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之探究

2018-01-12 11:51叶秋祺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民商法构建

叶秋祺

【摘 要】信用是一切社会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有效前提,尤其在经济上面,信用的缺失会使社会经济失去活力,毁坏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构建信用价值体系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民商法的基础上探究了信用价值体系的内涵与必要性,针对如何构建有效的信用价值体系进行了策略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

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把握信用价值体系建设的内涵,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做出策略解决,有利于稳定经济市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

一、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

1.民商法中信用的基本内涵

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在于事先签订的合同或是定下的约定是否进行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予以明晰,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承担责任。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借助于合理渠道,能够对各自的信用予以把握,增强双方的互信,使双方的合作得以加深。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建设的本质在于推进当事人双方更好地履行义务,对双方承担的风险予以明确,使双方在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约束下,去完成自身的约定。

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建设对于民商法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关于民商法信用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结论,学术界在对相关问题研究过程中出发点不同,对信用内涵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里认为,民商法信用的基本内涵是参与经济主体的一种信用行为,这种信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履约情况。

2.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关键

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地构建,关键点在于发挥民商法的功能和作用,使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的要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用价值体系建设要注重对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予以把握,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使各参与主体积极履约,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要围绕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展开,在完善民商法内容过程中,突出诚信体系建设,消除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阻碍;第三,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建设要注重对经济发展形势予以把握,对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信任危机进行解决,使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的针对性得以突出。

3.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必要性

(1)从现实司法案件总结来看,虽然我国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但是违约纠纷、合同欺诈、伪劣商品横行等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从短期来说伤害的是群众的利益;但从长期来说,伤害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有效构建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2)对市场经济活动起到规范作用。我国经济发展之所以如此迅猛,正是因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活跃。但市场经济鱼龙混杂,大部分活动主体都能按照道德、法律的约束自觉履行合同条款,共同努力完成预计项目,同时也有不少违法乱纪的活动主体将市场经济搞得乌烟瘴气。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对规范市场行为、维系市场发展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得到有效管控和约束都能起到较为理想的积极作用。所以,必须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价值体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更为有序高效,避免出现更多的经济事故。

(3)便于消费者进行维权。从微观角度讲,民商法的信用价值体系建设能对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消费者群体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民商法的信用价值体系会对商家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促使他们更注重自己的诚信,进而也就能够相应减少经济活动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信用价值体系建设的作用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发生经济纠纷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另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注重个人信誉,对自身经济活动中行为进行规范。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可以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消费者自身也要做到知法、懂法,学会利用法律去解决经济纠纷。

(4)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效率。法律的约束对于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企业的发展因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而不断地完善,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高信誉的口碑,从而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宏观角度讲,民商法的信用价值体系对我国的商家和企业能够起到很好的约束和管控。有些企业在信用价值体系未健全时,会刻意钻法律漏洞,发生违背道德的欺诈行为。而构建严格的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对于企业来说,会使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信誉。企业要想在市场中长足发展,信誉是他们最重要的一张“名片”,一个没有信誉的企业不管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如何,都不会求得合作。所以,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信誉是非常重要的。

二、当前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1.民法、商法内容不清晰

在构建完善的信用价值体系时,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准则,然而民法和商法对于诚信原则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不断地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营利,忽视信用的建设,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也因此受到局限。

2.信用原则在法律中含糊

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是市场活动中信用原则主要内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够做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事。而法律中并没有对诚信做出一定的准则,信用原则的规定较为含糊,有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利益就在诚信的边缘进行发展,导致市场中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現象,甚至产生还偷税漏税、违法逃税的行为。这不利于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3.信用原则的地位不牢固

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有相关要求,但是对于信用原则具体内涵的认识还是缺乏统一,这就让信用价值体系在民商法中不能完全发挥出它的作用,信用价值体系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而且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研究可知,从法律的角度看,信用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仅具有指导性作用,而缺少针对性;而从现阶段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少信用缺失现象来看,构建社会信用价值体系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4.构建信用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信用原则都有自己的相关定义,但又不完全相同。如《民法通则》和《保险法》中从法理上对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进行了确认,而《证券法》中则只承认了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并未进行明确定位。

5.个人信用危机的产生

目前社会中个人信用为依据进行消费的现象越来越疲普遍,如向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等。虽然这种消费方式能够对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信用危机。信用消费是利用个人信誉为基础进行的消费行为,也是民商法中的信用的一种体现。然而在现实中,这种个人信用的弊端日益扩大,导致个人信用产生危机,影响民商法中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

6.信用原则缺少及时性

我国司法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就是信用原则,它同样也是民法立法的最终目标,信用原则对于《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很多法律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从司法实践看,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与其他一些原则难以匹配,与最高行为准则相违背,这会导致我国一部分企业和个体在参与市场经济中产生缺乏信用的行为,影响经济的稳定。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的策略研究

1.加强诚信建设

应该把诚信建设作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诚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1)要做好民事活动的划分,对参与民事的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予以明确,对信息进行区分,使诚信的针对性得到提升;(2)注重降低政府干预,以市场对经济进行调节,对经济风险予以把握,使市场经济发展坚持正确的方向;(3)司法建设注重公开化和透明化的,使信用体系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保证市场经济稳步发展。(4)区分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权利和义务,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这样能够增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操作性,更好地打击和制裁诚信缺失行为,对市场环境进行净化。

2.突出信用权建设

信用危机的不断增加,加大了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在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构建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市场危机问题,将其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突出信用权建设。信用权建设主要以构建专门的立法机构为主,形成一种新的立法权和人格权,对民商法的信用权予以独立;要使信用权赋予参与市场经济主體更多权利,拓展经营活动的范围;要考虑信用体系框架,在框架范围内使经济参与主体对信用权予以有效利用;还要注意通过司法实践对信用权予以约束,以增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际功能和作用。

3.实现信息技术的结合

技术性问题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握的重点内容。要把握信息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从技术层面解决数据信息搜集难题,借助于大数据挖掘技术,对参与市场经济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合法的情况下对公民的经济信息进行收集,借助于数据分析,对经济主体履约情况予以把握,通过设置信用“黑名单”,对不守信主体予以警告。

四、结束语

构建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个人和对企业来说,要想安身立命,实现长远发展,遵循诚实守信的发展原则,构建信用价值体系是其必由之路;对于社会来说,更要利用好信用这一指标,规范、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建立一个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郝凡迪.浅析民商法中的信用价值体系[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14.

[2]董梦缘.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 2017(7):103-104.

[3]贾原.论民商法中信用价值体系的构建[J].职工法律天地,2016(2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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