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微+侯爽+王璐
摘 要: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水资源污染情况逐渐加重,水资源掠夺竞争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性话题,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也频繁出现。本文简要就中国水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在这基础上探讨了如何更好的就中国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矛盾进行解决的措施,以期为裁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水权;土地使用权;关系
我国古代所遵循的水权分配制度为“以地定水”原则,根据土地的灌溉需求、土地面积来就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水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发展至清代晚期才逐渐开始两权分离,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这一概念到了工业革命之后又被进一步规范化,这主要是由于工业发展下,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水资源都遭受了严重的污染,用水矛盾加重,水权的财产性、公共性被更加重视,最终形成了水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互分离。
一、我国水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分析
社会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要更好的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切实保证社会公共利益,承认水权之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从客观发展的角度进行思考,则可以知道水资源与土地资源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而不可分割的,所以在权力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大量的矛盾冲突,协调、高效处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当前立法工作者应当重点研究的内容。
首先,对于土地使用来说,不管是将土地用作建筑用地还是农业用地,都需要大量的水资源作为基础资源。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对某一片土地具有使用权利的人在行使自身这一基本权利时,是否也对这片土地上本身拥有的水资源的使用权利。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出,人们要想获得水权,则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其一,上报至水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审批与专业证件之后获得相应权利。其二,和本身拥有水权的人进行权利交易,转接所有人的水权。但是,从农民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部分情况也可不通过审批就获得取水权力,而这种情况也被划分为两种。其一,人们为满足生活用水需求与农业用水需求,可自主的获取少量水,并尽可能的用过人力、畜力进行取水。其二,当发生紧急需水情况,也可直接进行取水,这包括抗旱取水、公共安全取水等。由此可见,虽然部分情况下,土地所有人能利用土地资源范围内或者附近的水资源,但是并不代表着其拥有水权。并且,若在行政许可下,造成了对水权所有者权益的侵犯,则国家应当出面予以补偿。
其次,部分水权拥有者在行使自身的水权权益时,其是否也对水资源覆盖的土地或周边土地具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这一问题也是当前造成两权纠纷问題的关键。从实际的水权使用角度出发,水资源一定是存在于土地基础之上的,所以要行使水权权利,势必会对土地进行占用。因此,水权所有者也应当相对应的拥有水资源覆盖面积下的土地使用权。针对水权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利转移、权利抵押情况而言,水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应当形成相互统一的模式,两者共同转移。在这一观点的支持下,水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土地使用权其实是为保证水权得以顺利使用的基础。
综上所述,水权与土地权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要确定水权所有人是否在获得水权的同时自动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还应当严格按照两权的设立时间先后来明确。即,若水权先行设立,则水权所有者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十分必要的。反之,则为保证土地使用权获得者的利益,不能片面的将土地使用权对应的赋予水权获取者,仅需要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为水权使用者提供方便。
二、实现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相关措施分析
(一)利用相邻关系处理两权纠纷问题
水权与土地使用权本身关系较为密切,其中一方的权力获得者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往往会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影响是在可控可接受范围之内的。但是一旦超出既定界限,就将会造成两权纠纷问题。针对这种轻微的纠纷问题,可借助相邻关系来进行解决。该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水权所有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更好的形式自身的权利,约束相邻使用权拥有者的行为。
水权所有者为实现自身权益的使用,往往需要借助土地进行来实现,一般情况下需要相邻土地使用权所得者提供通行权利,必要情况下还需要接受水权所有者铺设管道。而相应的,水权所有者也应当为周围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提供取水、排水的条件。但是这一切的实现都应当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开展,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权利使用限制,避免对另一方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具体来说,水权所有者需要尽可能的缩短或缩小取水所需道路,而土地使用者在排放污水时应当保证所排污水质量达标,避免造成污染。
(二)设立地役权处理纠纷问题
地役权的使用主要是对上述相邻关系的补充,能就相邻关系应用中存在的限制进行突破。即要使用相邻关系进行问题解决,则应当保证两权关系所有区域比邻,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最小伤害性原则。但是若发生纠纷的问题并不存在着这一范围之中,则相邻关系并不能发挥作用。地役权在使用时,是建立在不动产权利人合意约定的基础之上的,由权利所有者需要制定约定。并且可不同遵循必要性原则、最小伤害原则。
虽然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下,我国的水权与土地使用权逐渐相互独立,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两者之间依旧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容易出现相互之间的纠纷问题。所以,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之间造成的影响,并站在合理解决纠纷问题的角度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十分必要的。同时,立法人员、执法人员也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对水权与土地使用权更深入的研究,逐渐将当前依旧未明确界定的两种权利更加分离化,避免两权纠纷问题的出现或者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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