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林+周觊+赵媛媛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进入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在利益诉求多样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现实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体现民意、凝聚民心的重要渠道。随之,网络舆情作为网络时代的衍生品,在社会舆论中所占的比例和在信息传播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无可避免地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相对集中的部门,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正确应对好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是检察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定义、类型
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系网络舆情的子概念, 是特殊和一般的逻辑关系。作为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应对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厘清网络舆情这一概念。这是检察机关应对和处理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前提。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舆”即舆论,“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王朗传》中:“往者闻权有遣子之言而未至,今六策戒严,臣恐舆人未畅圣旨,当谓国家愠于登之逋留,是以为之兴师。设师行而登乃至,则为所动者至大,所致者至细,犹未足以为庆,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也,并怀伊邑。”这里的“舆论”已与现代语义相同。[1]舆论即指公众在特定的时空里,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情绪的总和。简单而言,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舆论衍生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网络舆情,即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持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网络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大、表现形式更丰富、发布主体更广泛、真实性更难以识别、信息风暴的形成带有突发性。
(二)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内涵及概念厘定
涉检信访工作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问题、纠正工作失误的一种渠道,多年来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广义的涉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向检察机关反映,或者分流至检察机关的的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八)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2]
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作为网络舆情向检察机关的延伸,顾名思义,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涉及涉检信访事项的网络舆论总和。笔者认为,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和表达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所履行职能的各类信访事项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三)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类型
依据上述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定义,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按其性质划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关的网络舆情。这些职能涵盖了侦查监督、刑事诉讼监督、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职务犯罪举报等职能。另一类则是涉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本身的执法执纪情况、改进检察工作、队伍建设的网络舆情。
二、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形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快,网络的迅速普及和高速发展成为必然,同时也为网络的兴起打下了物质基础。一方面,党中央更加重视民主进程,媒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纽带,网络成为上传下达的一个交流平台;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打造信息高速公路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國网民规模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3]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其中,2015年新增网民3951万人,增长率为6.1%,较2014年提升1.1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占比提升至90.1%,无线网络覆盖明显提升,网民Wi-Fi使用率达到91.8%。
据高检院控告厅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事项83万余次,同比上升90.1%,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事项112万余件次,同比上升35.3%,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事项114万余件次,同比上升4.1%。近三年来,涉检信访事项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对检察机关如何及时、主动、有效地应对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事项,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带来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同时,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人们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所履行职能所形成的意见、态度和情绪,一般不容易形成社会舆情。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时代颠覆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赋予了每个网民在互联网应用层面的话语表达权。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发泄自己情绪和不满。而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所在,导致了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所表达的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紧密相关的涉检信访事项的意见、态度和情绪,往往因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表现形式丰富等特性,在极短的时间内传及网络所能够延伸到范围,以至形成一定范围内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造成突发性的信息风暴,使“普通”事件升级为“焦点”事件,给检察机关带来许多负面影响。endprint
三、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特点
(一)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
网络信息传播呈现的是非线性的交叉、重复、叠加式传播覆盖,其传播具有即时性、快速反映、广泛参与和互动强的特点,信息的传播能量可以瞬间得到释放,相关信息及其评论在网络空间上快速生成,并产生巨大的傳播影响。网络打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各种类型的网络信息几乎能实时发送并接收,信息传播速度相当快,信息传播范围广。同时,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开放性、检索便利性等优势,满足了网民对信息的需求,成为群体性事件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一个普通涉检信访事件的存在,加上网民的“自由”猜测和一些情绪化的意见,通过反复转载,在网上迅速扩散,就可使一个普通事件或个别言论,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网络所能够延伸到的角落,使相关舆论持续升温,舆情传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使普通事件升级为群体性事件。一些言论由点到面,由小到大,往往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很快就会形成舆论,产生社会影响。
(二)网络舆情具有多元化和丰富性
传统媒介的信息承载量有限,而网络具有海量的信息存储能力,且网络的传播方式完全开放,为网络信息的丰富性提供了便利的空间,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一个打破限制的自由平台,加之网络所具有的隐蔽性、难控性等特点,使得每个网民都可以在几乎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信息或发表观点和意见,每个人在选择信息和发布信息方面都具有极大的自由度。从网民的分布范围看,其涵盖了社会的各领域和各个阶层,网络舆情集合了不同网民的价值诉求和意识形态,加之网民对涉检信访事件的受注面、关注点不尽相同,造成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走向呈现不可预知性,形成不同的炒作热点,造成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
(三)涉检信访网络舆情难以有效控制
网络信息传播与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不同,其具有的即时性、多元性、互动性和跨地域性特点,决定了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在时间和空间的把握上难以进行有效控制。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形成快、传播广、影响大,给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措施应对、实时管控等带来诸多困难。此外,部分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网络设施保障,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性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对如何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检信访事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技术上仅仅依靠删帖、屏蔽等粗陋手段予以应对,效果上往往事倍功半、徒劳无益。
(四)网络舆情对涉检信访事件敏感度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政法部门本身具有的重要性、特殊性、敏感性和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等特点,其工作动态、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往往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特别是由于检察机关担负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其地位具有特殊性,导致网络上对涉检信访事件的信息敏感度更高、社会关注度更广。同时,由于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渐深入,社会公众对涉及到举报职务犯罪的反贪腐涉检信访案件往往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关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凡是涉及权力、贪腐、渎职等因素的网络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群体性事件,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更是如此。
(五)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影响检察机关司法活动
由于网络传播的相对隐蔽,并且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有效监督,部分网上不实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酿成群体性网络事件,给检察机关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可能对涉检信访事件的处理特别是司法活动形成干扰,致使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畏难情绪,怕失言、怕媒体、怕问责,导致事件不断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影响,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造成损害,更会损害程序正义和社会法治。有些时候,检察机关处理的某些涉检信访事件会引起网民的普遍关注,而所形成的网络民意却又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若不及时疏通、引导,很快会变形成“民意”与法规的冲突。而通常情况下,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网络舆情的强大力量使得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得不谨慎考虑“民意”,尽量在维护我国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融合民众观点,在民意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做出处理结果。
四、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网络开放性强但约束力弱,给虚假信息、谣言、情绪宣泄等提供了空间,大量负面的网络舆论,极易形成危机事件,有时甚至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在应对和处置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笔者认为,现目前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观点盲目跟风
网民在网上对于某一涉检信访热点事件的个人意见是多样化的,这固然体现了网上舆论多元的特点,但是一些网上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这种情绪化言论在当前仇官、仇富、民粹的不良心理影响下很容易扩大化,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从而引发有害舆情。加之缺乏理性、负责任的舆论分析和疏导,往往被不明真相的网民一再放大,动摇更多人对社会公正的信心,给检察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妨碍检察机关正常的公正执法秩序,危及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如2015年发生的庆安枪案,徐纯合的家庭情况曝光后,其家庭困难的境况,现场图片显示其母亲和孩子目睹事发全过程,极易刺激舆论同情心。同时,警察截访、泄愤等传言将涉事民警“定位”为“恶警”,加之当前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使大量的情绪性网友站队支持徐纯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民警开枪合法性时,受到了大量的舆论压力,后依据调查核实认定民警系依法执行公务,使用枪支依法合规,调查结论发布后,仍受到部分网民的质疑。
(二)网络信息大量虚假化
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高度开放性和相对网民身份的隐匿性,导致网络上虚假信息发布非常容易。一些人出于某种动机,发表或转载虚假信息,制造所谓的“内幕消息”,靠制造点击率吸引网民注意,无限夸大事实,追求“眼球效应”,造成事情的恶性发展。有的直接发源于网络社区论坛、聊天室、帖吧,有的通过电子邮件、手机、博客等传播,信息参杂多元观点,极易造成歪曲、失真。同时,由于网络的无边界性,“网络谣言”比“现实社会”中的谣言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影响范围更大,引起社会“恐慌”程度也更大,往往会造成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如2016年上半年发生的“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东北农村“礼崩乐坏”、“安徽男子术后右肾丢失”等虚假报道均在网上传播、发酵后引发阅读量超千万级甚至数亿级的网络热议,这些虽然不是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但集中体现了网络舆情存在的虚假化问题。又如近期引发热议的雷洋案,出现了不止一次的虚假信息被大量传播的情况,如“雷洋被电击致死”、“雷洋之死与常州环境调查事件有关”、“雷洋嫖资收据”等,这些虚假信息的传播、充斥无疑会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案造成不小的困扰和舆论压力。endprint
(三)西方反华势力舆论渗透
随着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网上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变得愈发复杂。西方反华势力大肆利用互联网影响中国舆论生态圈,同时借助境外一些媒体故意炒作散布反动言论,企图丑化我们的党和政府,挑拨社会矛盾分化人民内部团结,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进行舆论渗透和文化入侵。通过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建立网站和专门机构,雇佣网络写手,制造和利用网络谣言,对热点和敏感涉检信访事件进行恶意炒作,通过网络发酵尽力放大事件的政治意义,进而恶毒攻击我国检察制度、歪曲检察机关形象,同时不遗余力地美化、渲染西方司法制度,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制造事端,形成了更大的舆论威胁。
(四)检察机关妥善应对措施不力
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方式,检察机关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缺少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事件缺少敏感性,对处置突发性事件没有预案,一旦发生网络舆情突发情况,往往惊慌失措盲目应对,不能及时引导和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导致负面影响难以及时消除甚至扩大。失控失真之下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势必严重的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及社会形象,甚至拖累检察机关健康发展和检察队伍的全面建设。
五、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之应对措施
在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权利诉求日益汹涌,舆论监督无时不在,以某一个检察机关来应对这个越来越庞大的网络社会,无疑是势单力薄的。检察机关如何因利势导,消减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在传导负面事件上的渲染效果,对这些网络舆情加以有效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转变应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传统观念
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不仅政治敏感性强而且与检察机关的形象息息相关,正面的舆情信息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负面的舆情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会破坏检察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长期以来,多数检察机关对于负面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应对以回避、沉默为主,对舆情的回应较迟,即使回应,也是惜字如金,不正面回应网民质疑,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对网络的管控力度,等待舆情沉寂。如辽阳市女检察官王妍打人事件,辽阳检察院在事发五天后,仅召开短短五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并不接受记者提问。这种回避、沉默的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负面舆情的解决,反而会加深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破坏检察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转变观念,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理性应对网络舆情,正确看待民众意愿的表达,敢于接受民众的监督,这是降低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可能性的根本。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和疏导网络舆情中的“民怨”,关注和引导网络舆情中的“民议”,尊重和沟通网络舆情中的“民意”,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
(二)建立健全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联动工作机制
网络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的必然要求;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控是应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多部门横向联动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模式则是应对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重要手段和根本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可成立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研判与处置领导小组,以办公室、宣教、信息、控申部门为主,公诉、职侦、案管、预防等业务部门为辅建立起以“宣传引导、舆情监控、预警防控、联动处置”为工作主线的“四维一体”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作为对外交流和检察机关形象宣传的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信息平台,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制度,以正面的网络宣传引导舆论导向,让网络成为推进检务公开的窗口、展现检察文化的平台;通过建立健全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收集-核实-研判-预警”应对机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对零散、初级的舆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核实、梳理、归纳,形成有价值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信息,并对其进行仔细研判分析,把握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导向,进一步强化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预警和防控,从而抢占化解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危机的主动权;通过依托检察内网,规范细化信访舆情信息通报机制等方式,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涉检信访舆情共享、多部门联动应对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妥善的应对和处置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同时,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媒体热炒的重大敏感涉检信访舆情事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做好有关解答,对重大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要适时跟踪,及时公开事件调查、处置情况,不给滥加猜测留有空间。
(三)完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分类-评估-上报”制度
按本文之前所述,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可分为涉及检察机关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关的网络舆情和涉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本身的执法执纪情况、改进检察工作、队伍建设的网络舆情两大类。笔者认为,可根据前期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信息进行的汇总、梳理、归纳、分析情况,对有价值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的分别处置,同时按照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影响程度、涉及范围等做好风险评估,确定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危机等级,可分别评定为紧急、重要、普通三级。紧急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应依照检察机关内部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联动应对工作机制进行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并立即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对于重要的、普通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可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以及网络舆情的危害、影响程度,及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进行有效和妥善的处置,同时及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
上级检察机关可成立网络舆情分析处理中心,充分利用检察系统较为完善的内部网络平台,对下级或其他检察机关转来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做好收集、汇总、分析、共享和分流工作,及时移交至相關检察机关进一步处理,形成上下一体的纵向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共享平台。
(四)建立网络舆情外部协调互通机制
面对越来越庞大的网络社会,检察机关单靠一己之力来应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应建立起应对网络舆情的外部联动机制,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信息、信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与公安网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区域联动、舆情共享机制,与权威报刊、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的搭建联系平台,加强对“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的宣传报道,与有影响的网站管理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确保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发生后,对一些网站的帖子能做到及时应对、妥善处理,争取传统媒体的支持和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endprint
(五)完善涉检事项网络信访平台
检察机关可结合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健全涉检事项网络信访平台,确定由控申部门负责网上信访事项的业务管理,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通过网络信访平台实名注册确保涉检信访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在平台设置信访索引,设定提交诉求、转办处理、信访回复和进度查询等信访操作模块,方便信访群众的诉求表达。确定专人对网上信访进行及时处理,或直接答复或分流办理,保证件件有回复。同时,对涉检信访事项的办理、流转、答复可参照案件信息公开细化相关规定,从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到答复,每一个阶段、每一个节点,通过网络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在第一时间回复信访人处理结果,让信访人明白不予受理的依据、清楚处理的责任主体、了解办理进程以及最终的处理意见等,通过涉检事项网络信访平台的透明性,促进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信访群众的监督,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进一步提高涉检信访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程度。
涉检信访网上信访通道作为传统信访的探索性补充,可以为信访群众增加一个更为快捷、高效的信访渠道,进一步方便信访群众的诉求表达,使信访程序化繁为简,缓解信访压力,缓和信访矛盾。同时,检察机关也能在第一时间内向信访群众敞开“言路”,及时疏导群众情绪,释放社会压力,有效防控涉检信访网络舆情风险。
(六)建立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责任追究机制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却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如果检察机关在应对突发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时候出现不当处置、消极应对、瞒报不报等情况,极易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将危机向现实世界蔓延,给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涉检信访网络舆情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的担当意识,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对因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处置不当、消极应对,或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隐瞒不报、迟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严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建立舆情处置评估考核机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应对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接受网络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面对当前涉检信访网络舆情的现状,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应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之合力,在建立起有效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分类、共享、分流工作基础上,依托检察系统内部网络逐步建立一个纵向和横向相结合、多维一体的高效、有序的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大数据”共享体系,使得各级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网络舆情监督制度和途径,及早制定涉检信访网络舆情预警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涉检信访网络舆情,及时介入对网络舆情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不忘初心、忠诚履职,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使命砥砺奋进,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强化执法为民意识、服务群众意识,进一步完善信访群众的申诉渠道,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诉权,方便信访群众的诉求表达;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周鸿广,周炳华,韦新华,刘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引导[EB/OL].人民网 2010-12-30.
[2]蓝林,李波,周觊,赵媛媛.涉检信访问题初探[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15年10月号.
[3]陈学智,王春江.网络舆情危机特点、成因及引导[J].人民论坛 2014-09-04.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责任编辑:张 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