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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公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国务院各部门中首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的行政应诉规定。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应诉规范,《规定》共分为37条,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与落实、应诉程序、行政协调与裁判结果执行、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出台,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对上实现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领域纠纷处理与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对接,体现了国土资源部积极贯彻落实新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对下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应诉工作,同时通过规范行政工作倒逼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从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纵观《规定》全文,有以下四大举措值得关注: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应诉承办机构的确定标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了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行政应诉责任的明确,使具体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参与到应诉工作之中,既有利于查清行政纠纷基本事实与问题症结,也能够加强源头治理,规范行政行为,减少涉诉案件。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定》也根据这一制度,对于国土资源行政案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系中,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增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供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行政纠纷协调化解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是基本原则,但是目前无论是从司法机关来说还是对行政机关而言,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已经成为共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到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对于部分案件适用调解的规定,都反映出协调解决对于行政争议化解方面具有更彻底、更便捷、更有利于促进行政关系和谐的优越性。《规定》明确纠纷协调化解的基本原则,也能够打消矿山企业对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顾虑,使合法合理的诉求能够真正进入到法律程序中来,避免程序空转。
《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从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司法建议的落实与反馈以及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落实等三个方面进行规定。通过反馈、纠错、落实、总结、问责等一系列举措,将纠纷化解落到实处,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