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钢锋
【摘 要】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环境破环行为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单靠社会的呼吁与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并不能彻底改善环境污染问题,国家还应不断建立健全环境犯罪刑法,为环境犯罪行为惩罚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保障,基于此,文章就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具体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环境犯罪 刑法立法 完善措施
引 言
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人类自然也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因此,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现在,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在不断补充修正,中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法治也逐步改革完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侵害的类型和危害性也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刑法进一步予以有效应对,现行刑法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1 对环境犯罪刑法内容进行适合延伸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环境犯罪法,然而,现有的环境犯罪刑法仍然不够健全,刑法内容不够全面,保护范围较小,保护力度不足,虽然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但是站在环境犯罪的角度上看,相当一部分环境犯罪仍然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很难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所以,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应综合分析本国实际发展状况,对刑法内容进行科学补充,尽量完善环境犯罪刑法,保证环境犯罪刑法覆盖环境犯罪各个阶段以及环节,相关部门可以针对环境犯罪罪名实施细化处理,适当增加环境犯罪罪名。例如,立法部门可以针对破坏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区;针对噪声污染行为增设“噪声污染罪”等等。
2 在环境犯罪刑法中添加危险犯设置
由于传统立法理念的制约,我国犯罪刑法侧重点是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关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应该怎么进行弥补,后续怎么进行保护的内容却不多。众所周知,自然环境中某些破坏并不是及时就能见到破坏后果的,而且还不会影响到某些生产的正常作业,其潜伏期很长,但是其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针对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是否应该增势危险犯这一问题,社会各个领域都进行了研究与讨论。某些领域反对增设危险犯,他们认为一旦在环境刑法中增设了危险犯,就会使其刑法的触角增长,从某些角度来看,缺乏法律的公平性,无法充分保障我国人民的权利。但是也有某些领域认为,基于环境犯罪的特征来看,人一旦开始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自然会对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带来威胁。而这种危害不管是已经实施的,还是准备实施的,或者说是潜伏的,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果只关注结果,就无法有效预防环境犯罪的出现。因此,人们必须重视如何在破坏自然环境之前采取对策,例如: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警告或者做出严厉的惩罚。基于上述分析,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然环境不受到任何破坏,不埋下任何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隐患,就必须要重视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措施,必须对即将威胁到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治。因此,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是完善环境刑法的主要内容,从而提升环境预防的力度。
3 采用财产惩罚方法并加强力度
从理论角度上看,财产刑法是用于剥夺犯罪人财产法益的刑法措施之一。财产刑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其中一种属于罚金,另一种方式为对其财产作没收处理。要想充分发挥惩罚作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犯罪财产惩罚力度,对于那些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特殊性,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建议采用财产刑。之所以推荐财产刑主要是因为:首先,大多数犯罪均是因为追求利益而引發的,环境犯罪同时是因为利益的驱使而造成,如果针对环境破坏等不法行为加强财产惩罚力度,就能够有效发挥威慑性,警醒犯罪人吸取教训,切勿再犯,促进环境犯罪现象的大幅度减少;其次,财产型通常具备明显的经济性,跟别的刑法不同,国家无需投入过多的资源对其进行改善,仍然能够获得较好效果。
4 适当增设非刑罚措施
刑罚手段的实施对环境犯罪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克制作用,但是,刑罚并不是唯一的惩治手段,好的惩治手段能够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灵活性、综合性、区分性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环境保护的效果。为了更好地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罚代治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情况,我国可以采用非刑罚措施:一是,教育性非刑罚措施,也就是人们常见的学习相关法律与思维,并公开悔过;二是,民事性非刑罚措施,即及时限制违法人员破换环境的行为,并要求其作出补救措施;三是,行政性刑法措施,即在定期内对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治理或者尽快勒令解散。这样不仅能够充分发挥环境犯罪刑法的作用,而且还能保障被破坏的环境能逐渐得到治理与恢复。
5 过失危险行为的适度犯罪化
除了是否增设危险犯这一问题之外,关于是否对过失危险犯给予处罚,也在我国各界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反对的人认为,既然过失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是客观存在的严重后果,要是对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并给予处罚,就是对过失犯罪必要构成条件的否定。但刑法立法中可以对过失危险行为在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中进行适度的犯罪化规定。因为,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通常都是因为行为人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如不给予一定的处罚,难免有过失行为再度发生。但又由于其主观的恶性并不明显,所以也不必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而应站在公平、公正角度上,适当地予以处罚。
结束语
总之,环境资源已经成为了人类所面临的一个最重大的问题。而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刑法始终都占据着非常有效的主控地位。目前,随着各项社会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在环境犯罪刑法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环境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还不能完全满足时代和社会发展下对环境保护提出的需要。所以,人们依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对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进行完善,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罗晓波.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2] 肖世宝.论环境犯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对策[D].大连海事大学,201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