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3)
毋庸置疑,中国现行的社会稳定治理模式在应对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政治稳定压力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现并维护了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秩序。但是,这种依靠国家强制力和利益交易作为治理工具的维稳治理模式,绝不是国家长治久安之计,也不是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根本出路。维稳治理模式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该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目标定位、治理工具、治理成本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甚至在应对某些社会冲突事件的过程中,不但没有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反而导致事件恶化,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这种社会稳定治理模式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它所造就的社会稳定只能是一种刚性的、表面的和脆弱的秩序。这种外压式的维稳治理模式日益陷入一种怪圈,它一方面消耗着巨大的公共资源,但另一方面社会冲突并没有减少的迹象,相反其规模和数量还有增加的趋势,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因此,从社会冲突控制的视角去剖析现有维稳治理模式的限度,寻找国家长治久安之路,达成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社会冲突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共同关注,不同学科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出发,对社会冲突进行了阐释。尤其是在社会学领域中出现了一大批社会冲突理论研究学者,他们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为社会冲突理论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20世纪60年代,随着西方社会各种矛盾的发展和世界范围内社会动荡的加剧,冲突分析继衡态分析之后,再度成为西方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关注的重要研究领域和分析工具,也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观点。但是,不管他们从何种视角研究社会冲突,在以下问题上基本达成了一致,如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内在特性,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以及社会冲突具有双重功能,秩序是冲突的转化形式等等。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合作与和谐并非社会常态,人类社会从来就不曾离开过冲突,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没有任何冲突的社会。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克服冲突,并与冲突并存的社会。冲突与合作是社会状态的两种基本形式。因为“人们为了达成不同的目标,就必须在相互违背的利益中展开各种形态的斗争。合作与和谐并非社会常态,人性是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1](6)。事实上,冲突是社会存在的主要形态,秩序只不过是冲突的转化形式而已,“所有复杂社会都是以内部高度紧张和冲突为特征的”[2](5)。迄今为止,“没有那个组织是完全和谐的,因为那样的话就将使组织缺少变化过程和结构性”[3](16)。一个成功的社会既需要和谐因素,也需要有对立因素;既需要有合作,也需要有冲突。社会中的对立和冲突绝不是完全的消极因素、破坏因素,它们有时对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发展是和谐与冲突两种形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人类社会也从来没有因为冲突的不可避免而消极懈怠,人类社会一直在为寻求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断进行探索。为社会提供稳定和谐的秩序从来就是国家之为国家最基本的功能,是国家用心去建设的公共产品。首先,冲突推动了国家的出现和组建。无论是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学说,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起源学说,都一致地认为国家起源于冲突与无序。如果社会没有冲突,人们生活井然有序,可能人类社会根本就不需要国家和政府。其次,社会政治系统的功能是为了有效解决冲突。杰克·普拉诺曾经说:“政治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解决冲突,并推动用合作的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4](27−28)E·E·谢茨施耐德也说:“既然政治源于冲突,那么政治策略就是处理、利用以及抑制冲突的过程。冲突是强有力的政治武器,以致所有体制都必然要对冲突进行节制,借助它进行治理,并将其作为强化自身以及促进联合的有效手段。”[5](59−63)所以“如何控制冲突是政治的关键。无法应对冲突的政治体制将难以为继”。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冲突,同时又不断寻求对冲突的有效调控,达成秩序。
对于社会冲突,每个人都并不陌生,它给人类社会的第一反应就是它的巨大破坏性。然而,社会冲突的功能与我们的直观感觉是不一样的,事实上,它具有两面性和双重功能:一方面,它毫无疑问地存在破坏性,但另一方面,在某些时候,它又具有建设性功能。社会冲突的消极功能显而易见,血腥、痛苦、惨剧、灾难、流离失所、互相残杀是社会冲突镌刻在人类灵魂深处最深刻的印象。然而,我们又发现另外一番景象,人类历史虽然战乱不断,但文明却总在向前不断发展,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专制政治到民主政治,人类经由黑暗的蒙昧时代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事实上,那是因为“如果冲突所针对的目标、价值或利益与关于关系的基本假设并不抵触,那么这种冲突对社会结构往往发挥积极的功能”[3](135)。因为人们可以根据冲突的性质及其状况,根据群体中成员的需要对群体规范和权力作出相应调整,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也就是说,社会冲突的功能在很多时候它未必完全是破坏性的,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给社会带来积极性和建设性作用。社会冲突对于政府和公众来说也并不一定完全是坏事,很可能“因祸得福”。事实证明,社会冲突的发生经常迫使政治当局反思政府过程,汲取教训,纠正行为,调整政策,以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政治统治。公众也反思冲突方式的“经济性”,寻求更理性化的手段与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没有冲突并不能作为关系稳定的标志,稳定的关系很可能会以低强度冲突为特征。“在一个健康、活泼和进步的社会里,冲突、竞争和合作都是有益于该社会的正常的社会关系现象。”[6](170)社会冲突还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建设性功能:一是导致现有法律的重新修订和新法律条款的诞生;二是新规则的运用和实施以及伴随新规则实施后出现的新的制度结构的增长。杜威就讲过:“冲突是思想的牛牤,它激发我们去观察和记忆,它煽动我们去发明,它激励我们去摆脱绵羊般的怯懦,它推动我们奋勇前进……冲突是思考和创新所必须具备的条件。”[7](609−610)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断迎接冲突、有效解决冲突的过程。
现有的维稳治理模式是在现代化转型的特殊时期,党和政府为了有效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而出现的时代产物。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社会政治发展的首要目标,因此逐渐催生了一种以外部压力控制为核心,以国家暴力机器和利益交易为主要手段,有效达成社会秩序的“维稳”治理模式。要探讨维稳治理模式的限度,首先必须了解“维稳”治理模式的生成逻辑,把握中国现代化转型这个特殊的社会政治大背景。
众所周知,维稳治理模式的指导思想是“稳定压倒一切”。20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中国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再加上国际上出现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严峻形势,国内社会政治秩序承受了巨大压力。在这种形势下,邓小平同志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性,提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观点。他说:“一个目标,就是要有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不安定,政治动乱,就不可能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一切都谈不上。”[8](122)他还并进一步谈道,治理好国家是一个大道理,这其中包含很多小道理,涉及到方方面面,这方方面面的事务要解决好、处理好,离不开一个大道理,那就是要有安定的政治环境。这是“稳定压倒一切”思想理念的雏形。在1989年2月26日,他又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8](284)同年的3月4日,邓小平再一次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到一切的是需要稳定。凡是妨碍稳定的就要对付,不能让步,不能迁就。”[8](286)这两次谈话,标志着“稳定压倒一切”理念的完全确立,为三个月后中国政治当局应对和平息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政治风波提供了指导方针。
20世纪90年代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以及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催生维稳治理模式的直接原因。中共十四大报告提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没有政治稳定、社会动荡不安,什么改革开放,什么经济建设,统统搞不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9](223−224)同时,十四大报告还指出,要巩固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坚持基本路线不动摇,社会政治稳定有保障,这两条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和胜利的法宝。这就是“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兼顾的理论雏形,也是“稳定压倒一切”理念的延续,明确指出了国家所面临的重要任务。1994年5月,就当时全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问题,党和政府再次明确指出,“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改革和发展都无从进行”[9](365)。而且,还进一步强调,在当前处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种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各种矛盾与冲突也会相伴而生,因此,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他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设想、规划、方案都无法实现,甚至取得的改革成果也会付之东流,再一次强调了改革发展大背景下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199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更是明确要求:“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原则。……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不懈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就是对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考验。”[10]在这种政策导向和要求之下,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了所有工作的首要位置,“维稳”开始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确保地方“不出事”。
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的和新产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大量涌现,党和政府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更加体会到“稳定压倒一切”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性。2003年,中共中央在一次重要会议中谈道:“维护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11](495−496)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懂得居安思危,认真分析和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极端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对于如何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中共中央进一步强调要维护好社会稳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利用好各方面资源,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2007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迄今为止,不存在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人类社会必定要在不断面对和努力解决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中向前发展和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说到底就要不断化解和持续解决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要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寻求社会和谐。为此,就要做到“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12]。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13]同时也指出,社会稳定的生成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依靠人民大众的集体智慧,调动一切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因素,构建一个人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人人共享和谐社会秩序的生动局面。中共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在中国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基因,实现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达成国家长治久安。
社会冲突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冲突是一种常态,试图寻求一个完全没有冲突的社会只能是我们的美好愿望,这种社会在现实当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然,面对冲突,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对冲突进行有效调控,实现从冲突到秩序的转化。然而,现有的维稳治理模式与社会冲突理论并没有达成实践与理论的一致性,甚至在很多方面还出现了“冲突”。
维稳治理模式的本质是政府借助国家暴力机器如警察、监狱、法庭等强制性力量和工具,对社会冲突行为进行外部控制,或者借助利益交易手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某种协议,从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生成社会秩序。为什么政府会习惯性选择采取“维稳”方式来应对社会失序,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执政当局而言,无论在社会结构中发生什么矛盾,出现什么威胁社会稳定的冲突事件,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他们来说,都会认为可能对现有正常社会政治秩序形成某种冲击和挑战,是社会运行系统功能失调的表现,是对现有社会结构系统的威胁,是他们绝不允许发生也不愿意看到的。他们往往无法接受社会的这种“压力”与“紧张”,更无法接受民众对执政当局的挑战和实施的冲突行为。他们看到了社会冲突对既有秩序的极大威胁,注意到冲突事件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消极功能,因此对社会冲突事件一概拒之。因为“在一般人的常识里,总认为冲突是坏事、不好的事、负面的事,因而不能容忍,认为应该极力避免。冲突发生后在多数人的思维定势中不是思考冲突背后产生的因由和调整社会结构的不适应,而是简单地思考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14](P220)。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当面对任何冲突行为的时候,他们唯一要做的就是选择采取果断措施,想尽一切办法,借助一切手段去控制事态。殊不知,和谐与稳定并非社会生活的常态,社会冲突的存在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实,要完全杜绝社会冲突是根本不可能的。冲突是社会活动的重要形式,而且冲突不一定是坏事。甚至乎,社会发展本身可能需要某些小范围低强度冲突的推动。
达伦道夫指出,一个社会,无论采用任何控制办法和调整措施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对抗因素,社会冲突是自发的、普遍的和基本上不能消除的,任何强制性压制冲突的办法都无济于事,这样做,只会使冲突变得更加隐蔽,或者使冲突的爆发得以延缓。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让冲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正式承认,并使其制度化。然而,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大部分是压制反对者的历史,而且压制者毫无例外地认为他们自己是有理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15](188)。事实已经证明,盲目压制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积怨越积越深,不断累积冲突的能量,最终酿成灾难性的政治后果。科恩曾经指出:“如果要避免暴乱或避免非法地煽动暴乱,就必须由公众来讨论问题所在,使公众交流意见的渠道畅通无阻,进行公开地辩论,找出合法的与有秩序的改革的可能性。情况愈紧张,就愈需要小心翼翼地保障宪法权利,使之不受破坏,如果不是这样,暴乱、骚动甚至叛乱的可能性就必然更大一些,而不是小一些;威胁要摇动一条船,这种意见如加以压制,只会加速这条船的沉没。”[15](153)如果一个政权企图使用暴力来压制一切不同意见,控制一切社会冲突行为和事件,不仅会失去威望与公众支持,而且还会引起公众抵制与全面抗拒,从而使政权失去自己的政治合法性,使合法性基础逐渐丧失,最终在重复威权政治发展过程的基础上,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按照博弈的方式,进入一种对峙状态。在民众和政府之间进行一种类似于“小孩捅马蜂窝”的游戏:政府压制一有松动,或者民众一有机会,就会“骚扰”政府,或者给政府制造麻烦,社会政治秩序难以稳定。因此,压制冲突的维稳治理模式会产生反作用,它会导致民众对强加于他们的压制更加反抗,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运动过程:执政者企图通过压制来应对社会冲突行为,但却激起了更强烈的反抗,而反抗又会进一步强化压制性力量。稳定固然重要,但不能因为稳定重要就“压倒”一切。事实上那样只会适得其反,被“压倒”的一切很可能卷土重来。不管压制冲突的维稳治理模式怎样被证明是合理的,冲突和对抗是不能排除的,简单地压制或否认冲突,只能使冲突潜藏在社会的表层之下,在那里,它酝酿着、积累着,也许暂时难以被觉察,但被浸没的冲突总要爆发出来的。当它爆发出来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极端形式[16](608)。
维稳治理模式的另一个后果是:通过外部性的控制手段也许可以禁止怀有不满情绪的个体聚集在一起,但也会使不满情绪无法泄露,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得不到根本解决,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旧病未去、又添新疾”。压制意味着冲突被看做是不合理或不适合的,因此必须被压制,而不是借助其他手段来有效处理,如公开协商、法律渠道等方式。殊不知,压制冲突堵住了社会泄压的“安全阀”,以至于社会无法形成解决或处理利益冲突的固定结构,这样,冲突就会在表面之下酝酿和发酵,导致社会关系的日趋紧张,并且不时地涌现出来,最终导致社会系统的崩溃。社会冲突论者刘易斯·科塞就曾指出:“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的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3](114)这种潜在的、被压抑的冲突,尽管是隐蔽的,但对内群体范围中的关系仍然有着十分明确的影响。它在暗中破坏着团结,并在某些情况下最终导致一种不满情绪的爆发。这种情绪相当深刻,相当普遍,尽管做出了努力,却不易解决[17](618−619)。结构僵化的群体可能试图压制冲突并且抵制变迁的压力,然而,最终往往使这种压力上升为暴力革命,造成结构的巨大变化。相反,能够容忍分歧并对变迁积极响应的群体更有可能在社会系统结构中逐渐开展渐进性变迁而不是给社会系统结构来一个暴力革命的变迁[16](622)。所以,“精明的政治家都懂得,容忍在议会中和在报刊上对政府批评是一种防止造反的疫苗”[18](151)。容许公众发表不同的意见甚至是对政府行为的批评,实际上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它可以让社会公众内部形成的各种不满情绪就像高温的蒸汽一样得以溢出。因为,如果蒸汽无法得到释放,就有可能导致锅炉爆炸的危险。总之,虽然“通过公开地在社会上表现潜在的不同意和敌视,反抗激起了冲突,但它也有助于消除这些冲突的根源”[19](349)。一些表面上看起来是破坏性力量的社会冲突事件,实际上最终却帮助了社会稳定的维系和社会凝聚力的形成,从根本上防止了社会最终走向分裂的可能。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允许某些社会冲突的存在,有利于公众表达不同的观点和宣泄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实现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如果在一个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的社会政治结构系统中,公众的诉求和怨愤无处发泄,他们会感到不堪重负。假如这种压力长期累积的话,就很可能导致高强度社会冲突行为的发生,从而给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挑战。总之,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社会冲突的存在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实。正因为其不可避免,所以让它通过制度化方式以正常的表达渠道表达出来,难道不比歇斯底里爆发出来更好吗?
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优质的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不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制促使政府采取外部性控制的维稳治理模式来应对社会冲突事件。同时,这也造成政府注意力的偏移,把大量的精力都集中在维稳工作上,集中在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问题上,从而忽略了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是硬道理”是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衡量标准,任何有损于这两个方面的情况都是对政府绩效的威胁,都是不允许的。而这两者之间,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发展就无从谈起。在中国,各级政府绝对不允许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与任期内“出乱子”,因为一旦“出乱子”就必然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到政府绩效的考核与评比,甚至“一票否决”,从而影响到政治官员的晋升,丢掉“乌纱帽”。因此,只要一“出乱子”,他们便不问原因、不分青红皂白、不加考虑统统予以强制措施进行控制,确保“一方太平”。究其原因,就在于任何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都会被视为工作上的失误,极有可能受到相关领导或部门的批评甚至降级、罢官。在这种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政策导向下,导致地方政府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用来应对各种各样的社会稳定事件,注意力发生偏移。并且,发生在当下中国的大量社会冲突事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民众为实现和维护自身政治经济利益针对地方政府发生的,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执政成本和治理困境,在某种程度上也妨碍了地方政府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地方政府面对社会冲突事件的基本态度就是打击和压制。
毋庸置疑,现有的维稳治理模式对于维护转型期中国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开创了一个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良好局面,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但是,其限度也显而易见,这种治理模式潜藏着巨大的政治风险:一方面,它借助国家暴力机器“以暴制暴”,会不断侵蚀政府合法性,甚至可能引发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以利益交换为手段的治理工具,会导致公民的贪婪和讨价还价,毁掉的是一个国家的权威。更为糟糕的是,它会慢慢侵蚀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公共精神,让公民忘记国家是谁,忘记国家之于公民自身的重要性。经济水平的发展、政治民主的进步、教育文化的普及、道德意识的提升、法治意识的增强,为寻求社会稳定实现模式的转变提出了必要性,同时也提供了可能性。与时俱进,寻求社会稳定治理理念的转变,治理工具的创新,治理模式的转型,将成为中国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笔者以为,维护和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是将社会冲突治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在制度框架内对其实现有效调控,通过系统、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让社会秩序的生成建立在制度基础之上,以制度内生社会稳定,造就自发的社会秩序。关于社会秩序的生成模式,哈耶克曾区分了强制秩序和自发秩序,并指出如果政府运用强制性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干涉,实际上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生成,因为“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20](183)。塞缪尔·亨廷顿也探讨了社会秩序的生成途径与手段,他认为现代化国家社会稳定的实现关键是政治制度的发展,“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21](12)。社会复杂程度越高,差异化越大,异质性越强,社会秩序的生成与社会稳定的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就越需要自发的社会秩序。由此看来,内生社会稳定是维稳治理模式转变的根本出路。所谓内生社会稳定,即让社会依靠其固有的内在运行机制,自动调节社会内外部关系,达成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价值的和谐与社会交往的有序,让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由内而外地生长,造就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内生社会稳定是一种高度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其目的是让社会机体保持一种由内而外的健康与美丽,真正实现和而内生。同时它也是一种可持续性社会稳定,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内生社会稳定的实现,首先需要有内生秩序的价值理念支撑。孕育内生社会稳定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公平、信任、宽容、协商、妥协、法治等。公平是实现内生稳定的前提,离开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一切社会秩序将无从谈起。“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稳定的实现并不在于社会资源的丰富程度,而在于资源分配的均衡与否。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一切社会动乱几乎都可以在不平等、不公平中找到最深刻的根源。因为不公平会引发社会公众的被剥夺感、不满、嫉妒和仇恨,这些都是孕育社会不稳定的种子。而公平则意味着社会给予每一个人以平等的尊重,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这样让每一个人都充分感知到自己的存在,让每一个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和有效保护,从而获得安全感。信任是达成内生稳定的根本,是社会系统建立和谐关系的内生基因。因为没有信任,人类社会根本就无法存在。信任是社会合作的前提,在缺乏信任的社会中,到处都将充满猜疑。互相之间不信任,社会稳定就失去了根基。信任是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的润滑剂。有了信任,可以增进公民之间的团结和友谊,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共赢,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支持,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和配合,而这些显然都是社会稳定生成的必要条件。妥协是内生稳定的灵魂,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妥协精神,那就是无休止的流血与冲突。妥协精神的广泛出现是社会从感性走向理性,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有了妥协精神,冲突主体之间可以借助和平的方式,通过理性思考和利弊权衡,以达成一种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折中方案来解决矛盾和冲突。宽容是内生稳定的支柱。宽容可以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系数,达到多元并存。宽容意味着理解、包容和忍让,无论是利益的损失还是感情的伤害,都能以一种温和的方式进行化解,而不是借助暴力手段。一个社会的宽容程度如何,就会有何种程度的社会秩序。协商是内生稳定的要求,是避免街头政治的替代手段,也是避免用极端化手段解决问题的途径。协商意味着沟通和对话,让矛盾与冲突通过“唇枪舌战”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街头的流血冲突。实践证明,面对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如果有公正合理的协商对话机制,让各方开展有效讨论交流,共同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很多矛盾与冲突都能够得到化解或者缓解。法治是内生稳定的保障。法治使社会关系的交互行为制度化、契约化,让社会关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了随机性和偶然性。有了法治,可以将各种矛盾与冲突纳入法制轨道,遵循法律程序,以一种可预见性的方式进行解决,从而摆脱不可控、不可预见的无序状态。同时,有了法治,所有社会行为,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公民行为,都有了约束和规范,社会稳定就有了保障。
内生社会稳定的实现不仅需要价值理念的支撑,也需要建立在此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机制制度作为根本保障。机制制度的构建是内生社会稳定能够持续、可靠、长久实现的基础,它能有效防止社会稳定治理的运动式和人治式。内生社会稳定实现的机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要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社会资源的争夺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政治的本质是社会价值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政治制度的建立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让个人和社会组织感知到国家正义,从而让社会公众从内心认同和支持政府行为。为此,要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保障制度、司法制度、参与制度等,让每一位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平等地获得司法正义,从而预防或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第二,要建立信任合作的社会主体交往制度。帕特南通过考察意大利南部和北部的社会稳定状况的巨大不同发现:北部地区由于社会资本发达,人们之间有着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社会政治秩序明显好于南方。一个诚信的政府和可信任的社会,可以避免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出现。为此要提升政府公信力、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法律制度等,让个人和组织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制度合作和制度信任,深刻体会到信任缺失与不合作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三,要建立宽容理性的社会行为包容制度。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其实,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也会犯错,而且政府一旦犯错,其后果将会是灾难性的,是个人犯错所无法企及的。社会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防止个人和政府犯错,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宽容理性的社会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以一种包容的情怀、理性的精神去面对政府和个人的社会失范行为,甚至是出错行为。
第四,要建立共识妥协的社会利益整合制度。妥协是社会的美德,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一个内生稳定的国家,必须要求政府、个人、社会组织之间乐于以妥协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和争端。遇事冷静,设计让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中间方案。为此,要不断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增强公民的理性分析能力,完善协商谈判制度,让矛盾与冲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采取相互让步的原则达成共识和默契。
第五,要建立协商沟通的公共政策生成制度。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工具,政策制定的过程影响政策质量和政策执行。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参与、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多方平衡公众利益的政策,可以获得公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和包容,可以避免因政策问题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为此,需要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利益表达制度等,在政策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让不同群体的诉求能够充分表达、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一致性意见。
第六,要建立法理并举的社会矛盾调解制度。无论如何去预防和避免,社会矛盾与冲突都不可能完全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全民的法治思维,可以让政府和公民遇事时通过法律途径、利用法治工具、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让矛盾与冲突在制度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当然,也需要法外制度和法外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对某些问题进行调解。因为有些问题如果纯粹依据法律条款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必须兼容道德和社会的考量。
总之,以上六个方面的制度保障,让社会具有高度的社会认同、均衡的社会利益、有序的社会交往、畅通的诉求表达、规范的社会行为、适度的社会控制、完善的应急体系,确实保障社会秩序内生的可能性。进而实现社会稳定治理模式由压制模式向疏导模式转换,由单一治理模式向多元共治模式转换,由体制化模式向法治化模式转换,由运动式治理模式向常态化治理模式转换,达成一种可持续性的内生社会稳定。
稳定并不代表没有矛盾与冲突,而是一种通过制度化调控达成的内生秩序。我们寄希望的稳定和秩序也不是无冲突的稳定和秩序,更不是高压下的稳定和秩序,而是在矛盾与冲突中通过内生机制达成的稳定和秩序。在现实中,完全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然而,完全依靠高压手段靠强力控制生成的秩序与稳定也是表面的、脆弱的,经不起任何风吹雨打。稳定的社会并不代表没有冲突,而是一个能够实现冲突制度化,把冲突限制在国家能力范围之内的社会。国家有能力对冲突进行全过程的有效调控,对冲突进行有效预防、纾解和压制。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确立,决不能完全单靠武力,而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才能长治久安。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冲突依然存在,社会秩序仍然需要承受一定的压力。通往政治稳定之路,“关键是在改革发展的同时,形成一整套能有效消除、化解和抑制冲突的制度安排”。
[1]A.兰尼.政治学[M].胡祖庆, 译.台湾: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
[2]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M].张华青,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3]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 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9.
[4]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辞典[M].胡杰, 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5]E.E.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一个现实主义者眼中的美国民主[M].任军锋, 译.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
[6]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M].谭君久, 译.北京: 商务印 书馆, 2003.
[7]刘易斯·科塞.社会学导论[M].安美华, 译.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0.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9]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10]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1998−12−23(1).
[1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
[1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06−10−12(1).
[13]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 2007−10−25(1).
[14]刘涛雄.社会冲突与经济增长: 一个理论框架[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15]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8.
[16]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M].南开大学社会学系, 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 1988.
[17]金太军.长效社会稳定、政治话语权均衡及型构路径[J].社会科学, 2014(9): 74−79.
[18]爱德华·A.罗斯.社会学原理[M].孙立平, 译.北京: 世纪出版社, 1930.
[19]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孙顺,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8.
[20]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 译.上海: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21]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 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