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力 高峰
摘要:我国奥运奖励制度是我国竞技体育取得辉煌成就的重要原因,建议:一,制定有效的项目分类奖励办法;二,重视并引导社会奖励,并加以规范引导;三,强化精神奖励,创新精神奖励内容;四,重视奥运冠军的社会价值开发。
关键词:奥运:奖励:分析
我国从1984年以来共获得201枚夏季奥运会金牌,372枚奖牌,奖牌榜排名不断提升,金牌榜排名也不断提升,金牌数量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金牌榜15枚增长至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51枚,2012年伦敦奥运会的38枚,整整翻了一倍多,其进步速度令人侧目。
这与我国奥运奖励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研究我国奥运奖励制度,并依据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提出我国未来奥运奖励政策与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奥运奖励政策逐步发展
我国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来,共参加了9次夏季奥运会。为了鼓励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国家体委等部门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其中,主要有:“1982年颁布的《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4年颁布的《参加第23届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1987年颁布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行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1996年颁布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关于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2我国奥运奖励力度变化分析
从我国历届奥运冠军的奖励金额来看,我国从1984年奥运冠军奖励6000元到2012年奖励50万元,28年间翻了近83倍,奖励增长的速度和幅度都是成直线上升的趋势,呈现出前3届奖励幅度变化大,最近4届奖励幅度相对稳定的特点,前3届变化最大的是1998年汉城奥运1.5万人民币到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的8万人民币,奖励幅度增加了433%,是历届最高,主要原因是兵败汉城的国家奥运代表团急于想恢复我国体育大国影响力。
从我国奥运奖励增长的幅度与我国职工平均年工资增长对比来看,我国8届奥运会,奥运冠军奖励增长83倍,而我国职工平均年工资增长48倍,我国奥运奖励的增长幅度是远远高于我国职工平均年工资增长幅度的,从奥运奖励金额与我国职工平均年工资的倍数看,冠军奖励的金额是当年职工年收入的6倍到29倍不等,但基本稳定在10倍左右,其中,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奥运冠军的奖励金额与当年我国职工年工资的差距最大,相差接近30倍,也就是说,当时获得一枚奥运金牌,国家的奖励相当于一个在岗工作人员一辈子工作的收入,可见当年我国奥运冠军奖励的力度和对运动员激励的强度。
3我国奥运奖励中的经济奖励
从我国奥运优秀选手获得经济奖励的组成看,主要由4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奖励,主要包括体育总局和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奖励,这个层面的奖励具有政策性、权威性、制度性和参考性特点;二是(奥运奖牌带入全运会)“运动员所在省市对运动员的奖励,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体育部门的奖励,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三是社会团体或一些知名企业、公司对奥运优秀选手的奖励,这种奖励往往具有一次性、商业性、临时性和奖励奖金高的特点;四是社会组织和爱国商人对奥运优秀选手的奖励。如,霍英东体育基金、曾宪梓体育基金、中华体育全国体育基金等。
这种多层次、多渠道的多元奖励格局给我国获得金牌或奖牌的运动员带来相当丰厚的经济回报,基本上每位金牌运动员的收入都十分可观。
如,2012伦敦奥运首金获得者易思玲,获得的奖励有:国家奖励50万、所在广东省奖励765万和22万元价值的汽车、企业奖励2两汽车价值75万和45万、东客家商会奖励50万,港澳霍英东体育基金和曾宪梓体育基金奖励约120万,总计1127万人民币。竞走运动员陈定获得1金,获得的奖励是国家50万、所在广东省奖励730万和一两汽车价值22万元、企业奖励一两汽车价值18万元、霍英东体育基金和曾宪梓体育基金奖励约120万,总计940万人民币。
4我国奥运奖励中的精神奖励
我国奥运优秀选手在获得经济奖励外,中央有关部门也会给优秀运动员进行表彰,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体奥运会冠军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体育总局也为全体奥运冠军颁发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共青团中央授予“五四青年杰出贡献奖”,全国妇联也为全体女子奥运会冠军颁发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等。
而在我国许多省市同样授予运动员各种精神奖励,如浙江省政府还授予孙杨、叶诗文两人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及浙江功勋运动员称号;共青团浙江省委授予孙杨、叶诗文、徐东香、吕志武、李昀琦、李金子等六位运动员“浙江青年五四奖章”,省妇联还授予叶诗文、李金子两位运动员“浙江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将中国奥运健儿头像印上邮票也是一种精神奖励。陈燮霞在北京奥运会上为中国获得首金,她蹬上领奖台展示金牌瞬间的头像当天就被印上邮票并在全国热销,一下子陈燮霞的名字就妇孺皆知。制定个性化邮票的运动员还有庞伟、郭文珺、郭晶晶、吴敏霞、冼东妹、龙清泉等。其他精神奖励,如,奥运冠军港澳台访问、奥运冠军上春节联欢晚会,體坛风云人物年度颁奖典礼等。
5.我国奥运奖励的建议
我国奥运奖励制度对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竞技体育实力的逐步提升,我国奖励制度也应该依据发展需要逐步调整。
建议:一,科学研究奥运奖励机制,制定有效的项目分类奖励办法。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三大球、田径、水上等影响力大的奥运基础项目,给与具有良好奖励强度和力度的奖励措施;二,重视并引导社会奖励在奥运奖励中的作用,社会奖励是政府奖励的补充,具有奖励金额大,注重奖励主体自身利益等特点,不规范合理引导的社会奖励容易出现拜金主义思想、运动员过早退役、运动员个人与运动团队集体的矛盾等负面问题,因此,应该加以规范引导。三,强化精神奖励,创新精神奖励内容:精神奖励是激励的最高形式,具有物质奖励无法达到的奖励意义,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增加物质奖励,而精神奖励有弱化的趋势,长远看,我国应该设置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体育领域最高奖项,并考虑具有突破性的奖励、终身成就性奖励等。四,重视奥运冠军的社会价值开发:“目前企业过于看重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而忽视了其社会价值的开发”,像刘翔、林丹等有很大影响力的运动员,即使退役,其社会价值依然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可以利用运动员个性特点与自身性格,充分挖掘他们背后的深层次的故事,比如事业的波折与坚持、人生的起伏等,挖掘出作为一个运动员身上的正能量,这样可以获得社会的认同与共鸣,从而帮助企业提升他们的品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