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师生关系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2018-01-09 07:48夏引业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9期
关键词:隐私权师生关系高校

夏引业

摘要:目前高校的师生关系并不容乐观,高校教师有意无意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高校师生关系中,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获取学生信息的途径相对广泛,对学生信息的不当使用很容易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并对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有的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高校;师生关系;隐私权

高校师生关系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教师与学生的之间的人际关系,具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师生关系专指专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际关系,广义的师生关系既包括高校行政人员,包括辅导员与大学生、研究生之间的人际关系。本文论述的场域限于狭义的师生关系。

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是高校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然而,目前我国的高校师生关系状况并不乐观,教师侵害学生、学生侵害老师,以及教师与学生互相伤害的事件并不鲜见。远的如中国政法大学程春明被砍事件,近的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女博士举报博导陈晓武性骚扰事件,二者都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师生关系有时演变成为社会敏感话题。在变异的高校师生关系中,不仅仅学生是受害者,老师作为受害者的现象亦不鲜见,如有的学生将老师课堂上的“不当言论”录音或者录制视频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上传至网络,涉事教师往往要遭受行政处分乃至开除教职的后果。

在“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如何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就是一个紧迫而重要的课题。鉴于构建师生关系是一个宏大的话题,本文拟以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为切入点就如何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发表看法。如前所述,学生私自公开老师的个人信息,侵犯老师的隐私权的事件亦时有发生,而之所以将论述的重心放在学生的隐私权保护上,是因为在师生关系中,老师相对于学生处于强势地位,在日常生活中侵害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更加普遍和突出,探讨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对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也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一、高校师生关系中学生的隐私权

现行宪法并未明确确立隐私权,但宪法中有关公民人格尊严应受保护的规定蕴含了隐私权的保护,此外,宪法中有关通信秘密的规定,一定意义上可以解读为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在此意义上,《民法总则》中有关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的规定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侵权责任法》第2条则将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相区分,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作为保护。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就学生私生活安宁来说就是指,学生的寝室、箱包、抽屉、日记、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范围很宽广,就学生私人生活信息来说,包括学生健康信息、身体信息、家庭状况、政治面貌、学习成绩、社会经历等。

有学者曾就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下了一个定义,即学生在高校就读过程中私生活不被侵犯与了解的权利。本文借用此一定义,尝试给高校师生关系中的隐私权下一个定义,即高校学生求学期间,在与授课教师的交往互动过程中而享有的私生活不悖侵犯和了解的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以下要点:一是高校师生关系中的学生隐私权限于学生求学期间,学生求学前或者已经毕业,不属于高校师生关系中的学生隐私权范畴。二是严格限定于高校学生与授课教师之间,高校学生与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关系不在此列。一个疑问是,学生与专任教师,该专任教师非学生的任课教师是否属于该定义范畴,笔者认为应当排除在外,因本文旨在探讨授课教师与学生良好互动关系的构建,因而对高校师生关系中的隐私权的定义要求事实上师生关系的存在。综合上述有關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高校师生关系中学生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一是在与授课教师交往过程中,私人生活秘密受到尊重,不受任意打探以及泄漏的权利。实践中,有些教师私下里反复探听学生父母有关情况、有无男女朋友、特殊癖好等,甚至在诸如课堂等公开场合询问学生个人的私密信息,就显得有些不妥。二是高校师生关系应有一定界限,授课教师不得越过此界限侵入学生的私生活,学生由在与授课教师交往过程中,其私人生活安宁不受打扰的权利。实践中,授课教师掌握了学生的某一个人信息,有意无意散播信息、就该信息发表看法,就很可能属于此种情形。笔者掌握的一个真切的例子就是,某学生在课堂作业中,提出要研究强奸罪的法律漏洞,从而实施强奸可以逃避法律惩处。授课教师对此哭笑不得,将该信息发送到教师微信群并引发教师们一致的口诛笔伐。学生的思想动机诚然不良,但是该教师的做法亦应引起反思,更为妥当的方式是私下交流做疏通引导的工作,在教学谈话过程中通过对强奸罪的讲解消除学生的误解,纠正学生的思想偏颇之处。

二、授课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新时期高校教师具有多重角色,在师生关系中,教师至少扮演而来两个方面的角色,即教育者和管理者。任课教师的职责并不限于简单的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在教学教育过程中,实际上还扮演者管理者的角色。很难想象,一个在学生中没有威信、管不住学生的教师能上好一门课,学生胡作非为、课堂秩序混乱、教师自说自活,也就谈不上教书育人了。

师生关系中教师的教育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决定了教师获取学生信息的途径的广泛性:一是在教学活动中获得学生的隐私,如教师课题设置小作业,学生提交的个人作业中往往蕴含着某些方面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作为作业提交蕴含着对老师的信赖的前提假设。现实生活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学生在课堂作业中发表了对强奸罪的看法,认为学刑法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如何找出法律漏洞规避刑罚,即使实施强奸行为都不受处罚。教师看后觉得不可思议,将此事转发,此种行为显然不当。二是在课外交流中获得学生的信息。现实生活,学生基于对教师的信任,就某个问题向老师请教或请求指点迷津,可能是家中的某一不幸事件,也可能是青春期的某种迷茫,此时如果教师对外保密不当,对学生的伤害也是巨大的。三是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获得学生的信息。由于教育是一项特殊的活动,只有在了解受教育者一定的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实施才会达到更好的效果。学生的个人信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中,而教师在履行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势必会接触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其实已默示同意学校及教师对其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高校师生关系中教师的强势地位,以及教师获取学生信息的途径的广泛性,决定了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的可能性和多样性。现实生活中,高校教师擅自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或公众公布披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擅自侵扰、扰乱学生的私人生活安宁,如私自监视学生寝室活动、调查学生社交活动、翻查学生私人物件等,都是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方式更为便捷、更为迅速和广泛,个人隐私一旦通过网络散布,其损害的波及面会更加广泛,损害后果会更加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未经学生擅自在其社交网络上披露、公开学生的私人信息,致使学生遭受很大的心理压力,不同程度上也是对该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三、高校师生关系中学生隐私权的保障

一是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构建关系。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到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就要求增强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预防性。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应当“尊敬师长”,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和学生并不是拥有相等权利的平等主体,双方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双方都應当“遵守宪法、法律”。学生和教师应当相互尊重,尊师爱生。学校应加强学生和教师的法治意识。在入学教育阶段,学校应向学生、教师普及法律法规,一方面让学生明确自我权利,权利受侵害时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让学生明确应当遵守的义务,尊重师长,避免师生矛盾的激化。二是真心爱护学生,自觉规范行为。良好的师生关系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在于传授知识的技能,更在于教学关系的好坏。在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中,教师起到了主导作用。教师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规范自身行为,构建良好有“度”的师生关系。三是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提供救济。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存在校规校纪,但是很多高校的校规校纪存在诸多缺陷,以至于当学生权利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没有足够的救济方式和保障渠道。事实上,在学生和教师产生矛盾冲突时,学校在纠纷的处理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校在制定修改校规校纪时,应认真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尽可能吸收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并未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提供申诉、复议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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