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上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四川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为,虽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驾驶车辆肇事
因驾照“过期”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1月22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侯某某所有的车辆,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在三环路辅道发生追尾碰撞,致使两车受损。
事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三日后,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报告,定损金额为21248.35元,投保人侯某就此申请理赔,却意外地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证已过期未审,按照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侯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争执不下,侯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1248.35元。
双方有保险关系
驾照过期与事故无关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已建立起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李某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未审验,应属在有效期内未换证、原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这一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该行为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不意味着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不等同于无证、酒后等为法律所禁止驾驶车辆的行为。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将无证、酒驾等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无证、酒驾显然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但“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未必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有失公允。且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更换,有效期与原驾驶证相衔接,表示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具备驾驶车辆的技能和资质。
故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以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持过期驾照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
为降低理赔风险
应及时更换驾照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法官提醒,为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驾驶员应及时做好过期驾驶证的申领、更换,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当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详细了解,避免受到权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