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2018-01-08 10:17梁敏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修改行政诉讼法

梁敏

【摘 要】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缺陷逐渐突显,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能否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和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息息相关。相关人员对其研究十分有必要。基于此,文章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出相关建议与措施,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 修改

引 言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突破。十几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对“依法行政”、“有限政府”、“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的普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观念方面,它改变了中国有史以来民众对于政府的认知,其使得人们和政府能够坐在同一个法庭的两端,来接受法院的裁判。

1 提高行政案件审级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制度,是中国惟一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因此对法院的独立性要求更为迫切。修改建议稿提出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的设想,即增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行政案件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诉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最邻近法院管辖。这一方案对现行制度的改变不大,比较现实可行但是不够彻底。另一种方案为取消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关专家指出,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可考虑将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分离,以提高行政审判的效果。

2 增加司法谦抑原则

因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正是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诉讼中的司法独立应着眼于解决好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案件的审判当中,必然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提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有利于减少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冲突,也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预。现有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并没有完整地对司法权和行政权作出界分。应当增加司法谦抑原则,即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干涉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3 简化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是通过主体标准来确定被告资格。由于原告一般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搞错被告的事情经常发生,给原告起诉带来了一定困难。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这样考虑:将“谁主体,谁被告”的标准换成“谁行为,谁被告”,也就是采用行为标准来确定被告,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就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该组织就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改组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就将已作出撤销或改组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作为被告。

4 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它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它的特点在于起诉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审理期限短,不能延长。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有关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而唯独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步伐加快,《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越来越强,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种类大幅度增多。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再加上行政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单纯使用普通程序審理行政案件已极不适应“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的时代主题。据此,增设简易程序,它可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5 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

扩大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是这几年司法解释不断努力的一个方向。也就是说,只要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首先应该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事由既包括行政行为对他的权利和利益直接造成的损害,也包括非直接造成的侵害;其次,原告还应当包括《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情形,即其他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对原告资格的继承,尤其是对公民原告资格的继承应当更加宽泛一些,应当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失踪或死亡的,其近亲属及该公民抚养、赡养的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所讲的近亲属可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可以包括其他和死者或者失踪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结束语

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确定其基本原则。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维持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长久之计。作为相关人员应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同时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从而更加有效的推进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湛中乐,赵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中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为中心[J].行政法学研究,2016,(04):20-29.

[2] 章志远.晚近十年的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回顾、反思与前瞻[J].清华法学,2016,9(01):63-80.

[3] 郑雅方.在变革与守成之间——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及其消解[J].政法论坛,2017,32(01):166-17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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