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野中的发展权与中国的贡献

2018-01-12 15:44:18_戴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8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人类

_戴 菁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充分实现发展权,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的成果,每个人都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发展权被确立的曲折历程

在人权的发展历史上,作为一项新型的人权,发展权被确认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充满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断的争论。发展权概念最初是在1972年,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 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提出的,他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与生存权以及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

任何一项权利的产生都有其历史渊源,发展权的产生有着独特而深刻的历史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民族独立,建立主权国家。因为历史上长期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剥削与压榨,这些国家在经济上一直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因此在主权独立之后便有着强烈的发展诉求去争取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发展权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去争取平等发展民族经济,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诉求。发展权问题的提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非均衡性和不平等性日益恶化”的必然产物

(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它对于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让每个国家都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平等参与发展、平等享受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人权的历史发展来看,二战以后,人类开始反思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类的摧毁和创伤,开始意识到保护人权的紧迫性,认识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关系全人类共同的命运。人权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发展权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中孕育产生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认为,在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世界自近代以来产生了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消极权利,重点是维护个人自由,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出现奠定了基础。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积极权利,侧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旨在敦促国家创造和维持条件来满足个人的需要。第三代人权是社会连带的权利。连带性人权需要在国内和国际层面达成相当程度的共同意见和承诺,共同建立协调有效的共同保障人权的应对机制。发展权正是第三代人权的代表。

从发展理论的学理背景来看,二战以后,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改变经济落后的现状,人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是:什么是发展?发展的意义是什么?从现代化理论,到依附理论,到经济增长理论,到综合发展理论,再到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的发展理论,理论上的反思与推进记载了人们对发展问题的思考。人们开始意识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西方化”,如果仅仅从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格局中去寻找经济落后的原因,而忽视自身的内在原因也是行不通的。人们开始由过去单纯关注经济增长,转变为开始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发展理论,开始认识到发展应该是“以人为中心的整体发展”,发展是“有关人和为了人”的问题。(颜晓峰、谈万强主编:《发展观的历史进程》〈下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05、608页)可以说,正是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推动着发展权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有关的国际争议与分歧

如前所述,作为一项新型人权,发展权被认可并非一路坦途,其过程充满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和争论。《发展权利宣言》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坚持不懈的推动下形成的,当时联合国大会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投赞成票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投反对票的是美国,弃权的包括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澳]R.里奇:《发展权:一项人民的权利?》,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4页)发达国家不承认发展权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发展本身不能构成人权,发展或是一种机遇,或是一种目标,或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项人权;第二,发展权的主体应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第三,发展权首要的应当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所强调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分歧的背后有着更为复杂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第一,发展权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之争。英国学者文森特指出,发展权体现了一种发展中国家要求“偿付债务”的心理,偿付由于历史上的殖民侵略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发达国家则认为,发展主要是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转让财富的方式获得,这涉及发达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发达国家不承认发展权,很重要的一点是从本国实际利益出发来考量的。第二,发展权涉及国际人权领域斗争。这里面主要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人权问题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之间的对立。其中最大的分歧聚焦在发展权的主体上,发达国家承认发展权的个人主体地位,排斥发展权的集体主体地位。因此,发达国家对于发展权在国内法的意义方面是不否认的,但是对于发展权在国际层面的意义却不愿意承担责任。同时,发达国家否认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优先,试图将发展权鼓吹成西方国家所强调的政治权利。这背后实质上体现了一场“人权领域的争夺主动权的斗争”(庞森:“发展权问题初探”,《国际问题研究》,1997年第1期)。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是一个充满了争论与折衷的结果。

总之,发展权是在世界格局变化、人权事业发展以及人对发展的理论认知等各种因素的推动下产生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作为一项正式意义上的人权得到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它的产生虽然遭遇过强烈的反对,但是这些都没能阻碍历史发展的进程,没能阻止发展权概念的提出、传播和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权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文书中,得到了国际上越来越多国家至少形式上的承认。

中国推动发展权作出的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增强,我们以不足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0%以上的人口。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发展权不断得到有效保障。据联合国《2016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88个国家中列第90位,已进入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组。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建立健全保障发展权的法律体系,对全面平等地实现发展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其中《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是保障发展权的重要法律。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发展权,我国先后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重在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将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积极推动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平等享受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不断加强发展权的司法保护与司法救济,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发展权利。

在国际上,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推动发展权,为发展权在国际上的主流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方案。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支持联合国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和《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并且一直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积极支持人权委员会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全球磋商,支持将发展权为题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在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可以说,中国为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正式通过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

特别要指出的是,2017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首次将“发展促进人权”理念引入国际人权体系。决议明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确认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重大贡献;呼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全力推进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享有人权。决议强调各国应进一步推进发展倡议,促进伙伴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可以说,“发展促进人权”理念是新时代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贡献的中国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权利宣言》明确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中国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坚持发展权的主体是人民,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人民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中国基本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人民的获得感普遍增强,6000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以下。可以说,中国的发展不仅增进了13亿多中国人的福祉,也有力促进了全球发展事业。

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这表明,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民族和国家等集体形式。尽管发展权的主体在历史上存在极大争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也是个人人权,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肯定。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不能脱离集体而实现个人的发展。我们既重视个人发展权,又重视集体发展权,努力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人权,又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

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一系列国际场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引起国际社会热烈反响。自我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之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及时把握住了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变化,准确把握住了人权发展的历史趋势,对完善国际人权治理具有重要启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文明的多样性,强调包容互鉴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动力,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明之间应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就必然要尊重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国与国之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决定了个人发展权在实现的过程中会有轻重缓急之分,我们必须科学理性地予以认知。

推动实现共同发展。《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只有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发展,让更多人分享发展成果,世界和平稳定才有坚实基础和有效保障,世界各国发展才可以持续。因此,中国坚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自身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与他国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中国真诚期待同世界各国并肩携手,实现共同发展繁荣”。作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发展权是把人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社会连带性是其本身的重要属性。国家、民族、地区之间不是孤立存在、互不相关的,在全球融合趋势加速的大环境下,愈来愈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中国始终强调,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积极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人口占80%以上,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中国积极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公平的发展,逐渐承担起面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义务,重点保护最不发达国家人民的发展权,不仅“伸出援手,更授人以渔”,使各国都成为全球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公平分享发展权益。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一项伟大工程,造福于各国人民,将有效推动沿线国家人民发展权的实现。“一带一路”已成为一条合作之路、发展之路。中国积极推动在同一目标下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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