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员工随便收取费用吗

2018-01-08 08:05
妇女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职员求职者押金

申某被招聘为某公司职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要求其先交1000元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无奈之下,申某交了押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后,申某觉得公司此举不妥,便要求公司退回先前交纳的1000元。公司不但拒絕退还,还威胁申某,如果退回押金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向申某收取费用吗?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的,如果存在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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