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知为|文
近年来,我国重金属精矿大多依赖进口,而进口贸易仲裁败诉率高,企业损失严重。因此,制定团体标准《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将助推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行为规范化,改善重金属冶炼企业在国内外贸易过程中的被动局面。
重金属精矿产品,是有色金属中重金属精矿的总称。随着科学技术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重金属精矿的进口需求量巨大,目前主要依赖进口弥补国内金属矿物保有量低的缺陷。有色重金属精矿贸易过程中,矿山和贸易商均为冶炼厂主要的贸易对象,产品市场本身就容易形成垄断,再加上地域、技术以及国际环境的微妙变化,都会使贸易过程“瞬息万变”。
以铜精矿贸易为例,我国铜精矿进口以现货贸易为主,少数跨国贸易商利用国内铜冶炼产能扩张和铜精矿供给相对偏紧的状况,恶意囤积货源,打压国内铜冶炼企业。以我国近一年铜精矿的进口量来说,平均每个月的进口量都在一百多万吨,占比世界矿山总产量80%左右,居世界首位。巨大的进口量下,若精矿质量不达标,或是存在其他如重量、水分及化学成分等方面的分歧,仲裁过程中还处于被动一方,对国内企业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
贸易过程中常常会对有价元素和有害元素检测结果产生争议,可能会发生无理要求仲裁、重复要求仲裁、仲裁结果扯皮等疑似不公正的现象。仲裁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之前或者争端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自愿将争端提交至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方进行仲裁。贸易仲裁已成为目前重金属贸易过程中产生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六大仲裁机构主要为德国工商协会(AHK)、澳大利亚公正行(ALS)、美国金属协会(ASM)、瑞士通用公正行(SGS)、英斯贝克商检公司(Inspectorate)以及劳氏矿产检测(LSI)。遗憾的是,中国本土贸易仲裁检验机构无一入选。事实上,国内的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检集团广西公司均承担过多项国内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是具有雄厚实力以及丰富经验的检验仲裁机构,也已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LME)认证。但是,由于起步晚,国际上对我国本土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认可度低,难以在贸易仲裁机构中成为备选机构。
在精矿国际贸易仲裁中,我国冶炼厂普遍败诉率居高不下。早期仲裁胜率能保持在50%左右,但近几年,国内冶炼企业胜率普遍远低于50%。国内冶炼企业对国际精矿进口的依存度持续保持在70%左右,致使企业在贸易中没有话语权,并且在产能的高需求下,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从概率发生的角度看,仲裁胜率分布在50%左右,才是正常现象,长期胜率高或是胜率低说明对贸易双方存在疑似不公正现象。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得出了以下几点造成我国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胜率低的原因。
精矿混矿情况普遍存在。由于精矿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质量在短期内无法界定。在GB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限量规范》中,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均有限量要求,其仲裁分析取样的方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取样方法在国家行业标准中也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可以满足仲裁取样要求。但是,混矿现象的发生,导致样品均匀性差,检测难度加大,从而导致误差增加。
外方贸易商提出的仲裁机构公正性有待考究。正如前文提及的,六大国际贸易仲裁行中没有中国的检测机构,仲裁过程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分析条件以及结果的处理对中方均不透明,仲裁时间长(国际贸易保存六个月)。长期以来,精矿贸易仲裁演变成了西方国家的“游戏”。
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局势、经济环境和市场供需状况也会潜移默化影响仲裁结果。我国作为最大的重金属精矿原料进口国,在贸易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是令人惋惜与愤慨的。相关标准的缺失也是导致我们无法可依,无据可支撑的原因。
精矿的进口是买卖双方对价格的博弈、原料进口合同条款的谈判博弈、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等一系列管理行为,需要企业从战略战术上给予高度重视,将这一过程规范化或许可以改善这笔不单纯的买卖行为。2016年,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下达了团体标准《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的制定计划,国内大型的重金属精矿进口冶炼企业如江西铜业集团、铜陵有色集团、株洲冶炼集团等均积极参与其中,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贸易合同中任何一方均可对过程中产生的分歧提出仲裁,仲裁的内容需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且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
满足仲裁申请条件,在收到申请后,不论受理与否,另一贸易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仲裁机构的选择是其结果公平性的前提。国内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未能跻身于国际贸易仲裁行名列,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标准应明确规定,仲裁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备选仲裁机构明细,定期对仲裁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仲裁机构选择上出现的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提出的仲裁机构中交替仲裁或是选择两者之外的第三家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受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情况需同时向双方委托人提出,保障仲裁公正性。
目前在重金属精矿领域,已经发布实施的有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锡精矿、镍精矿等产品标准及配套的化学分析方法,也有精矿的检查、取制样方法,误差及精密度分析实验方法,在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和验证试验,标准体系建设是非常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中应规定仲裁样品的加工、保存和调取邮寄的过程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以检测结果为基准,与贸易双方的检测结果进行三方比对,比对结果偏离仲裁检测结果大的一方承担或者比对结果在双方之间各自承担50%。
在仲裁检测结果的基准上,以贸易双方约定的最大允许偏差为判定标准,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如对结果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或重新仲裁。
通过《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鉴定处理规范》的实施,可助推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处理过程的规范化,期望可以达到以下几点成效。
(1)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重金属精矿贸易谈判提供理论依据,对贸易仲裁结果的客观准确性保驾护航。
(2)通过制定标准来遏制或改善此不公正的现象,即使标准在被认可的道路上还有荆棘,但在这个过程中,供需双方和国际公正行能够确切感受到我国正在致力于改善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现象。
(3)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促进有色金属精矿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
(4)促进我国第三方检验机构加快品牌建设,提高其在国内外影响力和文化自信。
在当前世界经济条件下,想要立刻改善我国在重金属精矿贸易仲裁中的不利局面是困难重重的。标准对精矿贸易仲裁中的规范作用是一方面的,要完全扭转这个不利局面,笔者认为还需要做以下工作。
(1)发展文化自信,推广我国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公信力刻不容缓。我国不乏有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检广西等,这些机构应致力于品牌培育,加快品牌建设步伐。
(2)呼吁中资在国外合作的矿山的影响力,逐步提升国内检验机构的知名度。
(3)定期调研冶炼厂国内外仲裁数据结果,对比供需双方、仲裁结果、企业内部数据以评价仲裁行的公正度。仲裁,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保证其客观性和科学性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关于仲裁机构的评价,没有世界范围的统一标准,对此,我们只能先收集数据,做到心中有数。以事实和数据说话,逐渐剔除涉嫌不公正的仲裁机构。
相信经过多方努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完全扭转我国在重金属精矿贸易中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