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8-01-08 11:23张云流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张云流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提出不断面临新的需要,尤其是在民商法体系建设中需要更加的优化,文章介绍了民商法中信用的概念和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以确立信用权保护信用利益、构建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体系三方面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

前 言

法律是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民商法与行业生产、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信用的普遍缺失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在法律中明确信用体系的作用范围,进而有效充分发挥其作用。

1 概述

1.1民商法中信用的概念。在民商法中,信用的界定是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度来划分的,当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者许下承诺后,就就有了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另外,在交易前或者交易中,民事主体双方都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获得对方信用评价状况,进而有效的避免或者降低交易风险,防范欺诈、提高交易效率。

1.2民商法的信用特征。第一,信用决定其能否能够进入市场。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市场环境的净化、人们价值观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第二,信用具有评估性。经济功能下的信用可以通过货币对其价值进行衡量;第三,信用是一种可量化的信息。信用是通过一定的衡量方法将财产体现在企业资产和资本状况等方面,双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第四,信用具有双重功能。民商法下信用体系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值,建立信用体系可以确认一个清晰可执行的标准与界限,保证诚实守信下的公平交易,不但降低了整体的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而且维护了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民商法在法律上的目的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企业之间在交易中的和谐关系,确保了维护交易安全。

2 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诚信原则的概念尚未明确界定。诚信原则的概念是我国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不同学者对于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未对其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诚信原则无法得到正确、合理应用;第二,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随着我国法制工作的不断建设,民商法对诚信原则进行了确定,并且覆盖面相当广泛。但是,对于诚信原则的下位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致使诚信原则不能完全的发挥其指导、制约的作用,第三,相较于其他原则,诚信原则的序位比较滞后。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具有诚信体系,但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比较,诚信原则在各个立法体系中的序位相对滞后,使得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得不到很好的体现,严重影响着信用体系的作用发挥。

3 构建完善信用体系的途径

3.1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信用问题也需要不断的改进。第一,需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市场体制改革的发展。如果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信用缺失勢必会给整个市场网络带来连环反应,当彼此之间信用缺失,就会引起信用缺失;第二,信用体系要充分地融入到人权、物权以及债权等相关法律制度当中,以便将诚实信用理论渗透到我国的民商法所涉及到的领域中;第三,要明确划分民事活动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混淆不清;第四,加强建设我国司法救济制度,做到裁量透明化,让民众真正的参与进来,进而保障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

3.2以确立信用权保护信用利益。第一,坚持信用法制性。如果信用得不到保障会得到世界其他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抵制和惩罚。所以,在融合的前提下从根本上确保该理论原则渗透到民商法涉足到的各个领域中;第二,保持利益均衡。经济市场的主体需要充分考虑到信用所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并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避免受到谎言的欺骗;第三,利益主体需要用正确的方式树立企业信誉,并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各方利益主体均衡。如企业的采购到销售,融资借钱到给员工发放薪酬都是企业的信用的体现;第三,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除了需要出台各项基本保障制度并加以重视和支持,确保其能够贯彻落实以外对于市场中不诚实守信,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不留情面的加大力度进行惩罚。

3.3构建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体系。第一,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企业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够保护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不容易受其他企业的违规行为影响;第二,个人信用体系。由于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所以,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构建过程中需要切实保护人们的隐私问题。如在信息的获取上,应确保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安全;对于资料收集人未按照所申明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甚至出售给第三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尊重人权,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用积极的态度投身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中;第三,完善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信用是市场主体童叟无欺的重要保障,也是信用体系构建的根本。首先需要平衡并协调市场当中的利益主体;其次,对公司信用进行优化可延续法定制资本的使用,这个过程当中为企业信用发展奠定基础。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诚信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还是当今社会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规范,只有尽快的建设诚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改进诚信原则实,才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展开。民商法是保护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重视其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才能让诚信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董梦缘.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2017,(07):103-104.

[2] 娜仁图雅.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8):272-27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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