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所得税对比

2018-01-15 20:48陈悦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起征点法人所得税

陈悦

一、引言

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既不丰富也不富有,甚至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料都需要从别国进口,且人口密度大。然而在这样的发展条件下,日本经济依旧能高速发展,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这意味着其政府势必重视资源优化配置,而该观念也贯穿至其税收制度,使其税收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日本的税务体系发展于1887年,从1940年起拥有现代税务体系,并于2002年再次发展。本文将对比中日所得税收的不同之处,找出可学习借鉴之处。

至今已有学者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研究。如2015年徐伟伟对比了中日个人所得税,就起征点、税率、费用扣除、征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得出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等五个方面的启示。再如,2011年席炜研究认为日本个税针对不同负担的纳税人,有不同的起征点、免征税率及扣除费用,较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值得借鉴。2008年,周永远对比了中日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指出中国可借鉴日本的一些税制,提出更加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及重构税权等意见。可见,可研究的内容较为丰富,研究仍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

二、中日个人所得税对比

日本于1887年开征源泉税。源泉税概念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日本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从1978年起一直高于其他类别的税收,2016年占总税收的26.1%。我国虽然在1950年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征收。直至1980年,我国个税制度才建立起来,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1年,提高了免征额至3500元。

对于纳税人,两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规定不同。我国分为:不超过90日或183日、超过90日或183日、满1年但不满5年及超过5年这四种情况。而日本的时间划分节点只有两个,1年和5年,据此分为三种情况:不满1年、满1年但不满5年、超过5年。

对于征税内容,日本有以下10项:利息、股息、不动产、经营、工薪、转让、偶然、山林、退休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国则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10项及其他所得。其中山林所得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对自然环境的重视。

从适用税率来看,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累进税率,税率范围为3%~45%,除此还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税率和劳动报酬等适用的比例税率。而日本2015年起个人所得适用7级累进税率,5%~45%。但与中国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日本的源泉税起征点依家庭人数而有所区别。独身者起征点最低,为114.4万日元,夫妇的起征点为220万日元,三口之家即夫妇和一个孩子,起征点比夫妇的高,为283.3万日元,而四口之家即夫妇和两个孩子,起征点最高,为384.2万日元。可见,日本政府充分考虑了家庭负担,也体现其对孩子出生及培养的重视。

具体来说,日本源泉税的应纳所得额中包含了几项有特色的个人扣除项目。1.配偶扣除,可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33万日元。且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可扣额更多;2.抚养扣除,同上标准,特定扶养家属和高龄老人扣除额更多;3.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的医疗费扣除,若每月医疗费用低于10万日元,由本人承担20%和家庭承担30%。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国家负担。4.社会保险费扣除,该项同样视家庭构成而不同,独身者可扣除额依旧最低,只有11.4万日元,夫妇可扣除15.6万日元,三口之家则可扣除22万日元,四口之家又依据未满16岁孩子的个数分为可扣除28.3万日元和32.5万日元。以上这四项扣除项目体现了日本政府充分考虑了家庭负担这一重要因素,既保证了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又体现了征税的公平性。除此之外,日本还有人寿保险费扣除和损失保险费扣除,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10万日元和1.5万日元。这些也反映了日本政府对国民生活水平的考虑,扣除项目力求合理公平。对比之,我国的个税扣除采用两种方法——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然而现如今家庭负担有越来越重的趋势。首先,孩子教育投资力度大;其次,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因此,年轻的夫妇需要同时负担孩子的培养费和老人的赡养费,家庭负担重,势必影响生活水平。在这种变化下,固定扣除额很难体现对不同家庭构成的考虑。为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税制的做法,更多的考虑到家庭负担对纳税人的影响。

三、中日企业所得税对比

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企业所得税都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日本法人税占总税收比例呈下降趋势。

就征税范围而言,日本的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国内法人即机构的设立地点在日本境内的,对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而国外法人即机构的设立地点在日本境外的,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而我国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纳税人对中国境内外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对于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税率来看,日本法人税税率为30%,但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22%的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008年调整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对比可知,日本的法人税税率较高。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尤其是受地震影响的2011年,日本中小企业盈利能力下滑,难以缴纳法人税。

中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项目有16项,经营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日本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项目有:销售成本、折旧、工薪、交际费、捐赠款、慈善捐款。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仔细对比可扣除项目,可知我国在计提坏账、利息支出等费用方面,标准较日本严。如,我国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而日本企业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日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以税前抵扣、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准备金等间接优惠为主,有利于企业经营并提高经济效益。我国也可借鉴这种方式,除了给予企业直接优惠外,间接优惠可能更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未来日本对法人税的改革,可能会扩大征收范围,对于大型公司,经营纯损额移后扣减比例可能也会改变,2014年为80%,现在是65%,预计2017年下滑至55%,2018年可能会下滑至50%。对于计提折旧的方法可能也会更改至直线折旧法。有学者提出会计处理方法应采用IFRS,但一经采用,税务会计也会随之而改变,其收入确认原则也会改变,最后可能会引起税收总收入的减少。关注日本法人税的改变趋势也将有利于分析和发展我国的税法。

四、结语

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我国可借鉴日本的方法,将孩子的教育和老人的贍养问题考虑进税务体系之中并表现出来,保障不同人群的生活质量。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可借鉴其更为灵活的间接优惠,如有条件的延期纳税或放宽对准备金等费用的扣除标准,并关注日本这方面税制的发展趋势,及时应对潜在问题。

参考文献:

[1]徐伟伟.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与借鉴[D].天津财经大学,2015.

[2]金子宏.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刘天宇.中日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之比较[J].时代金融,2014(02).

[4]郭昭飞.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措施[A].企业技术开发,2014.

[5]石勇.日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法研究,2012(12).

[6]张思伟.中外个税比较分析[A].Value Engineering,2011.

[7]席炜.中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比较[J].高教论述,2011(26).

[8]范敦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制度改革研究[D].暨南大学,2010.

[9]王雁玲.中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比较[J].地方财政研究,2010(11).

[10]周永远.中日企业所得税调控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山西大学,2008.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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