟.网约车合法化的历程和现状分析[J].领导之友,2017.9.
[2]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
[3]吴海洲,孔刘柳.对我国网约车行业加强监管的博弈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7.6.
[4]贺天宇,戴志.我国网约车监管制度比较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