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时代意义

2018-01-13 03:24范明志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配套改革责任制依法治国

文/范明志

范明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后指导老师,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学教授、研究员,最高法院援青干部、青海省高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曾任山东高院审判员、山东法官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负责人。主笔或参与起草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01年伦敦大学等访问学者,2012年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发表专著《司法公正与诉讼程序》等六部,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司法应急机制研究”等多项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主要研究领域:司法改革、互联网司法、欧盟法、民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对司法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于新一轮司法改革作了具体的部署,从四个方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工作时明确指出,司法改革有效实施。这说明十八大以来的各项司法改革进展顺利,已经达到改革目标或者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样一个司法改革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第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现实的意义在于,将司法改革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中,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确保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在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上的充分自信,既不走僵化教条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征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成为解决司法公正问题的中国方案。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我们相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将深入推进,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已不再遥远。

第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标志着十五大以来历次党代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的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报告,递进式地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以来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值得指出的是,十五大以来历次党代会在司法改革目标上均一致性地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经过二十年的不懈努力,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司法改革领域,我国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推动了我国司法朝着既定的改革目标阔步前进,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就。“综合配套”,从文意上讲,是对主体结构的辅助性、协调性的完善措施。这说明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已经确定、甚至主体工程即将完成。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对我国二十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方向和成就的确认,并以综合配套的方式进一步将司法改革推向深入和落地生根。

第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当围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展开,这将成为新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司法权的运行要求具有很强的综合性、配套性,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往往难以奏效,这已被以往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司法责任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各项措施的“牛鼻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目前看进展顺利,但是仍然存在综合配套上的进一步需求。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职业保障、司法人员素质、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甚至律师制度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为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核心机制,党的十九大将下一步司法改革重点放在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上,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体现了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的决心。从改革的过程来看,综合配套改革往往是以全面制度体制建设的方式推进改革的系统进程。围绕司法责任制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将合理地解决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系统性、配套性的障碍,增强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方面、各环节、各层次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联动性和配套性,将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更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充分体现司法改革的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这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等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等司法方面的需求,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所以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基层一线司法的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真正期待,才能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尊重司法规律、让司法责任制落地见效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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