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侯占杰
执法程序不可忽视和偏废
文/侯占杰
据新华网报道,罗某公司所在的工地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2015年11月29日,甘肃省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罗某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当时罗某只缴纳10万元,剩余40万元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未缴。2016年10月,清水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4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讼诉请求。这一新闻报道引起了安全监管系统极大关注。从多年从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角度看,深感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这一安全生产监管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驳回事件,有三点值得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反思。一是事故发生以后,到底处罚了谁?材料中提及罗某及罗某所在公司,事故又是罗某所在公司工地发生的事故,最后处罚的罗某个人。如以上信息无误,至少存在案件相关关系未理顺的嫌疑。二是罗某以公司困难为由,未履行40万元罚款时,该安监部门应该有所作为。按照相关程序,当当事人缴纳罚款有困难时,可以提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批即可。当事人提出经济困难时,该安监局办案人员应提示或告知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罚款履行期限届满的日期就会自动延伸至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期限。本案中,该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就可能不会出现过期的情况。三是一纸无当事人签字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说明了啥?既然制作了催告书,为什么不送达呢?总不能是无法送达或是工作太忙给耽误了吧!特别是准备动用强制手段的案件,各项工作应该是慎之又慎才对。恕我肆意揣测,催告书是否是办案人员后补的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强制力的重要保障,但也不可回避的是,当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行政案件办理的合法性首先要经得起严格的审核,这种审核当然包括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个过了申请期限,且存在文书瑕疵的强制执行案件,哪个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基于此,我们也要反思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还有很多需要亟待改善的地方。特别是证据的完整性和程序的正当性要引起各级地方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都很薄,且越来越薄,为啥呢?证据采集不够充分或是不重视证据采集是其原因之一。翻看一些案卷,除了营业执照、委托书、检查记录等证据,用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只有一纸文书和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往往还只有授权委托人一份,有些授权委托人检查时都不在现场,其实是代表公司来“公关”的。如此证据的证实力和可采信度都不高。证据的缺失,自然也就无法以事实为依据。再有就是程序执行问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内外两套程序,两套程序又彼此紧密相关联。内部程序主要是各办案环节的审批,外部程序主要是案件调查、权利告知、送达等。外部程序的执行依赖于内部程序审批,内部未审批,外部程序即无法进行。但在实际案卷评查中,常看到内外程序执行错乱的情况,如案件未审批就决定书已送达;还有权利告知不充分的问题,如应告知听证权利,但却只告知陈述申辩权。
总之,程序也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必修课和硬功夫,是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万万不可忽视和偏废。
侯占杰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曾荣获全国安监系统先进个人,并多次荣获北京市安监局优秀共产党员
编辑 边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