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欣
【摘 要】山西省近年来雾霾天气频发,但基于山西的经济结构单一和公众参与治理意识偏低的现状,治理难度相当大。引入多元主体的参与是一条有效路径。本文将综合分析资源丰富并赖以发展的山西省在治理雾霾问题时多元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多元主体如何高效参与治霾行动。
【关键词】雾霾治理;多元主体;政府引导
山西省是我国著名的重工业大省和能源大省。从建国初期至今山西始终没有摆脱资源导向的发展方式,不仅造成了经济上的单一化发展和后劲力不足,更导致了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近年来雾霾天气的频发就是一个明显的表象。中国现在已经把雾霾天气看做是一种自然灾害了,它不仅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更会对山西省的形象造成破坏,从而影响全省的招商引资进而可能導致经济发展缺乏后劲力。
一、山西雾霾治理的参与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山西雾霾天气频繁,影响也比较恶劣,公众对这一现象的不满也越来越剧烈。但是山西省常年来在环境治理方面始终秉持着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治理模式,社会团体、公众、媒体等其他主体参与的程度有限,多是保持观望,亦或是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不满,往往很难引起官方的注意。
事实上,雾霾治理有治理困难、周期长、见效慢等特点,光靠地方政府的单一治理力量很难达成。社会团体、公众数量庞大,往往会有各类环境问题的第一手信息,而且自然环境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雾霾天气一旦产生,首当其冲的就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外,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雾霾治理方式有很大的缺陷,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并非万能,而且多为事后调控,通常缺乏足够的灵敏度,只能沿着“发生—治理”的路径进行。可见在山西省雾霾治理体系中引进以社会团体、公众为主导的多元主体是相当急迫的。
二、山西省雾霾治理的现实困境
在山西省乃至全国行政体系中,政府一直处在主导的地位,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社会公众在雾霾治理等各类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缺位的现象,导致全社会正在面临如下的解决困境:
首先,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参与意识淡薄,同时规避心态强烈。社会公众多认为雾霾的发生与自己无关,而且自己作为单独的个体力量渺小,难以对雾霾治理产生影响。而且,公众参与雾霾治理时过度关注结果,忽视自己参与的过程。一旦雾霾发生,公众多把责任归结到政府的不作为上,很少会去反思自己的规避等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破坏。
其次,社会各类主体参与雾霾治理的方式过于分散化。以各类环保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团体、公众在参与雾霾治理时往往以个体的形式出现,缺乏严密的组织性和规范性,最终诉求难以得到关注和认可,这就严重打击了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政治行为的积极性。显而易见,政府和公众之间缺乏一个沟通整合机构。
最后,社会主体参与雾霾治理的渠道窄,方式有限且收效甚微。常见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包括社会听证会,向人大或者政协代表反映、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媒体反映自身诉求等途径。这些方式引起地方政府官方主义的可能性不确定,往往难以收到预想的效果。
三、山西雾霾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解决路径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山西省雾霾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其重要作用不可忽视。第一,应该提高雾霾治理等环境因素在政府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权重,这样能够引起政府更关注各类环境问题的解决而非仅关注经济发展,破坏了地方政府与本地污染企业的一致利益。第二,应该通过有效的经济激励来激发社会主体参与雾霾治理的热情。出于个体的自利性,社会公众不愿主动参与到雾霾治理中,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鼓励公众参与,对各类有建设意义的献言献策予以一定的物质褒奖。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相关企业采取限期整改、关停等措施,对主动配合政府和社会减霾行动的企业授予相关的环保证书,更可以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这种行为。第三,政府机构中应当设置一个统筹协调社会公众参与行动的专业部门,用来把分散的公众参与分类集合起来,扩大社会影响力,促进各类问题的解决。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新途径,积极拓宽公众的参与路径,采取一些新的实践方式比如设置政府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深入到基层群众中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者设立专门的公众意见应对和公开小组,保障公众诉求有处可询,也能保证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
(二)法律层面
法律是确保社会主体参与雾霾治理的根本保障。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应该在我国现行的各类环保法律法规中授予公众“环境权”,给于社会公众合法的参与到雾霾等各类环境问题治理行动中的权利,让公众成为雾霾治理的主体之一。第二,在法规体系中明确社会主体参与环境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包括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献言献策权以及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提起合法诉讼的权利。第三,对各项法律条款作出明确清晰的解释,避免因法律条规的模糊性导致具体实践中判罚不清,也能降低被污染企业“钻空子”的可能性。
(三)公众层面
社会公众是山西省雾霾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各类治霾行动的“生力军”。具体方式如下:第一,社会公众应该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明确认识到环境问题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参与环保行动就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社会公众要增强自身的规则意识,要通过合法渠道参与雾霾治理行动。公众的不当诉求表达方式往往会导致政府加大力度限制公众的参与,导致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被大大削弱。因此,社会公众应当增强自身规范意识,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参与到雾霾治理中去。第三,社会主体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各类治霾行动,把强烈的环保意识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每一处细节中。雾霾发生前要积极预防;雾霾发生时要积极献言献策,配合政府大力治理;雾霾解决后要吸取经验,把环保的意识贯彻到底。
我们要提前做好准备,因为雾霾治理不仅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更是一个关注长远利益的过程,只有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雾霾治理体系,大力加强社会各类主体的参与力度,山西省的雾霾问题才可能在未来得到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惠琴,何怡平.雾霾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影响因素和路径优化[J].重庆社会科学,2014(12):42-47.
[2]杨健燕.公众诉求提升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制度改进[J].中州学刊,2015(10):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