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被招聘为某公司职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要求其先交1000元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无奈之下,申某交了押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后,申某觉得公司此举不妥,便要求公司退回先前交纳的1000元。公司不但拒絕退还,还威胁申某,如果退回押金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向申某收取费用吗?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的,如果存在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押金。
妇女2018年11期
1《师道·教研》2024年10期
2《思维与智慧·上半月》2024年11期
3《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24年2期
4《微型小说月报》2024年10期
5《工业微生物》2024年1期
6《雪莲》2024年9期
7《世界博览》2024年21期
8《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4年6期
9《现代食品》2024年4期
10《卫生职业教育》202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