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欣悦
摘要:家庭长期以来是古代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单元,而婚姻则是产生家庭的前提,也就是维护社会基本单元的关键。因此,强调以法规来管理社会和民众的法家思想家,也自然会提出对婚姻的管理理念。法家的婚姻观具有严格化、制度化、法律化的特点。而秦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婚姻的律法,规定了秦人在准婚条件、结婚程序等方面的行为,以此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使律法成为了处理民众婚姻问题的关键依据,为后世规范婚姻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法家思想 婚姻制度 秦 商鞅 韩非
长久以来,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进入农业文明后,婚姻则越来越成为人们组建家庭的主要途径。婚姻涉及到人口的再生产和人与人经济社会关系的建立与拓展,对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所以,中国历朝历代都对管理婚姻活动十分重视,并尝试以礼法、社会规范,乃至法律的形式对婚姻的行为等做出规定,加以管理。其中,法家思想在推动用法律的形式对婚姻加以管理的方面,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而在长期将法家思想奉为指导思想的秦国、秦朝,这种作用则最为明显、典型。近年来,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给我们创造了一个直接了解秦代律法原貌和细节的机会,而诸多学者都对秦的婚姻制度产生了莫大的兴趣。本文将从史书和出土文献的记载当中梳理出秦的婚姻制度的内容并分析其主要特征,并整理法家代表人物有关婚姻的核心观点,尝试对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加以论述。
一、法家思想中的婚姻观
春秋战国乃至秦代,法家思想家众多。在此,本文选取了对秦的国策影响最大的法家改革实践家商鞅,和法家思想最集大成的理论家韩非对于婚姻的观点、理论和学说,以期从早期和晚期、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较为全面地理解法家对于婚姻的思想观念。
(一)商鞅推行的婚姻改革和背后的婚姻观念
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这不仅仅是在规定家庭的人口数量:在以户数来管理民众、收取赋税的制度下,家庭规模的缩小意味着总户数的增加,也意味着之前被收纳、隐藏在一夫多妻的大家庭中的生产力被暴露在政府的视线之内。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税收,另一方面也着实加强了国家对民众情况的把握和人身的控制与管理,这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以及日后的统一天下战略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曾说:“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①,即哪怕两人之间是休戚与共的夫妻关系,一方做了恶行,触犯了法律,另外一方也不能为之遮掩、包庇、欺瞒官府。这与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针锋相对,认为亲密关系和建立在亲密关系上的伦常观念不能成为用统一规范和严格要求来管理社会时的“法外之地”。此举尝试将国家权力渗透到民众最私密的关系和生活当中,意在强化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直接联系和前者对后者的彻底掌控,以便最充分地调动民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最有效率地实现国家的目的与战略。
综上,商鞅一方面认同婚姻的稳定与存续对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一夫一妻制能推动更多的人进入婚姻关系,尤其是男性),另一方面在社会改革和国家权力拓展的实践当中,也没有放过婚姻这一私人关系,而是出于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不惜对人们传承已久的婚姻习惯和婚姻观念做出大刀阔斧的改动。
(二)韓非
韩非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家思想的集中整理者。经韩非子整理、完善的法家学说,为秦国、秦朝的法律制定与法律实践提供了关键的理论依据。
韩非出身韩国贵族,同时又推崇法治,故而他对于婚姻的观念同时体现了“礼”和“法”两方面的特征。婚姻的不同侧面,韩非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交于“礼”或者“法”来规范、约束和处理。
一方面,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婚内夫妻关系的规范上,韩非并不反对“礼”发挥它一直以来的规范性作用:事实上,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儒家和法家的诉求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只是在实现这种秩序和稳定的方式上倾向于不同的路径。
另一方面,韩非专制主义的倾向和利益至上与性恶论的观点,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他对婚姻关系的认定和对婚姻制度的观点。“韩非尚功用的观念,使他在婚姻礼俗的一些问题上与儒家观点有着明显的出入”②,相对于儒家倡导的晚婚传统,韩非“提倡早婚说,言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为的是征伐用兵,壮大国力。”③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数次以婚姻中的问题做“寓言”,来讽喻一些政治问题。虽说其目的不在表达婚姻观上,但是从韩非选取的这些“婚姻寓言”中,我们还是能够窥视到他对婚姻的态度和观念。例如,韩非在《爱臣》中强调,应当对君王的后妃们分出严格的等级,这是从先前的“礼”中的“媵妾制”到制度完备的后妃制过程背后的重要思想转变,体现出韩非对于婚姻关系制度化的思想倾向;又例如,韩非在《外储说右上》中谈到“吴起出妻”时,将吴起休妻解释为吴起为了推行变法而从自身开始,以身作则的行为,并且对此表示了肯定。这体现出韩非对于婚姻的实用主义观念:为了政治目标和国家利益,婚姻作为私人事务,相对来说并没有那么重要。
(三)商鞅与韩非婚姻思想的比较
商鞅与韩非的婚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都规定了婚姻程序,对婚姻中的妻妾人数有所限制,力图使当时的婚姻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但同时,二人的思想观念又不尽相同。商鞅作为秦国变法的主持者,其婚姻思想更为严格,也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增强秦国对民力的高效利用,使秦国在兼并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韩非在继承商鞅思想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从性恶论和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倡导用制度去制约婚姻关系中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思想也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秦的婚姻制度介绍
秦代以前,婚姻作为人们私人领域的活动,一直以来是受社会习惯、民间习俗和“礼”的规范的。而有秦一代,官府首次尝试用成文法的形式来管理人们的婚姻行为,形成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婚姻制度。“秦对婚姻制度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将婚姻关系正式纳入了法律范畴。从秦简可知,统治者对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很具体的,并不是以往想象的那样,百姓的婚姻只有民间的婚礼形式。”④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秦代婚姻管理中的“法治”理念。
(一)婚姻关系的确认方式
通过睡虎地秦简中对于秦朝法律的记载,我们可以发现,在当时已经出现了通过官府登记来确认婚姻关系的规定,体现出国家对于民众婚姻关系与婚姻生活的严格管理与严密保护。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⑤“小未盈六尺”指该女子年龄小,尚未成年,是不能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少女。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婚姻,若发生婚姻纠纷,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官”。“‘已官就是得到政府登记认可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未官即未得到政府登记认可的就不是受国家保护的合法婚姻,不具备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⑥缔结婚姻关系时一定要在官府处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具备正当性,这使得婚姻的形成更具规范化、严肃化,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固乃至社会的稳定。
(二)婚姻限制条件
按照秦代法律的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要收到血缘关系的限制,而且要满足一定的身体条件。首先,处于近亲关系中的男女是不被允许结婚的,否则会被治罪。史料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年》),可见当时对于近亲结婚的后果已有一定的认识。同姓不婚,这是在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和认知能力的限制下,人们能够找到的最优的有利于健康繁衍的文明习惯。
出于婚后生活能够正常进行,以及繁育后代的质量,秦律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法律答问》中甚至有麻风病人一旦犯罪,就要在水里活活淹死的刑法规定的记载。 由此可推断,这类身患有传染嫌疑的疾病的人们在婚姻问题上必然也受到严格限制。秦律对婚姻资格甚至规定了体态特征方面的要求,不达到一定的身高是不可以结婚的,只有高于六尺五寸的男人和高于六尺二寸的女人才有资格结婚。
(三)婚姻程序
秦朝的婚姻必须经过官方认可,这种要求是与秦对人口、户籍的严格管理息息相关的。同时也体现出秦律在制定过程中对于无碍于,甚至是有利于社会管理的传统习俗的保留和尊重。这从法家思想当中对传统婚姻之“礼”的重视也能看出端倪。法家承认“婚礼不谨,则民不修廉”,肯定礼制中对婚姻程序的各种要求对维持婚姻规范和稳定,乃至维持社会道德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对于违反传统规定的婚姻程序的情况,法家思想当中对此也是持否定态度的。《管子·形势》中有言:“妇人之求夫家也,父用媒,而后家事成……求夫家而不用媒,则丑耻而人不信也,故曰:‘自媒之妇,丑而不信”。⑦
(四)婚内规则
秦的家庭形态,主要是以夫权为主的家庭结构,在丈夫有权“弃妻”,“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和对“逃妻”严加惩办的社会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这其实是受到先秦时期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礼”的影响。礼制的长期训导下,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和现象长期存在,而在夫妻关系当中体现得则更是明显而普遍。不过,秦国因为地处边陲,远中原而近蛮夷,受传统礼制的影响不如中原地区那么深刻,故而婚姻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情况较中原地区也稍轻。例如,男子休妻也有一定规矩。中止婚姻关系时也一定要到官府备案记载,不然就会被官府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⑧这里,对那些休妻然而没有走官方程序的,秦律会对夫妻双方采取同等的惩罚措施。
(五)生育方面
在过去的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最主要的作用往往是繁育子嗣、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在生育方面重男轻女的观念也一直根深蒂固。所以,是否能够生出男孩儿,成为了决定女性在婚姻中是否幸福的关键因素。同时,为了祈求家业兴旺,当时的秦人会用日书来占卜,尝试推测出最吉利的生育时间,并且通过刻意安排受孕时间的方法来避开不吉利的情况。但是,出于生育的随机性和当时医疗技术的落后,总会有妇女在所谓不吉利的时间分娩,并从此受到差别对待。从这两个角度,我们不难发现秦代对婚姻中繁育后代的高度重视。
(六)国家之“公”与婚姻之“私”
在秦的婚姻管理制度中,国家公权力的地位要远远凌驾于民众的私人生活之上。秦的律法中明确规定:“夫有罪,妻先告”⑨,并且先告发的一方可以免除被连坐的判罚——这是用实际的利益和威慑来引导民众将私人亲密关系置于国家管理和要求之后来考虑。秦律试图打破原来建立在亲密关系上的伦常道德观念,这正是法家反对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思想的体现,也是法家反对礼治,崇尚法治思想的体现。
三、法家婚姻观对秦的婚姻制度的影响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秦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十分明显,法家的功利主义、国家发展优先等倾向,对秦人的家庭、婚姻方面的制度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秦的婚姻制度具有极其明显的实用主义特征,以增强国家实力为目的,试图通过婚姻制度的设计,极力推动人口和劳动力的增长。这与法家追求社会稳定、人口增长、国力增强的功利主义倾向是密切相关的。处在战国乱局,以耕战为国策,意图统一天下的秦国,需要大量的人口作为劳动力、军力来达成国家的各项工程与战争的目标,而这些人口都需要向千千万万的普通家庭索取。所以,无论是对国家来说,还是对民众来说,通过充分的生育来补充劳动力,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婚姻稳固与否,生子质量高低就尤其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秦规定了详细的婚姻制度,使婚姻形成更具法制化、规范化,规定同姓不婚以保证劳动力质量,对于婚姻行为规范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秦的婚姻制度当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国家利益凌驾于民众生活之上,并用法律的威慑来管理、引导人们的婚姻行為的特征。在秦的婚姻制度的设计中,出发点基本上都是对于国力、战力的增强,而少有从民众生活质量和福祉直接出发的考虑。在人本思想尚未完全兴起的古典时代,这是当时政权的普遍特征。然而,秦国、秦朝追求效率、强调国力增长的实用主义倾向,以及用法律恐吓、威慑而非用道德教化、感召的做法,使得这种对民众的“使用”而非“维护”的特征得到了极大的凸显。这种特征的背后,是法家思想对人性的负面判断,和基于此判断的人文主义思想倾向的缺失。而这也是秦律对婚姻的法治化规定和我们当下对婚姻的法制思想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注释:
①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6页。
②③毛晶晶:《韩非子》婚姻观分析,商业文化,2010年,第4期,第90页。
④王永挺、刘志华:《论法家思想在秦的实践及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兰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86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页。
⑥刘举:《商鞅变法后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以出土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兰台世界,2017年,第18期,第87页。
⑦戴望:管子校正卷20,《诸子集成》,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334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2页。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24页。
参考文献:
[1]刘举.商鞅变法后秦社会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范——以出土资料为中心的考察[J].兰台世界,2017,(18):87-89.
[2]毛晶晶.《韩非子》婚姻观分析[J].商业文化,2010,(04):89-90.
[3]王永挺,刘志华.论法家思想在秦的实践及其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J].兰州大学学报,2002,(04):84-88.
[4]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6]戴望.管子校正卷20,诸子集成[M].北京:中华书局,1954.
(作者单位:安阳市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